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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疑与商榷:从“乔太守乱点鸳鸯谱”说起——《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读后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献疑与商榷:从“乔太守乱点鸳鸯谱”说起——《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读后
杜金; 1: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①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否一定导致婚姻无效,明清律学家亦持不同见解;不能以刑部在个案中的主张一概推断。

关键词(KeyWords): 文学;;司法;;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妄冒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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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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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引据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0页。关于清代律文的规定,参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204页。[1]相关讨论,参见陈大康:《明代小说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367页;吴承学:《中国古代文体形态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36页。[2]吕坤:《实政录》风宪约卷六,“奸情”,明万历二十六年赵文炳刻本。[3]万维翰:《幕学举要》,“奸情”,清道光刊本。[4]同上。[1]刘光第:《衷圣斋诗文集》,“堂兄襄廷君事略”,民国本。[2]参见林英、陈煜奎:“冯梦龙四年知县生活的实录——《寿宁待志》评介”,载《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05页。具体案件,尚可参考冯梦龙著,陈煜奎校点:《寿宁待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0-41页,第110页。[3]应槚:《大明律释义》卷六·婚姻,“男女婚姻”,明嘉靖刻本。[4]前揭《大清律例》,第204页,而《大明律》“男女婚姻”则无类似注释。[1]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沈之奇的解释,与明清律“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相一致。引据“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前揭《大明律》,第66页;前揭《大清律例》,第215页。[2]朱轼:《大清律集解附例》卷六·户律,“男女婚姻”,清雍正内府刻本。[1]朱轼:《大清律集解附例》卷六·户律,“男女婚姻”,清雍正内府刻本。[1]潘文舫:《新增刑案汇览》卷三,清光绪紫英山房刻本。[1]徐忠明:“制作中国法律史:正史、档案与文学”,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6期。[2]余英时:《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3][英]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第2版),姚朋、周玉鹏、胡秋红、吴修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4]姜进:“新文化史经典译丛·总序”,载[美]林·亨特:《法国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阶级》,汪珍珠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冯梦龙编著、魏同贤校点:《醒世恒言》,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6]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8]那思陆、欧阳正:《中国司法制度史》,台湾空中大学2001年版。[9]杨一凡等编:《历代判例判牍》第9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10]谭正璧编:《三言两拍资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11]孙楷第:《小说旁证》,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12]徐忠明:“明清国家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13]刘衡:“庸吏庸言·自序”,载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14]龚笃清:《冯梦龙新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5]雷梦麟撰,怀效锋、李俊点校:《读律琐言》(卷六·户律,“男女婚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6]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六·户婚,“男女婚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7]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8]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卷五·笺,“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中华书局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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