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 蔡巍; 1: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针对大量存在的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实施轻罪的案件,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程序分流既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以不起诉附加的义务形式,要求精神病人接受精神治疗,以消除其社会危害性,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我国在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轻罪的案件,同时引入以社区为依托的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组织参与到精神病人的分流和矫治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效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处罚和矫治。
关键词(KeyWords): 附条件不起诉;;精神病人;;轻罪;;程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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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蔡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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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起诉替代措施处理轻罪案件,但是对这种案件处理机制的称谓却有所不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缓起诉制度,而美国则将这种案件处理方式称为“转处(diversion)”,《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少年司法最低限度准则》也规定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对轻罪案件有转处权。缓起诉、转处本质上与附条件不起诉是一致的,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作为不起诉的条件。②Julia Fionda,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A Comparative Study(2003),Clarendon Press Oxford,p.82.①1931年,日本大审院在一判决中对第39条的含义作了解释:“所谓心神丧失与心神耗弱都是属于精神障碍状态,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即前者指由于精神障碍而使丧失对事物是非善恶的辨认能力,或者由于辨认障碍而致丧失行为控制能力。后者是指由于精神障碍,上述能力虽未达到丧失的程度,而有显著减退的状态。”参见郑瞻培:“日本司法精神医学的历史与现状”,载《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88年第3期。②附条件警告是英国2003年颁布的《刑事审判法》新赋予皇家检察官的一项起诉裁量权,规定在该法第22至27条。该法规定检察官可以对实施某些犯罪的行为人作出附条件的警告。违法者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这些条件,检察官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能遵守附条件警告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则可以就该种犯罪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提起此种诉讼时,附条件警告即停止生效。检察官利用附条件警告制度可以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①Julia Fionda,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A Comparative Study(2003),Clarendon Press Oxford,p.84.①Julia Fionda,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A Comparative Study(2003),Clarendon Press Oxford,p.36.[1]张桂荣:“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完善”,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0期。[2]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日]加藤久雄:“针对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刑事法上诸问题”,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4]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5]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6][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7][德]汉斯·耶尔格·阿尔布莱希特:“刑事诉讼中的变通政策以及检察官在法庭审理开始前的作用”,赵阳译,赵又芳校,载《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0]刘强编著:《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1][美]乔治·B·沃尔德等著:《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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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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