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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经·甘棠》事志考释到送法下乡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从《诗经·甘棠》事志考释到送法下乡
徐忠明; 1: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诗经·甘棠》一诗,作于西周初年,原本只是一首召南百姓追念曾经施与他们恩泽的爱民官员——召公奭的抒情诗,与"甘棠听讼"并无必然关联。可是在汉儒的注疏中,原本形象抽象模糊的召公,却被建构成一个追慕王道政治理想的道德家,以及深入民间听讼决狱的苦行者。召公听讼断狱,乃是《甘棠》所述之"事";召公爱恤百姓以及百姓因报恩而思念召公,则是《甘棠》所述之"志"。但是这种具体的"事"与"志",并非源自《甘棠》本身的记述,而是出于汉儒的刻意建构。汉儒之所以将二者联系起来,或许是因为这首反映周初"德教"政治兴起的抒情诗,恰好与汉代儒家政治的逐步兴起吻合,既昭示了儒家政治理念的复活,也预示了循吏政治实践的来临。然而从古典中国循吏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送法下乡"有其自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同样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循吏"送法下乡",实际上也不是一种常规化与制度化的安排,只是一种"因人而异"的非常举措。

关键词(KeyWords): 甘棠;;听讼;;汉儒;;循吏;;送法下乡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徐忠明所承担的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明清时期中国司法构造及运作原理研究》(10AFX05);;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明清时期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接受》(GD10CFX02)的初步成果

作者(Author): 徐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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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苏力可谓代表性的学者,他所出版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影响广泛。10年之后,该书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新版。期间,苏力还发表了若干与这一课题相关的其他论文,“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载氏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119页;“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等等。另外,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实践,也有不少研究成果问世,这里不便枚举。②正是在这种语境中,马锡五审判方式被重新激活了,也发表了几篇重要的论文。参见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命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曾益康:“从政治与司法双重视角看‘马锡五审判方式’”,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早期的研究成果则有,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②欧阳修:《诗本义》卷十三·一“义解”,四部丛刊三编景宋本。③关于“棠梨”、“杜梨”和“棠杜梨”等的植物学介绍,参见中国科学院中国植物志编辑委员会:《中国植物志》第36卷,科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363、366-367页。②对此,我们从《史记·周本纪》中“武王即位,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王,师修文王绪业”的记载,可以获得这样的推论。③参见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8页;更为详尽的资料梳理,参见季旭升:“《诗经》研究也应走出疑古时代”,载陈致主编:《跨学科视野下的诗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188页。④参见《诗经》中的《小雅·黍苗》和《大雅·江汉》和《召旻》等篇。另外,考古出土的“琱生簋”也称“召白(伯)虎”。铭文内容,参见冯时:“琱生三器铭文研究”,载《考古》2010年第1期。⑤参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国语·周语上》、《史记·周本纪》等的记载。①参见季旭升:“《诗经》研究也应走出疑古时代”,载陈致主编:《跨学科视野下的诗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01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同样是考证“梁山七器”的世系记载,也有学者认为:“召伯并非召公”。参见何幼琦:“召伯其人及其家世”,载《江汉考古》1991年第4期。②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版,第264页。相关召公采邑地望的考证,也见王彩梅:“召公奭与西周燕国的建立”,载《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③例如,傅斯年指出:“记南国开辟事最早见者是‘昭王南征不复’,其前在成康时如何形状,现在全无明文可见。”