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给付不能之履行费用过高问题探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给付不能之履行费用过高问题探析
Research and Analysis on Excessively High Expenses of Performance in China 冀放;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后段将"债务标的履行费用过高"设置为给付不能的情形之一。然该条文寥寥数字,解释空间甚大,相关立法解释和理论研究也极少。履行费用过高,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所须支出的费用与债权人从给付中所得的利益严重不成比例,它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应严格区分。履行费用过高是一种需要当事人主张的抗辩权,在法律效果上,应当参照一时履行不能之理论。

关键词(KeyWords): 给付不能;;履行费用过高;;情事变更;;一时不能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冀放;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陈奇伟:“合同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学思考”,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3]叶昌富:“论强制实际履行合同中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王洪亮:“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6]王洪亮:“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载《法学》2012年第1期。[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8]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9]黄立:“德国新民法债务不履行规定的分析”,载《德国新债法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10][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7版),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版。[11][德]Reinhard Zimmermann,The new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2005).[12][德]卡斯腾·海尔斯特尔、许德风:“情事变更原则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13]王洪亮:“试论履行障碍风险分配规则”,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14]卢谌:“论一时给付不能”,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1)以“履行费用”为关键词全文检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仅得2个结果。除合同法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4条虽然提及了“履行费用”四字,但却是包含于“代履行费用”这一整体词汇之中,并非关于“履行费用”的规定。(1)笔者通过“北大法宝”的案例检索系统以“履行费用过高”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查阅了结果中前220个案例,其中只有12个真正涉及履行费用过高问题之探讨,仅占总数的5.5%。(2)[法宝引证码]CLI.C.6316361。网址: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1-02。另有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判决,(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00号,[法宝引证码]CLI.C.6316362,实质内容相同。(3)[法宝引证码]CLI.C.5793683。网址: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1-02。(4)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4)三中民终字第13928号,[法宝引证码]CLI.C.6265172。(2014)淄民一终字第465号,[法宝引证码]CLI.C.3833991。(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38号,[法宝引证码]CLI.C.4086741。(2013)浙绍商外初字第28号,[法宝引证码]CLI.C.6255419。(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760号,[法宝引证码]CLI.C.7603964。(2014)漳民初字第19号,[法宝引证码]CLI.C.16158340。网址: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1-02。(5)[法宝引证码]CLI.C.67440。网址: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1-02。(6)[法宝引证码]CLI.C.1765400。网址: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1-02。(7)[法宝引证码]CLI.C.4077601。网址: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1-02。(8)[法宝引证码]CLI.C.95252。网址:pku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1-02。(1)本部分关注与我国民法学者对“履行费用过高”问题的研究结论,对于比较法的介绍分析,见后文。(2)前文中的(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91号判决书的评析及(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813号判决书中的说理均与王洪亮教授文章中的观点相符。(3)尽管两位法官所解析的案例是否正确地适用了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存在疑问,但是在学理上两位法官持与通说相同的见解。参见胡昌明:“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法律和事实上的条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顾全:“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分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相关话题/法学 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 河北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