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 张中秋;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学界历来认为《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但求证的路径和方法大都是立足于法史的一种比较认识。若从法理学的立法学角度,亦即从立法的原理、制度与技术三个方面来重新认识和评判《唐律疏议》,发现它的立法原理蕴含着平,而平是法的本义,亦是人类优秀法典的精髓和本质标志。与同时代和同类型的世界其它法典相比较,《唐律疏议》在制度设置与立法技术上亦显得完善和成熟。因此,无论是从法史的比较角度出发,还是就法典论法典的立法学而言,《唐律疏议》都称得上是一部优秀的法典。
关键词(KeyWords): 《唐律疏议》;;比较法史;;立法学;;立法技术;;法典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基金资助;项目名称:中华法系原理研究
作者(Author): 张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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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参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2页。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引文中仁井田陞教授所说的“唐律”即指《唐律疏议》。严格说,这样使用并不规范。因为唐代有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唐律疏议》只是其中“律”的一种,但基于《唐律疏议》的代表性和重要性,所以,论者往往以“唐律”指《唐律疏议》,学界多习以为常。本文除特殊说明者,亦同。[2]语出《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以下所引此书为同一版本),第677页。此说最初是在对《唐律疏议》与传统中国法典作纵向对比中提出的,此后却作为论据和标准被反复运用到对《唐律疏议》的评价上。[1]前揭[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9页。另,台湾大学高明士先生对唐律中的“理”作了溯源分类和司法运用方面的解读,阅者可参见高先生著《律令法与天下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193-237页内容。[2]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和论述,已经反映在我发表的成果中,因此不需要在正文中再做重复。但对本文来说,这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在此注中做些补充,以便读者对上下文的理解。《唐律疏议.名例》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德礼是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教的辅从,两者的关系犹如黄昏与早晨(相续为一天)、春天与秋天(相续为一年),只有相互结合才能构成完美的整体。为了阐明这一点,可以图示如下:《唐律疏议.名例》所含道德原理结构示意图:↗德礼─本─晓─阳(春天)─(主)阳↖政教道↘刑罚─用─昏─秋(秋天)─(从)阴↙上述图示是把《唐律疏议.名例》的表述加以结构化,其中“阳秋”之后是笔者加上去的,但符合道的构成。透过这个图示,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政教两翼的德礼与刑罚,与作为道之两仪的阳与阴的对应关系。我们知道,政教是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统称,法律亦包含在其中。因此,作为政教两翼的德礼与刑罚,实际上就是传统中国法的基本内容。即如上述图示所揭,在这个结构中,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对此,人们把它概括为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由上述图示可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是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中国文化之道。对照上述《唐律疏议.名例》的表述和图示,我们发现,传统中国法的原理不过是中国文化原理在法律上的延伸和表达,只是这个原理的内涵有了变化,由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哲学概念,转换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概念。因此,从法哲学上说,传统中国法的原理可以称之为道德原理。(进一步的论证参见拙作《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和修订本《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以〈唐律疏议〉为分析中心》,两文分别载于《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和高明士、黄源盛编:《秩序?规范?治理──唐律与传统法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台北:台湾政治大学出版中心2011年版)[3]在传统中国思维中,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属阴,德属阳,阴阳一体表示道德合一,阳主阴从表示德生道成。生是质,成是形;质是内,形是外。所以,道所表达的是事物的外在结构,德所表达的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如《庄子.天地》:“通于天地者,德也;行于万物者,道也。”又如《管子.心术上》:“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再如《大戴礼记.主言》:“道者所以明德也,德者所以耸道也。是故非德不耸,非道不明。”这说明在事物构成的原初意义上,道是德的表现形式,德是道的存在根据,道与德共同构成了事物的统一性,亦即道德是事物的统一原理。