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真实”之新解——一个法律解释的视角 李美云;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真实"作为会计师的信息披露原则和审计师的审计目标之一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真实"是一种主观判断,是相对的、动态的真实。对不同会计信息使用人来讲,会计信息真实有不同的涵义,其基本要求是在保证程序真实的前提下实现结果的真实,并最终体现内容的合法性、结果的公正性、对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KeyWords): 真实;;法律解释方法;;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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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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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参见1984年9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的说明”中(四)关于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中指出:会计法(草案)第二章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严格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账簿的设置、报表的编制和会计业务的处理手续、程序等等;二是严格会计核算纪律,规定不得伪造账目,不得篡改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数字;三是要建立会计核算和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制度。1985年《会计法》在第二章会计核算中第10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2]参见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将会计法第3条修改为:“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这样修改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突出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中的重要责任,因为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情;二是,针对现实会计工作中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差的问题,突出强调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要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后经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确定会计法第4条修改为: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3]参见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发展较快,对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使用的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会计核算的手段——会计软件、会计核算的结果——会计资料这两个关键环节入手,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参见1999年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项下在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2年版。[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许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7]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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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真实”之新解——一个法律解释的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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