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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
赵骏;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快速发展的法律实证研究不仅在制度构建、司法等各环节中的重要性日趋显著,并为学术变迁提供了动力,搭建了宽广的学术交流平台。对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法律体系而言,法律实证研究更能在指引制度构建、弥合制度移植与本土文化的裂痕、评价法律适用等环节大显身手。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应在交叉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研究中拓展空间及受众群体进而实现与规范研究的良好互动。法律实证研究本身限度与泡沫化陷阱及开展实证研究可能遭遇的挑战,亦需引起注意。

关键词(KeyWords): 实证研究;;规范研究;;交叉学科;;法律现实主义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教育部第43批“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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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1]Lee Epstein&Gary King,The Rules of Inference,69U.Chi.L.Rev.1,82-97(2002)。这种理解似乎和苏力教授的理解比较接近。实证研究(empirical studies)主张研究真实的世界,有别于语词构成的概念世界或由信条构成的理论世界,用可经验感受和验证的方式,有别于概念界定和演绎的方法,运用特定研究所必备的多学科知识,努力追求功能性和因果性的理解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而有助于人们审慎但有效地改造世界。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2]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Ind.L.J.141(2006).[3]Shari Seidman Diamond&Pam Mueller,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in Law Reviews,6Annu.Rev.Law Soc.Sci.581-99(2010).[4]具体参见专题讨论中的系列文章。Symposium:Empirical and Experimental Methods in Law,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2002.[5]Theodore Eisenberg,Empirical Methods and the Law,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665(2000).See,e.g.,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Ind.L.J.141(2006);DerekC.Bok,A Flawed System of Law Practice and Training,33J.Legal Educ.570(1983);Theodore Eisenberg,Why Do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41San Diego L.Rev.1741(2004);Lee Epstein&Gary King,The Rules of Inference,69U.Chi.L.Rev.1(2002);Lawrence M.Friedman,TheLaw and Society Movement,38Stan.L.Rev.763(1986);Michael Heise,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mpirical,26Pepp.L.Rev.807(1999);DanielE.Ho,Why Affirmative Action Does Not Cause Black Students To Fail the Bar,114Yale L.J.1997(2005);Peter H.Schuck,Why Don't Law Profes-sors Do More Empirical Research?,39J.Legal Educ.323(1989).见表1,图1,图2。See Theodore Eisenberg,Why do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41San Diego L.Rev.1741(2004).比如:Richard Posner法官就提出法学界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再如,Michael Heise,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mpirical,26Pepp.L.Rev.807(1999).Oliver W.Holmes,Jr.,The Path of the Law,10Harv.L.Rev.457,469(1920)(他认为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懂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See,e.g.,Howard Erlanger et al.,Is It Time for a New Legal Realism?,2005Wis.L.Rev.335(2005).[1]The Society for Empirical Legal Studies.[2]The Conference on Empirical Legal Studies.[3]The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4]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Ind.L.J.141(2006).[5]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Ind.L.J.141,152(2006).[6]Robert C.Ellickson,Trends in Legal Scholarship:A Statistical Study,29J.Legal Stud.517(2000).[7]Journals&Law Reviews(JLR)[9]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Ind.L.J.141,147(2006).瑏瑡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Ind.L.J.141,147(2006).[1]本图来自Shari Seidman Diamond&Pam Mueller,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in Law Reviews,6Annu.Rev.Law Soc.Sci.581-99(2010).事实上,这篇文章中对于法律实证研究按照介入深度层次作了如本文第一部分中的三个分类,故而该文中有三张表。这张选取的表格是对于法律实证研究范畴折中的理解。这个标准和本文用于参照的我国法学刊物当中何为法律实证研究的标准比较接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高中西相关数据的可比性。[2]按年份及法律评论杂志分组(Percentage of articles presenting analytical use or orginal empirical content,by year and law review group)[1]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3]2007年,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华为此举意在规避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参见“华为应对新<劳动合同法>万名员工自选去留”,http://tech.sina.com.cn/t/2007-10-27/00181817070.shtml。[4]具体参见“衡阳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可获奖励引热议交警回应称将调整思路完善细节”,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7/13/content_2791485.htm?node=20732。[5]在利益驱使下,会使一些人见利忘义,除了人们担心的故意放了捉、捉了放和购买食人鱼骗取奖励之外,毒杀、电杀等野蛮的违法捕捉手段也可能涌现。具体参见“柳州悬赏围捕食人鱼政策太短视”,http://www.zhgpl.com/crn-webapp/spec/ylck/index.jsp?do-cid=102166146。[6]周茂清:《民间借贷的方向》,http://business.sohu.com/20121231/n362101586.shtml。[1]Donald Clarke,Lost in Translation?Corporate Legal Transplants in China,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Public Law and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 No.213(2006).[2]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6).[3]Richard A.Posner,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1962-1987,100Harv.L.Rev.761(1987).[4]Thomas S.Ulen,A Nobel Prize Legal Science:Theory,Empirical Work,and the Scientific Method in the Study of Law,2002U.Ill.L.Rev.875(2002).[5]Theodore Eisenberg,The Origins,Nature,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2011U.Ill.L.Rev.1713(2011).[6]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8]Michael Heise,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mpirical,26Pepp.L.Rev.807,810-11(1999).[1][TI='实证'and FT=('统计MYM3'+'数据MYM3'+'调查MYM3'+'定量MYM3'+'回归MYM3')],检索与统计完成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2]以下几篇文章都是有代表性的:徐美君:“我国刑事诉讼运行状况实证分析”,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通过对1997年至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记载的数据以及中国东部某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运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侦查决定型”的初步结论,并指出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革应当以解决侦查终结时侦查权的有效监督问题为重点)。