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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陈瑞华;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意味着1996年完成的旨在限制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改革努力宣告失败,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又回到了1979年的状态。在这种改革、规避改革和废止改革的表象背后,其实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造成这一文化形成的原因,除了有法官存在依据职权主导证据调查的传统、法官无法通过庭审来组织实质的事实审查以外,还有法院在庭外形成裁判结论、上级法院通过阅卷进行事实复审这些较深层次的因素。从1979年到2012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彻底破除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不将公诉方的案卷笔录阻挡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乃至再审法院的大门之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也就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关键词(KeyWords): 庭前移送案卷;;庭后移送案卷;;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方式改革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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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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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有关案卷移送主义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比较分析,可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8页以下。[1]对日本和意大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综合评析,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以下。[2]有关1996年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与效果,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以下。[1]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庭前审查公诉程序的分析,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1页以下。[1]有关1996年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庭前审查公诉制度的改革,参见张军:“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1]按照意大利1998年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官在开庭前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预审法官在“附属采证程序”中收集和固定下来的证据;司法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在那些“不可重复进行的侦查行为”中所获得的证据,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文件。至于其他大量的控方证据,则一律要由检察官当庭出示。有关意大利刑事审判制度的分析,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页以下。[1]有的法官认为,为防止检察机关“只移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材料,不移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只要不是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尽可能向法院移送,以便法院熟悉案件的发生过程和破案过程,便于对案情的全面综合分析,并很可能从中发现一些问题,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参见王策来:《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2]参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37条;第42条。[3]这种情况在律师的辩护实践中经常发生。2005年7月26日,广东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在当地引起较大影响的“飞镖公司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开庭的审查公诉阶段,辩护律师最初查阅的是“寥寥几沓主要的证据材料和鉴定材料”。到了7月13日,辩护律师第二次前去法院查阅案卷的时候,竟然发现“此案竟有三四百卷材料”。按照律师的形容,“那一排排的卷宗可以使任何一个律师头皮阵阵发怵。证据开示的时间就一天,不要说看,就是连翻一遍的时间也不够!但我们心里明白,能在开庭前给辩护律师翻一下,这已经很开恩了……”可想而知,在检察机关将全部“三四百本案卷材料”移送法院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是不会仅仅满足于让辩护律师“翻一下”的,法官对案卷的查阅和研读几乎是必然的庭前准备活动。参见成尉冰:“为2.6亿元的‘飞镖公司案’辩护”,载《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2期。[1]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全省刑事审判方式和刑事审判机制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刑事审判要览》,总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制度安排,有关的反思可参见陈瑞华:“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程序的改革方案>”,载《法学》2011年第11期。[1]有关中国法官注重实质真实的裁判文化问题,可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页以下。[1]王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2]陈光中、严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顾昂然:《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5]张军:“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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