参见“《诗经》讲义稿”,载《傅斯年全集》第2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④具体资料,参见季旭升:“《诗经》研究也应走出疑古时代”,载陈致主编:《跨学科视野下的诗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188页。⑤陈致:《从礼仪化到世俗化:<诗经>的形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页。关于“二南诗”地望的详尽考证,参见同书,第234-259页;另见季旭升:“《诗经》研究也应走出疑古时代”,载陈致主编:《跨学科视野下的诗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199页。⑥徐元瑞对“仁政”和“德政”作了微妙的区别,他说“仁政”是“爱人利物者”;而“德政”则是“利泽施民者”。参见徐元瑞:《吏学指南》(外三种),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事实上,这种区别的意义不大,因为“仁政”或“德政”的根本要义,都是用以表达“爱民”的政治理想。①笔者之所以说,对召公之“报”可能还包含了宗教意味或宗教情感,是因为,其一,“报”的原意乃是祭祀神鬼和祖先;其二,在下面将要讨论的“孔子论诗”中,民众对召公之“报”也蕴含着宗教情感;其三,在下文提到的那些将“甘棠”视为“社树”的解释中,这种意味也就更加鲜明。关于“报”在传统中国文化中的意义的详尽考释,参见杨联陞:《原报》和《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载氏著《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10页,第49-74页。②以上五条摘自《史记·周本纪》。③这条摘自《史记·鲁周公世家》。④傅斯年:《<诗经>讲义稿》,载《傅斯年全集》第2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①方玉润:《诗经原始》,李先耕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2页。另见乔秋颖:《〈诗经·召南·甘棠〉“拜”字解》,载《古汉语研究》2003年第2期。②参见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9-40页。顺便一提,正是由于程俊英和蒋见元将“伐”、“败”以及“拜”分别释作“砍伐”、“摧毁”和“拔掉”,也即对于“甘棠”的毁伤越来越重,所以他们才会批评方玉润“长于分析,短于训诂,盲从宋儒之说,故有此失。”同书,第39页。③请看如下记载:(1)襄公十四年(公元前559):“秦伯问于士鞅曰:‘晋大夫其谁先亡?’对曰:‘其栾氏乎!’秦伯曰:‘以其汰乎?’对曰:‘然。栾黡汰虐已甚,犹可以免。其在盈乎!’秦伯曰:‘何故?’对曰:‘武子之德在民,如周人之思召公焉,爱其甘棠,况其子乎?栾黡死,盈之善未能及人,武子所施没矣,而黡之怨实章,将于是乎在。’秦伯以为知言,为之请于晋而复之。”(2)昭公二年(公元前540):春,晋侯使韩宣子来聘,且告为政而来见,礼也。观书于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公享之。季武子赋《绵》之卒章。韩子赋《角弓》。季武子拜,曰:‘敢拜子之弥缝敝邑,寡君有望矣。’武子赋《节》之卒章。既享,宴于季氏,有嘉树焉,宣子誉之。武子曰:‘宿敢不封殖此树,以无忘《角弓》。’遂赋《甘棠》。宣子曰:‘起不堪也,无以及召公。’”(3)定公九年(公元前501):“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①这与《鲁诗》征引“孔子曰:‘吾于《甘棠》,见宗庙之敬也。甚尊其人,必敬其位,顺安万物,古圣之道几哉。’”(引据王先谦撰,吴格点校:《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页)也很一致。①《毛诗序》说:“行露,召伯听讼也。”另外,从《行露》的诗句来看,也像是“男女对讼之辞”。参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版,第288页。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这里将《行露》抄录一下:“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饺肝藿牵?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①参见徐忠明:“神话思维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若干问题释证”,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另见徐忠明:“‘灋’的故事:早期中国司法的起源与理念”,收入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342页。①参见《诗经·小雅·南山有台》和《大雅·泂酌》。关于《南山有台》一诗,学者以为:“它可能是歌颂周王的诗,但不知所指何王。”参见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483页。至于《泂酌》所指,《毛诗序》认为:“召康公戒成王也。言皇天亲有德,向有道也。”但是,也有异说。参见王先谦撰,吴格点校:《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03页。不过,如果《毛诗序》之说可信,那么《泂酌》的“诗志”恰好可以用来印证召公的政治理想。②所谓“儒吏”,我们借用《元典章》的用语来表达。具体是指:“行义修明,文笔优赡,深通经史,晓达事务,可以从政”;或者对选拔的秀才来讲,“务要洞达经史,通晓吏事”;对吏员而言,必须“通明法律,熟娴吏业”。参见《元典章》吏部卷之六“儒吏”,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版,第197页。总之,所谓“儒吏”也者,是指那些行义与事务,经史与法律兼备的官员,既不偏重行义和经史,也不忽略事务和法律。①参见《史记·郦生陆贾列传》所记陆贾与刘邦关于“诗书治国”的对话。②顺便指出,在传统中国官员的类型中,尚有“廉吏”、“能吏”和“良吏”这些与“循吏”比较相似的类型。其中,“廉吏”凸显的是“清俭不贪”,“能吏”的特征是“抱功修职”,“良吏”强调的是“政尚宽和,人怀其惠”的特点。就此而言,“良吏”与“循吏”最为相似。