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还是重构:对法系理论的超越——兼与黄文艺教授商榷 夏新华;张小虎;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法系理论是比较法研究中的基础问题,围绕该问题的争论持续不断。近年来随着混合法系理论的出现和不同法律文化在各区域的融合发展,法系划分再次被学界热议。以此为背景,对黄文艺教授《重构还是终结——对法系理论的梳理与反思》一文展开商榷,论证法系理论的研究不能"消极终结",而需要"积极重构",对混合法系理论也不能一味批判,而需要理解探索,因为只有把握法律发展的混合趋势,才能使法系划分理论走出困境,走向未来。
关键词(KeyWords): 比较法;;法系划分理论;;混合法系理论;;东亚共通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09-0149)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夏新华;张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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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笔者曾对混合法系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广义上讲,混合法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成分所构成的法律体系。”详见夏新华:“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载《湘潭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2]米健等著:《当今与未来世界法律体系》,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2-320页。文中将上述两类西方最主要的法系理论划归为:注重分类结果的甲派(“法系论”)和注重分类标准的乙派(“样式论”),进而对两种理论内涵与外延之间的逻辑关系展开论述,并反思其中的缺陷以寻找走出困境的出路。[1]A.N.Allott,African Law,in Derrett(J.D.M.),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systems,p.131(1968).[2]有关非洲法系的相关论著详见:艾周昌:“关于非洲法系的若干问题”,载《西亚非洲》2002年第2期;洪永红:“关于非洲法系的问题”,载《文史博览(理论版)》2005年第12期;贺鉴:“论非洲法律文化研究中的法系问题”,载《湘潭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辨析”,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3]程家瑞:“中国百年比较法研究回顾与展望:东吴法学国际暨比较法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载《首届中国比较法论坛·暨“比较法与中国现代法律发展: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第34-46页。[4]Vernon Valentine Palmer,Mixed Jurisdictions Worldwide:The Third Famil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1]资料来源于:http://www.law.ruc.edu.cn/commu/ShowArticle.asp?ArticleID=35108,最后访问日期:2012-03-20。[2]借助中日韩三国就“东亚共通法”而连续召开的学术交流会议,有关学者也对东亚的法律融合问题撰写了大量的学术论文。详见冯玉军:“论东亚共通法治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日]水林彪;杨东:“东亚共通法的继受与创造”,载《法律文化研究》2007年卷。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东亚共通法治的构建”,载《研究生法学》2010年第4期。[1]Ignazio Castellucci,Mixity in the Legal Systems of Hong Kong and Macau,from The Third Congress of the World Society of Mixed Juris-diction Jurists.20-23June2011.[2]资料来源于:law.huji.ac.il/upload/WSMJJconferenceprogramme2.pdf,最后访问日期:2012-03-20。[1]黄文艺:“重构还是终结——对法系理论的梳理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2]夏新华:“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载《湘潭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均、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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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还是重构:对法系理论的超越——兼与黄文艺教授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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