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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语境下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比较法语境下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
王军;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对"可赔偿的损失"的界定,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在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框架下并没有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这与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有关,与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理念和方法也不无关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就此确定了列举某些受保护的权利、排除其他权利的模式,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产生了直接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侵权法;;可赔偿的损失;;受保护的权利;;德国模式;;多种因素考量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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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The Case of Thorns,(1466)Y.B.6Edw.IV(S.S.)7a.pl.18,Unknown Court.其案情是:原告的土地与被告的土地相邻。在被告土地的边缘,生长着一些荆棘。当被告砍伐他们时,其中的一些倒在了原告的土地上。为了取回这些荆棘,被告进入了原告的土地,并损坏了原告土地上生长的作物。[2]根据《布莱克法学辞典》,“loss”(损失)是指“价值的丧失或减少,且通常是以一种未能预见到的或相对意外的方式发生的”。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West Publishing Co.,p.963(1999).[3]依《布莱克法学辞典》的解释,“damage”(损害)“包括了或涉及到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失(loss)或伤害(injury)的金钱补偿”。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West Publishing Co.,p.416(1999).[4]《布莱克法学辞典》对“remedy”(救济)的解释是:“强制执行一种权利或者阻碍、纠正一种不当行为的手段”。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West Publishing Co.,p.1320(1999).[5]在《布莱克法学辞典》中,“damages”(赔偿金)的含义是“作为对损失或损害的补偿而由某人主张的或裁定向某人支付的金钱”。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West Publishing Co.,p.416(1999).[1]关于限制侵权人的责任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系,请参见笔者拙著:《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3章第2节。[4]35App.Div.342.其案由是:被告为了清除掉其土地上的一棵树而进行了爆破,飞出的木屑打中了一个过路的女孩,使其当场死亡。[1][1897]2Q.B.57.Clunis v.Camden and Islington H.A.[1998]Q.B.978.[1][1963]3All E.R.1303.[2]在英国,根据因果关系的规则,只有当损失是行为的近因时,受害人才能获得赔偿。一种不能被行为人预见的损失,不能被视为行为的近因。See Overseas Tankship(UK)Ltd.v.Morts Dock&Engineering Co.(the Wagon Mound No.1.)[1961]A.C.388.[1]X(Minors)v.Bedfordshire County Council[1995]2A.C.633.[2]James McNaughton Paper Group Ltd.v.Hicks Anderson&Co.,W.L.754791(1990).[4]Pittman Estate v.Bain,1994CarswellOnt928,Ontario Court of Justice(General Division).[1]Goodwill v.British Pregnancy Advisory Service,1996W.L.1090793.[1]请分别见:该解释第1条,第7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款。[2]请分别见:该法第10条,以及该法第7-11章。[4]比如,纯经济损失就是一种很难被类型化的损失。在承认此种概念的国家(例如在英国),此种损失是通过对多种因素的考量确定的。参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134页:英格兰对“电缆案件Ⅰ-停电案”的解决方法。[5]Holmes,The Common Law,p.1(1881).其原话是:“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Aladtair Mullis&Ken Olipgart,Torts,2nd edition,Palgrave MacMillan Law Masters.(法律出版社2003年英文影印版)[4]W.V.H.Rogers,Winfield&Jolowicz on Tort,14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1994.[5]Basil S.Markesinis and Hannes Unberath,The German Law of Torts:A Comparative Treaties,Hart Publishing,2002,4th ed.[6]U.Magnus(ed.),Unification of Tort Law:Damage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7]梁慧星(课题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9]奚晓明主编,最高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10]王利明:“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11][德]U.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宏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12][法]雷米·卡布里亚克:“论侵权法上的损害”,王鲲译,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总第269期。[13][美]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15]孙山:“寻找被遗忘的法益”,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1期。[16]R.F.V.Heuston and K.A.Buckley,Salmon&Heuston on the Law of Torts,21ed.,Sweet&Maxwell,1996.[17]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9]于臻慧、于润吉:“侵犯病人和家属的处分权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载于《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6年第4卷第1期。[20]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1]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22]梁慧星:《中国民事立法评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3]江平审定、刘智慧主编:《中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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