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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奁产的法律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宋代奁产的法律分析
金眉;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在宋代,决定设立奁产及其种类、数量的权利人是家长。奁产设立后可以因设立人的意愿而变更、取消,但设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任意变更、取消和买卖奁产。在室女并没有变更和处分奁产的权利。在涉及奁产的买卖时,奁产具有优先于买卖的地位,买卖的效力不能凌驾于奁产之上。南宋司法表明,在丈夫亡后,寡妻对于奁产的权利缩小,不仅不能典卖,也不能遗嘱与女,更不能随嫁带走,只能归由夫的后人继承。从在室女到为人妻,女性身份的改变让其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从寡妻到亡妻,丈夫的死亡与妻自身的死亡却在司法中具有了奁产个人属性收缩而家庭共有属性大幅增强的倾向,与之相随的则是女性财产权利的削弱。

关键词(KeyWords): 宋代;;奁产;;女性财产权;;法律分析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育部重大项目“唐宋社会变动与法律变化研究”(2007JJD810170)的阶段科研成果

作者(Author): 金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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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单丁、女户及孤幼户,并免差役。凡无夫无子,则为女户。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见脱脱等撰:《宋史》卷178《食货六》,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05页。[1]《宋会要辑稿·食货》之二十,中华书局1957年版。[2]《宋会要辑稿·食货》之二十一,中华书局1957年版。[3]《唐令·户令》:“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产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7页。[1]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见《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1]窦仪等撰:《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7页。按照前述宋代案例所蕴藏的义理,奁产的传承限定为沿着小家庭内部的男系子孙传承,而不是外流。[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2]吴自牧撰:《梦梁录》卷20《嫁娶》,中华书局1985年版。[3]张晓宇:《奁中物——宋代在室女“财产权”之形态与意义》,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4]赵鼎撰:《家训笔录》,朱易安等主编:《全宋笔记》第三编(六),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5]李德哲:《国学经典》第8卷《袁氏世范》(1),华艺出版社2007年版。[6]脱脱等撰:《宋史》卷355《李南公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7]脱脱等撰:《宋史》卷377《陈规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8]《仪礼·丧服》,载陈戍国点校:《周礼·仪礼·礼记》,岳麓书社1989年版。[9]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9,仁宗景祐三年七月,中华书局2004年版。[10]沈与求:《龟溪集》卷12,收于《四部丛刊续编集部》“沈忠敏公龟溪集”,上海书店1985年版。[11]王庭珪:《卢溪文集》卷43,收《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113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12]陈鹄:《西塘集耆旧续闻》卷6,中华书局1985年版。[13]脱脱等撰:《宋史》卷437《程迥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14]王藻撰:《浮溪集》卷28《吴国夫人陈氏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5]苏颂撰,颜中其等点校:《苏魏公文集》(下册)卷62《福清陈氏墓志铭》,中华书局1988年版。[16]袁燮撰:《絜斋集》卷21《太孺人范氏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7]胡寅撰,尹文汉校点:《斐然集崇正辩》卷21《成都施氏义田记》,岳麓书社2009年版。[18]《江苏省通志稿·金石十四·吴学续置田记二(开禧二年)》,载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宋代石刻全编》(第2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19]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7,宋仁宗庆历五年八月甲戌,中华书局2004年版。[20]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1]《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争业下》“妻财置业不系分”条,中华书局1987年版。[22]窦仪等撰:《宋刑统》卷12《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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