参见徐元瑞:《吏学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实际上,虽然徐元瑞的分类颇有价值,但是这一分类只有宽泛意义,因为古人往往将它们混用,区别并不严格。参见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82-85页。③《汉书》已称召信臣为“召父”,而《后汉书》则称杜诗为“杜母”。《后汉书·杜诗传》则有“前有召父,后有杜母”的说法。钱大昕认为:将州县长官称为“父母官”,是北宋开始流行起来的。参见氏著《十驾斋养新录》卷十“父母官”,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所谓“民之父母”的提法,至少可以追溯到《诗经》时代。参见张丰乾:《<诗经>与先秦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182页。另一方面,“父母官”还有“牧民官”、“字民官”和“亲民官”等称呼。徐元瑞解释说:“牧民官,司养百姓曰牧民。盖牧者,能守养之义,路府诸州是也。字民官,爱养百姓曰字民官。盖字者,抚也,表司县抚育养民也。亲民官,临民之官曰亲。盖亲者,爱也,取爱养兆民之义也。”徐元瑞:《吏学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可见,名称虽然各有差异,但是核心要义却基本相同,都有“爱养百姓”的意思。清人袁守定在“官称父母”中说:“州县非他,父母也;所莅非他,吾子也。官之与民,何等亲切。但以官自居,而以民视民,失父母斯民之意矣。”氏著《图民录》卷一,收入《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183页。④谢承所记与《后汉书》稍异。略谓:仇览“诮责元以子道,与一卷《孝经》,使诵读之。”后来,羊元改悔,而成佳士。参见《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传》引注。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480页。⑤这方面阐述与事例,参见袁守定:《图民录》卷二“骨肉兴讼当有以感动之”和“扶持伦纪”两条,收入《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201-202页。①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96-97页。程树德罗列的汉代“不孝,弃市”的案例,都是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而且身份也比较特殊。至于普通的“不孝”是否也会被判弃市呢?待考。②这是循吏的老生常谈,例证很多。参见前引《图民录》,收入《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183-184页。③另见《新唐书·循吏韦景骏列传》的记载:韦景骏“后为贵乡令,有母子相讼者,景骏曰:‘令少不天,常自痛。尔幸有亲,而忘孝邪?教之不孚,令之罪也。’因呜咽流涕,付授《孝经》,使习大义。于是母子感悟,请自新,遂为孝子。”两者相比,虽然《新唐书》的文辞比较典雅,但是内容一致。①参见《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201页。忠明按:关于吴祐的事迹,参见《后汉书·吴祐传》的记载:吴“祐以光禄四行迁胶东侯相。……祐政唯仁简,以身率物。民有争诉者,辄闭閤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引据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六十四·吴延史卢赵列传第五十四,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420页。所谓“身到闾里,重相和解”,即是“送法下乡”。关于任昉的事迹,参见《梁书·任昉传》的记载:“六年春,出为宁朔将军、新安太守。在郡不事边幅,率然曳杖,徒行邑郭,民通辞讼者,就路决焉。为政清省,吏民便之。”引据姚思廉撰:《梁书》卷十四·列传第八“江淹、任昉”,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254页。此乃“送法下乡”又一例证。②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所谓“一人政府”是指清代,明代偶尔也有一县多名知县的特例。参见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注1。③引据《大清通典》卷三十四。明代州县牧令的职掌,也是如此,详见《明史·职官四》,不拟俱引。④引据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十七《守令·前言》所引叶居升之言。⑤分别引据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察事之法”和“初任须体问风俗”。①参见黄六鸿:《居官福惠全书》卷一,收入《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224-225页。第5册,第215页;另见袁守定:《图民录》卷3。②汪辉祖说:“内衙听讼,止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大堂则堂以下伫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而事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伸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亲民在听讼”。既然大堂听讼都能发挥法律宣传的效果,那么在乡间榆树下的听讼教化,效果自然更佳。③参见刘杰导演、王力扶编剧:《马背上的法庭》,摄于2006年。④例如《御制大诰续编》即有:“十二布政司并府、州、县,往常官吏不时亲自下乡,扰吾良民,非止一端,数禁不许,每每故违不止。”又有:“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引据杨一凡:《明大诰研究·附录》,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6、277页。