宋英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通过座谈、访问、问卷的方式,对华东地区四个典型城市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调研,从数量、案件类型、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刑事和解运行方式和效果)。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通过对历史统计数据及其他经验资料的分析,评价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发现人民陪审已经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职能异化。在此基础之上,该学者进一步指出未来改革的重心在于职能分化)。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的实证分析——以释明范围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0期(通过对于5个典型的释明案例的分析,指出我国可以考虑以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的划分为基本框架,通过一般规则与案例指导确定释明的合理范围)。[1]比如:白建军:“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提出以“罪因-罪行-刑罚适用”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行假设,通过中国犯罪率的宏观数据列表犯罪本身的消长变化,用中国宏观经济数据代表社会经济条件,用官方司法数据推算出重刑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样本数据代表刑罚适用状况来进行检验,关于罪案与刑罚的非均衡性假设基本得到了证实——刑罚力度不一定与犯罪的多少成正比,倒是与犯罪的社会成因有关。)[2]比如:贺欣:“运作不良的基层法院”,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06年第1卷;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3]比如: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03年第4期;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4]比如:白建军:“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评析”,载《法学》1999年第11期;彭冰:“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5]比如:翟校义:“我国公务员管理缺陷的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从实证的视角看城乡统筹发展中征地行政争议解决的长效机制”,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6]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7]个案研究方法在“科学性”、“客观性”方面的欠缺,已成为大家批评的对象。具体参见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8]William M.Landes,The Empirical Side of law&Economics,70U.Chi.L.Rev.167(2003).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1]See,e.g.,Christine Jolls et al.,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50Stan.L.Rev.1471(1998);Christine Jolls,BehavioralLaw and Economics,in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its Applications,Peter Diamond and Hannu Vartiainen e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2]对于潜意识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Linda Hamilton Krieger,The Content of Our Categories:A Cognitive Bias Approach to Discriminationand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47Stan.L.Rev.1161(1995);Jerry Kang,Trojan Horses of Race,118Harv.L.Rev.1489(2005);AntonyPage,Batson's Blind-Spot:Unconscious Stereotyping and the Peremptory Challenge,85B.U.L.Rev.155(2005).对于乐观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David M.Dejoy,The Optimism Bias and Traffic Accident Risk Perception,Accident Analysis and Prevention,21:333-40(1989).对于自利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Linda Babcock et al.,Choosing the Wrong Pond:Social Comparisons in Negotiations that Reflect a Self-Serving Bia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1:1-19(1996).对于事后诸葛亮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Jeffrey J.Rachlinski,A Positive Psychological Theory of Judging in Hindsight,65U.Chi.L.Rev.571(1998)[3]Christine Jolls&Cass R.Sunstein,Debiasing Through Law,35J.Legal Stud.199(2006);Russell Korobkin,The Endowment Effect AndLegal Analysis,97Nw.U.L.Rev.1227(2003).[5]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6]See,e.g.,Gregory Shaffer&Tom Ginsburg,The Empirical Turn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cholarship,106Am.J.Int'l L.1(2012).(他们通过缜密的实证研究分析得出在满足何种条件的情形下国际法规则是有效的)。[2]参见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3]Theodore Eisenberg,Why Do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41San Diego L.Rev.1741(2004).[4]法院的裁判都会释放一定的信号从而产生导向效果。举例而言,法院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效力的判决肯定会对私募股权投资界产生很大的影响。具体参见“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投资纠纷启示:利润对赌条款的效力”,http://pe.pedaily.cn/201205/20120515326583.shtml。[5]参见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6]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2]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成凡:“社会科学‘包装’法学——它的社会科学含义”,载《北大法学评论》第7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6]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1]黄文艺:“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2]雷小政:《法律生长与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综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4]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5][美]R.K.默顿:《科学社会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6]金可可:“民法实证方法之内涵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7]冯玉军:“西法东渐与学术自觉:中国移植外国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8]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9]方流芳:“独立董事在中国:假设和现实”,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10][英]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邱仁宗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11]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2]何家弘:“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13]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14]左卫民:“‘秘密拘捕’:基于实证的初步探讨”,载《法学》2011年第11期。[15]左卫民:“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7期。[16]李凤章:“从事实到规范:物权法民意基础的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17]王成:“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0期。[18]胡加祥:“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08年第11期。[19]朱景文:“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应用、局限及其克服”,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20]赵骏:“行为法经济学在中国的挑战与机遇”,载《浙江学刊》2011年第5期。[21]任岳鹏:“法的社会实证研究之能与不能”,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22]邹广文:“学术泡沫是怎么吹起来的”,载《人民论坛》2012年22期。[23]程金华:“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第301期。[24]汪丁丁、罗卫东、叶航:“跨学科的范式”,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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