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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状态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悖论状态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李训虎; 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摘要(Abstract):

实践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形成了现行法律、改革文本、裁判文书以及内部文件之间既和谐又冲突的悖论状态。改革者实用主义的改革策略导致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陷入困境,这一状况并没有因《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出台而化解。以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为代表的诸多司法改革体现了古代礼法传统、现代政法传统以及西方移植法律三种传统的博弈。未来的改革不应仅仅着眼于化解悖论,更应当反思实用主义改革的弊端,实现三大法律传统的融会。

关键词(KeyWords): 悖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实用主义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08JC820043)研究成

作者(Author): 李训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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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卫东、李训虎:“分而治之: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一种思路”,载周国均、陈卫东主编:《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2]何家弘:“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3]宋英辉:“国际标准视野下的中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及证据运用”,载《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改革的影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英中协会,2008年10月30-31日。)[4]杨宇冠:“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程序要求”,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5]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6]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7]李胜渝:“慎刑观与中国古代死刑审判制度”,载《求索》2008年第9期。[8]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9]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10]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11]陈瑞华:“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①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董伟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董伟死刑。董伟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执行在即。执行当天,通过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朱占平律师递交最高人民法院的《紧急申诉》副标题即为“刀下留人!”。董伟案件在2002年夏天引起了举国关注。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②在2005年,根据大赦国际组织的不完全统计,中国执行的死刑数目为1 770件,占未废止死刑的其他国家已知的执行死刑总数2 148件的八成以上。参见季卫东:“生死的博弈:从核准权回收到刑法改革”,载《财经》总第176期。③2008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调研谈及死刑适用时指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讲话一经报道,即引起强烈反响。其实,对于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不论在哪个法域,司法实务界高层人士的表态都会引起广泛关注。例如,20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结的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中以5:4裁定:路易斯安那州关于奸淫幼童可判死刑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该案引发美国社会热议,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将对民意的判断、对“举国共识”的认知都写入了判决书,然而,对于真正的民意是什么,社会各阶层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参见何帆:“到底谁代表民意?”,载《新京报》2010年1月23日。①近几年,最高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将这一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如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10大任务纵深推进司法改革,专门提出“逐步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2010年2月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②基于这样一种考量,下文第二、第三部分主要着眼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出台之前司法实务部门进行的改革。对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改革,下文第四部分将作简要评述。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理解为包括以下要求:(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查清,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存在与否均已查明;(二)所有上述的基本事实、量刑情节均能得到证据的证明和印证;(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均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四)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查清并得到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①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试行)第8条:达到以下证据全部要求的,可以定案:(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已查明;(二)案件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之间形成完整锁链,足以印证犯罪事实;(四)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符合逻辑,结论确定无疑。②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试行)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定案:(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关证据印证的;(二)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的主要证据有缺失的;(三)案件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四)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且无法查清和排除的;(五)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六)根据证据所得出的案件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④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上海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被核准并执行死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27日第3版。⑥根据前文所引《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试行)》,其要求“下发各级法院施行”,而没有提及“作为内部文件”、“参考适用”之类的话语。①见200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证据审查问题的通报》。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证据审查问题的通报》(附:有关证据审查问题的典型案例)。④如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再次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证据审查问题的通报》和《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依法不予核准死刑的典型案例》”以“严格掌握死刑案件标准,慎重适用死刑”。参见赤峰法院网,最后访问日期:2010-04-11。①辽宁省关于规范死刑案件证据的意见第65条。②江苏省的规定是“在全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全省各级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南京海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警官学院等院校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修改数十稿,最终定稿。”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证据课题组:《〈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④见200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查问题的通报”。①2009年8月18日周永康在北京主持召开第二次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汇报会上讲话时指出,“没有突破就不叫改革,也难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参见王银胜:“扎实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9日,第1版。⑤参见河南省关于规范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的意见第76条。另外,参见前文所引辽宁省的规定。②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证据课题组《〈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这一问题的态度表露无遗:《意见》第4条对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诠释。对于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两大法系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各有其不同的表述。英美法系惯称为“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法官需达到“内心确信”,我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如何纷争,《意见》并未试图加以严格的区分,因为对其中任何一种标准的理解与把握,都离不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离不开证据裁判原则,离不开法官对全案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和综合判断,所以无需进行高低优劣之分。《意见》的第7条、第20条、第61条以及第75条多处借用了“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的表述。③关于这一点更详尽的论述,请参看陈卫东、李训虎:“分而治之: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一种思路”,载周国均、陈卫东主编:《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⑤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①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即是修改后的版本。②即便在广泛应用“排除合理怀疑”的美国,其都是一个难以言说清楚的问题。在美国,根据一些州仍然有效的传统普通法规则,禁止法官解释这个词的涵义。See James Q.Whitman,The Origins ofReasonable Doubt,Yale University Press,p.2(2008).③政法工作主政者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高层反复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周永康),“死刑案件的证据裁判标准是绝对的标准”(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亦明确指出:“由于死刑刑罚的不可逆转性,我们在起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时,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①关于程序失灵的论述,参看陈瑞华:“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②参见冯象:“论法律职业伦理的重建”,http://www.cesl.edu.cn/upload/200911274132702.pdf,2009年11月12日中欧法学院讲座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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