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学:跨越法学与理学 胡水君;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中国法理学正处于重铸和衔接古今中西学术的历史关口,需要经历一个从法学向理学跨越的历史过程。将中国文化传统与近代西学系统综合起来看,在"古今中外"时空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既可成为基于经验认知的法律科学、基于理性认知的法律哲学,也可成为基于"德性之知"的法律理学。中国法理学欲在21世纪开其气象,显其规模,需要同时开通并维护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学向前生发的认知渠道,由此立足古今普适之道造就政治和社会的经验、理性和道德基础,重构"内圣外王"。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法律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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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胡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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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欧美一些学者对此三种知识类型有所觉察。例如,拉德布鲁赫指出,“涉及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它构成了法律科学的本质;评价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法哲学通过它得以体现;最后,超越价值的法律思考,是本质的或者无本质的空洞性思考,这是法律宗教哲学的一项任务。”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亦有意大利学者提到,“法律达到了理念的高度,从而具有逻辑的、物理的和伦理的必要性。法律之必要性首先是伦理的,因为它包含着理性规范;其次是物理的或强制的,因为暴力对于桀骜意志而言乃实现规范之手段;最后是逻辑的,因为法律必须诉诸理智,并且在其形成和适用过程中需要方法。所以,法律有三个面向——伦理的、物理的和逻辑的。”见Luigi Miraglia,Comparative Legal Philosophy:Applied to Le-gal Institutions,translated by John Lisle,Boston:The Boston Book Company,p.77(1912)。还有学者意识到“三种风格迥异的主要理论类型:哲学的、科学的、道德的”。见[美]塞德曼:《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刘北成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1]关于法教义学,参见舒国滢:《法哲学:立场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0-141页。[1]关于社会分化以及独立而封闭的现代法律系统,可参见Niklas Luhmann,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85。[2]参见Harold J.Berman,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4、86(1983)。[1]Luigi Miraglia,Comparative Legal Philosophy:Applied to Legal Institutions,translated by John Lisle,Boston:The Boston Book Company,p.91(1912).[2]参见Michel Foucault,Space,Knowledge,and Power,in Michel Foucault,The Foucault Reader,edited by Paul Rabinow,New York:Pan-theon Books,p.249(1984)。[1]参见《礼记·大学》,《论语·里仁》,《荀子·强国》,《春秋繁露·玉杯》。[1][法]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2]潘念之主编:《法学总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3][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英]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6][奥]凯尔森:“作者序”,载《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7]美]庞德:“法律、道德与正义”,张文伯译,载《庞德法学文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8][法]托贝:《法律哲学: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张平、董文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9][德]考夫曼、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0][美]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1][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2][德]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13][美]塞德曼:《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刘北成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4]丘汉平:《丘汉平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日]穗积重远:《法理学大纲》,李鹤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6][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17][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8][英]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19][美]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20][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21]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2]许章润主编:《历史法学》(第4卷)“国家理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3]许章润:《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关于国家构建的自由民族主义共和法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4]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中华书局1936年版。[25][英]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6][英]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史建华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27][英]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8]王守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29]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30]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3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32]胡水君:“重构人权的道德基础”,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33]胡水君:“民主政治下的为民之道”,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34]胡水君:“中国法治的人文道路”,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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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学:跨越法学与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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