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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法治: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守望法治: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
田宏杰;温长军; 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Abstract):

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活动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正当性,正是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在宪政语境下的并行不悖,不仅构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完整内涵,而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和有力保障。因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才是决定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由法律监督的本质所决定,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不仅应当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而且应当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并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无疑是法律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监督;;检察权配置;;机制变革;;人民监督员制度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代化与刑事法治的建构——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子课题之一“现代化与刑事程序的变革”的中期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200204

作者(Author): 田宏杰;温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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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林格:“编者导言”,载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林格编,夏镇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转引自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1]需要指出的是,免予起诉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取消。[1]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王桂五:《人民检察制度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2]温辉:“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关系论略”,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3]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4]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察权”,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5]肖亮、崔晓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司法诠释”,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7][美]基思·F·惠廷顿著:《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8]崔敏:“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载《法学》2007年第7期。[9]郝银钟:“评‘检诉合一’诉讼机制”,载《法制日报》2006年8月3日《法学前沿》专刊。[10]转引自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2]田宏杰:“风险社会的刑法立场”,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13][美]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钟正生、邢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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