[1]参见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峰等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在这两部作品中,尤其是第一部作品,大部分内容都是这方面的讨论。[2]例如,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以章、节为体例,记录的是穆罕默德的言论,内容上的排序并无严格的先后轻重之分。例如,第一章:开端;第二章:黄牛;第三章:仪姆兰的家属;第四章:妇女;第五章:筵席;第六章:牲畜;等等。所以,《古兰经》的译者马坚先生说:“《古兰经》每章的次弟,是穆圣在世时早已编定了的。至于各章的次第,那是圣门弟子编定的,大概是把比较长的放在前面,把比较短的放在后面,但亦不一定是那样的。因此,阿里所编排的《古兰经》,各章的次第,是依年代的先后;又伊本.默斯欧德和武百耶所编的,各有其特殊的次第。”(参见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古兰简介[节录]”第3页)又如,印度的(摩奴法典)以卷、条为体例,它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典,而是婆罗门教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规与法律混合为一体的作品,其内容的排序在总体上是一个体系,但其具体的条文内容并无《唐律疏议》那般严格、严密。(参见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再譬如,中世纪欧洲的著名法典《萨利克法典》,表现出立法技术十分粗糙,完全是一些习惯法的汇编;内容上亦无内在的逻辑联系。如:一、法庭传唤;二、关于偷猪;三、关于偷窃有角牲畜;……二十六、关于释放奴隶;二十七、关于各种窃盗;等等。(参见集体选编:《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71―184页)[3]参见钱大群著:《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5-172页何勤华的“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第173-198页[日]八重津洋平的“《故唐律疏议》研究”。[2]分别参见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旧唐书.日本传》;《全唐文》卷七六七载陈黯《华心》文。还有,唐代有关涉外的法律规定和历史事迹以及相关记载内容不少,而且已有研究者做了较好的梳理和探讨,本文限于篇幅不宜在此重复,所以只提供相关内容的资料信息,阅者可以检索其中信息含量较高的作品,如高树异的《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载《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5-6期)和张淼淼的《唐代化外人的法律地位述论》(苏州大学未刊硕士论文)。此外,关于崔致远、阿倍仲麻吕和李彦昇在唐的经历和事迹,最简便的方式可到网上搜索查阅,崔致远(http://baike.baidu.com/view/131964.htm),阿倍仲麻吕(http://baike.baidu.com/view/62744.htm),李彦昇(http://baike.baidu.com/view/4460726.htm)。[3]参见前揭[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178页“疏议.准别格引”;《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以及前注中所揭高树异的《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张淼淼的《唐代化外人的法律地位述论》。[4]如果要追问唐朝和唐律为什么有这样的开放性和先进性,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华夷不分的文化天下观,亦即唐不以血缘、种族和疆域来区分民人。这是迄今为止人类交往中最开放和最先进的理念。如《全唐文》卷七六七载陈黯《华心》一文云:“大中初年,大梁连帅范阳公得大食国人李彦昇,荐于阙下,天子诏春司考其才。二年,以进士第,名显,然常所宾贡者不得拟。或曰:‘粱,大都也。帅,硕贤也。受命于华君,仰禄于华民,其荐人也,则求于夷,岂华不足称也耶?夷人独可用也耶?吾终有惑于帅也。’曰:帅真荐才而不私其人也。苟以地言之,则有华夷也;以教言,亦有华夷乎?夫华夷者,辨在乎心,辨心在察其趣向。有生于中州而行戾乎礼义,是形华而心夷也。生于夷域而行合乎礼义,是形夷而心华也。若卢绾少卿之叛亡,其夷人乎?金日蟬之忠赤,其华人乎?繇是观之,皆任其趣向耳。今彦昇也,来从海外,能以道祈知于帅,帅故异而荐之,以激夫戎狄。俾日月所烛,皆归于文明之化。盖华其心而不以其地也。而又夷焉?作《华心》。”[1]《唐律疏议》中有的《疏议》的注解繁而不要,主要原因是述古和训诂太多,如对五刑之“笞”的注解即是如此,阅者可以详见前揭[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3-4页。正是由于注解中述古和训诂太多,而在词源学上人们又可以有不同的训诂,所以,难免在注解上尤其是在人们的理解上出现前后矛盾的地方。我国著名的唐律专家钱大群教授,在参加台湾政治大学主办的“秩序.规范.治理──唐律与传统法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2011年2月25日上午)发言时就曾指出这点,我当时在场并亲耳所听。对于述古和训诂太多这样的情况,如果要从中国法典史来看,这恐怕不止是《唐律疏议》,而是整个传统中国法的一个特点。但如果要从立法学的简明和逻辑自洽来说,这个特点显然亦是个缺点。[1]周旺生著:《立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3]张中秋:“论唐朝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载《史林》(上海)1987年第4期。[4]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5]张中秋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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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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