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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
熊秋红;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2012年刑诉法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上取得显著进步。通过分析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刑事辩护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刑诉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宪法、刑诉法、律师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在总体上相互呼应,彼此促进,但其中也有不协调、不一致之处,有待通过法律解释乃至修法予以解决。在刑诉法中,有关刑事辩护的规范从原则到规则,从条件、行为到后果,从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到保障性规范,其规范体系渐趋成熟,但也存在部分规范在表述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明显的遗漏,对律师权利保障不足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等瑕疵。刑事辩护规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环境和司法环境,刑事法治的进步将会在权力(权利)主体不断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不断的沟通和协调中逐步达成。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辩护;;规范体系;;运行环境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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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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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另外两大痼疾是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我国的刑辩律师们将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精辟地总结为四个短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306大棒”。参见刘思达:“立法、实践与政治过程——谈冤案与律师辩护难的成因”,载高鸿钧、张建伟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0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2]Stephanos Stavros,The Guarantees for Accused Persons under Article6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p.202(1993).[1]参见梁洪:“广西:职务犯罪案有罪判决率100%”,《检察日报》2011年7月21日;林中明:“上海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保持深入健康发展态势有罪判决率达到100%”,《上海人大月刊》2006年第2期;刘先才:“县检察院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芜湖日报》2011年2月21日;甘敏、黄毅国:“去年公诉案有罪判决率99.9%”,《法治快报》2010年1月25日;等等。[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1]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1]童之伟:“我们尚缺乏修改好刑诉法的认识基础——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一”,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8490,最后访问日期:2011-10-07。[1]该理论认为,法律变迁是由立法和法律实施所构成的“递归循环”过程,其中每个从立法到实施的循环都呈现出相同的四个机制——不确定性、矛盾、判断斗争和主体错位。具体来说,不确定性,是指法律的一些条文往往不够具体和明确,使法律表现出模糊性和不一致性;矛盾包括理念矛盾和制度矛盾,其中理念矛盾是指立法者为了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试图在同一部法律里植人相互矛盾的理念,而制度矛盾是指不同的政治主体通过其组织机构和制度关系来追求相互矛盾的价值观和利益;判断斗争,是指不同主体在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针对具体问题会产生不同的判断和解决方案,以及由此引发的为了使自己的判断获得合法性所进行的各种斗争;主体错位,是指影响法律变迁的各个主体在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地位,有的主体在立法中至关重要而并不直接参与法律实施,另一些主体并不直接参与立法,却可以通过其在法律实施中的行为来影响立法的效果。这四个机制的存在使大多数法律变迁过程都呈现出递归性而不是线性前进的效果。引自刘思达:“立法、实践与政治过程——谈冤案与律师辩护难的成因”,载高鸿钧、张建伟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0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页。[1]参见《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申欣旺、章文对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的专访——“尊重律师辩护权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载《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3月26日。[1][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与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2]刘文元主编:《律师维权案例选》(总序),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3]朱磊:“于宁委员:建议提高刑案律师参与率”,载《法制日报》3月11日。[4]慕平:“两万刑诉案律师仅代理2.5%”,载《新京报》2012年3月9日第A10版。[5]陈光中:“李庄漏罪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立法修改”,载陈光中主编:《刑事司法论坛》第4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6]李曙明:“刑诉法修正把律师‘拉回’刑事诉讼”,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12日。[7]尹晓红:“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载《法学》2012年第3期。[8]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9]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0]王丽丽:“律师法与刑诉法真能‘平起平坐’吗”,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17日第5版。[11]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1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3]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4]刘方权:“认真对待讯问——基于实证的考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15]孙莹:“刑事法律援助比例下滑”,载《北京晚报》2012年3月25日第4版。[16]顾永忠:“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17]关美仪等主编:《中美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培训》,法律出版社、法制音像出版社2006年版。[18]范春生:“私家侦探:为牟利游走在法律边缘”,载《经济参考报》2008年12月10日。[19]张泽涛:“我国刑诉法应增设证据保全制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20]陈泽宪主编:《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21]顾永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兼谈《刑法》第306条的存废问题”,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1期。[22]《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8条a,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3]杨海坤:“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载《文汇报》2011年3月15日。[24]熊秋红:“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刑事证据两个规定评析”,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25]刘思达:“立法、实践与政治过程——谈冤案与律师辩护难的成因”,载高鸿钧、张建伟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0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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