我觉得,朱元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是担心官吏下乡,难免鸣锣开道,前呼后拥,从而引起扰害百姓的事端;甚至,有些贪官污吏之所以“不辞辛劳”,亲自下乡,本身就是为了扰害百姓,搜刮民财。⑤这一方面,古人颇有同感,也有不少分析。例如,纪昀写过这样一则反对“微服私访”的故事:明公恕斋任太平知府时,因审理“疑狱”而“易服自察访之”,在小庵中憇息,遇到一个老僧;老僧对他讲了一通“私访弊害”的话,最后“竟不访而归。”纪昀借姚公安之言“凡狱情虚心研察,情伪乃明,信人信己皆非也”,而结束了故事。参见氏著《阅微草堂笔记》卷十四“槐西杂志”(四),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对于个中缘由的分析,与方大湜的阐述非常相似。为避免重复,这里只引方大湜的阐述。他说:“官不可无私访之名,不可有私访之实。有私访之名,则莠民心存顾忌,不敢十分放肆。然私访最误事。既曰私访,自必问之不知谁何之人。其人如系原告戚友,必说原告有理;其人如系被告戚友,必说被告有理。即其人与原被两告均无瓜葛,而素行又未必公正,所论是非曲直亦未必平允;幸遇公正之人,而又避嫌畏祸,往往不肯尽言;即肯尽言,而彼亦系得之传闻,并非目击,言之确否,亦难逆料;万一不确,而本官先入为主,岂不误事。余宰襄阳时,颇有私访之名。东乡喧传,某日官至西乡私访;南乡喧传,某日官至北乡私访。是何装扮,曾在何处歇息,途遇何人,无不言之确凿,历历如绘。其实,余并未私访也。绅士有当面询问者,余但含糊答应,不言其有,亦不辨其无。”氏著《平平言》卷一“不必亲身私访”,收入黄六鸿:《官箴书集成》第7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617页。更有甚者,方大湜甚至认为“派人私访亦可不必”。袁守定也有类似说法:“凡词讼,只当堂细审,其情自得,切不可差人探访。盖所差之人,未必可信;即可信,未必有刺事之才也。大抵道路悠悠之口,言人人殊,最不可据。若有先入之言以为主,而主又不真,转滋误矣。况此风一播,奸胥市棍皆得假探事为名,以愚弄乡曲,适足以开作弊之门,谁职其咎哉。”氏著《图民录》卷二“勿行访”,载黄六鸿:《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200页。①引据吴坛原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0页。另见薛允升原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4页。②分别引据刘衡:《自治官书不分卷》,载黄六鸿:《官箴书集成》第6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77、80、95、101-103页。在司法档案中,也有相关的记载。参见四川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册,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版。[2]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年版。[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4]王夫之:《诗经稗疏》卷一“召南·蔽芾甘棠”,载《船山全书》第3册,岳麓书院1992年版。[5]潘富俊著、吕胜由摄影:《诗经植物图鉴》,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6]王先谦撰:《诗三家义集疏》,吴格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7]陆侃如、冯阮君:《中国诗史》,作家出版社1956年版。[8]陈恩林:“先秦两汉文献中所见周代诸侯五等爵”,载《历史研究》1994年第6期。[9][日]冈村繁:《冈村繁全集》第8卷,俞慰慈、陈秋萍、俞慰刚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10]陈子展:《诗经直解》,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11]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12]朱渊清:“《甘棠》与孔门《诗》传”,载《中国哲学史》2002年第1期.[13]晁福林:“上博简《甘棠》之论与召公奭史事探析”,载《南都学坛》2003年第5期。[14]陈士珂辑:《孔子家语疏证》卷八“庙制”,上海书店1987年版。[15]陈士珂辑:《孔子家语疏证》卷二“好生”,上海书店1987年版。[16]顾颉刚:“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载《古史辨自序》,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17]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8]刘向著,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19]闻一多:《诗经研究》,巴蜀书社2002年版。[20]魏建震:《先秦社祀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1]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卷八“离娄章句下”,中华书局1960年版。[22]谭嗣同:《仁学》卷上,载《谭嗣同全集》,三联书店1954年版。[23]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24]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5]魏秀梅:《清代之回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版。[26]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27]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8]詹鸣铎:《我之小史》,王振忠、朱虹整理校注,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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