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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发展的逻辑与方法——对庞德《法律史解释》的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法律哲学发展的逻辑与方法——对庞德《法律史解释》的解释
夏锦文;陈小洁; 1:扬州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以法律的稳定与变化这一主题为逻辑起点,通过对先前法律学说的直接批判,导引出一种全新的解释——社会工程学说,从而向我们展现了一幅法律哲学兴衰荣辱的历史,为其恢宏理论的登台亮相拉开了序幕。《法律史解释》所独具的历史性理论发展视角与丰富理论内涵,经由当代法治语境中的重新考察与衡量,演化为对法律哲学发展之逻辑与方法的系统阐述:法律秩序在协调稳定与变化的关系中渐趋理想;法律观念在多对一的较量中走向科学;法律现象在客观定律与理性创造的合力下呈现繁荣;法律发展在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中达成和谐。上述解释为当代法律哲学的建构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中各种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哲学;;法律发展;;法律史解释;;社会学法学;;当代法治语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法治江苏建设的战略、模式、途径与政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ZDIXM037);;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法学)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夏锦文;陈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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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法律秩序的形成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法律对象化的动态过程,而最终呈现出来的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就是它是具有动态性和静止性的统一。相关论述参见夏锦文、董长春:“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秩序”,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3]张晋藩先生曾在其论著中,系统阐述了中国法律传统在立法上的稳定与变化因素,如法典体例上的沿袭与保守、篇目结构上的不断调整、立法内容上的因时变化等。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218页、第247-253页。[1]“区别的技术”是法官用来实现判例规避的最主要方法。它的原理在于,由于前后两个事实完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绝对的意义上是极少见的,所以法官常常力图找出本案与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间在事实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尽管十分细微,也可使法官达到规避先例适用的目的。参见张晋藩:《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26页。[1]我们认为仅仅是“相对”成功的例子。土耳其引进瑞士民法后,由于本国习俗与公众意识并不符合新的法律规定,使瑞士法的继受在家庭法方面遇到特别大的困难。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1]对法律职业者的作用予以专章探讨的著作主要有:[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米健等:《当代与未来世界法律体系》,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3]相关论述请参见夏锦文:“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关系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夏锦文:“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谱系”,载《法学》2005年第11期。[1]类似的观点参见姬小康:“庞德法律史解释思想研究——以法律的稳定与变化为主题”,厦门大学法学院2008年度硕士学位论文。[2]关于这一问题的热烈讨论,参见江平总主编、张恒山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法理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70页。[3]有关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统一之论述,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40页。[1][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英]克里夫·施米托夫:“英国‘依循判例’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3][英]布赖恩·辛普森:《法学的邀请》,范双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张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5][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汪庆红、张亚东:“从民族精神与意志自由到法律民族性和世界性”,载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页。[7]刘小平:“传承和演进: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解读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美]卡尔·N·卢埃林:“罗斯科·庞德:《法理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吴经熊:“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1]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2][美]亚瑟·L·哥德哈特:《罗斯科·庞德》,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美]约翰·亨利·梅丽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16]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17][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汪庆华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8]李君莉、王峰:“法律的社会之维”,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6期。[1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2卷),封丽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0][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22][美]爱德华·H·列维:《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2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26]江平总主编、张恒山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法理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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