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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与征收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与征收补偿
许可;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土地所有权制度不但决定着谁是征收活动的主角,而且决定着征收中土地财富的分配。对我国土地征收博弈模型的建构和分析表明: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得农民在征地补偿上遭受到双重的权益剥夺,而作为改革措施的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私人所有权亦不足以为农民争取最大的利益,惟有土地共同所有权才最终实现了消除所有权模糊状态、增强农民讨价还价能力以及限制政府征收权使用的三重目标。

关键词(KeyWords): 所有权设计;;征收补偿;;共同所有权;;法律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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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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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按照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的解释,国家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征收,强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集体土地为征用。因此,本文所指“土地征收”仅限于“国家强制取得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和行为”。[2]对于中国土地征收研究的综述参见田传浩、杨鸿、周佳:“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现实问题与改革方向”,2009年工作论文。[3]该等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1]3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1]参见贺日开:“我国征地补偿救济制度的迷误与出路”,载《法学》2007年第11期;符启林、邹爱华:“论土地征收的性质”,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这一判断也获得了《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48号)的验证,其中第4条规定:“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3]Michael A.Heller,The Dynamic Analytics of Property Law,Theoretical Inquiriesl,p.7(2000).[4]这里的分类借鉴了Susan S.Hanna,Carl Folke,Karl-Goran Maler以及德姆塞茨、柯武刚、史漫飞对产权的分类,参见Susan S.Hanna,Carl Folke,Karl-Goran Maler,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n Rights to Nature:Ecological,Cultural,and Poltical Princi-ples of Instttutions for the Environment1(Susan S.Hanna,Carl Folke,Karl-Goran Maler eds.,1996);[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郭宇峰、汪春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216页;[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7页以下。[1]Carol M.Rose,The Several Futures of Property:Of Cyberspace and Folk Tales,Emission Trades and Ecosystems,Minn.L.Rev,p.51(1998).[2]HF Siu,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pp.291-292(1989).[1]相关研究可参见陈小君:“农地法律制度在后农业税时代的挑战与回应”,载《月旦民商法》2007年第16期;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韩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2]当然,如果从财产权带来的个人情感而言,私人所有权更能给人带来稳定而永恒的幸福感,所有权保护潜在的“自由”、“安全”和“反抗压迫”的含义可能会强化权利人谈判的意志和能力。参见易继明:“财产权的三维价值”,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4]Abhijit V.Banerjee.A Simple Model of Herd Behavior,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p.8(1992).[1]H.Gregg Lewis.Union Relative Wage Effects,Orley Ashenfelter&Richard Layard eds:Handbook of Labor Economics,Elsevier Science Ltd,pp.1163-1176(1986).[2]关于不同国家的人群在实力不对等状态下谈判均衡的实证性研究,参见[德]海克.施密特、李竹渝:《讨价还价实力:中德之间的实验研究》,载《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9卷,第31-39页。[1]Thomas W.Merrill,The Economics of Public Use,72Cornell L.Rev.p.70(1986).转引自王洪平、房绍坤:“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与司法审查”,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2]Daniel B.Kelly,Acquiring Land Through Eminent Domain:Justifications,Limitations,and Alternatives,in Research Handbook o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Law,Kenneth Ayotte&Henry E.Smith,eds.,Edward Elgar(2011)。需要说明,除“要挟难题”外,“双边垄断难题”(bilateral monopoly problem)也是征收权存在的另一原因。[3]德国《建设法典》、加拿大《征收法》和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均规定,未经协议价购不得征收,此外,日本和韩国也规定了征收前的协议程序。[1]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载《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1期。[2]冀县卿、钱忠好:“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与农地产权制度重构”,载《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2期。[3]陈年冰、王凯锋:“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为视角”,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4][美]道格拉斯.G.拜尔、[美]罗巴特.H.格特纳、[美]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房绍坤、王洪平:《公益征收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6]吴毅:《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三联书店2007年版。[7]钱忠好:“土地征用:均衡与非均衡”,载《管理世界》2004年第12期。[8]许可:“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载《理论月刊》2012年第4期。[9]陈若英:“信息公开——强制征地制度的第三维度”,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10]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11][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12][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13]高飞:“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4]于建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制度分析”,载蔡继明、邝梅:《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15]祝之舟:“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重构”,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16]韩松:“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问题的问卷调查报告”,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17]时树菁:“村两委矛盾的成因及对策”,载《农业经济》2008年第3期。[18]项辉、沈建梁:“论农村两委会关系紧张及对策”,载《温州论坛》2002年第1期。[19]方恭温:“实现土地所有权公有和使用权农民私有”,载《改革》1999年第2期。[20]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载《信报财经月刊》2001年第4期。[21][美]文贯中:“结构性失衡、内需不振、过时的土地制度和走出困局之路”,载《南开经济研究》2010年第2期。[22]周其仁:“增加农村收入不能回避产权界定”,载《发展》2002年第3期。[23]王思斌:“共事依赖:乡—村干部关系的一种模式”,载《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1期。[24]李明月、江华:“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性研究”,载《调研世界》2005年第1期。[25]齐晓瑾、蔡澍、傅春晖:“从征地过程看村干部的行动逻辑”,载《社会》2006年第2期。[26]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27]王振清、胡华峰:“土地知情权保护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28]王培刚:“当前农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博弈路径分析”,载《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0期。[29]张雄:“讨价还价:政策法规与村民行为”,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2期。[30]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31]邱新有、戴微星:“三方博弈:权利主体行动策略模式分析”,载《洪范评论》(第7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3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3]高飞:“论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之民法构造”,载《私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34][美]桑斯坦:《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毕竞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35]王刊良、王高:“非对称信息下讨价还价的动态博弈:以三阶段讨价还价为例”,载《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9期。[36]赵德余:“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关系互动”,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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