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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多元”模式下的证明责任学说——以克服“规范说”局限性为重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一强多元”模式下的证明责任学说——以克服“规范说”局限性为重心
毕玉谦; 1:国家法官学院 摘要(Abstract):

自近代以来,罗森贝克规范说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某种表现形式长期居于支配地位。但是,自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形态所致,使得规范说缺陷显得愈加明显。与此同时,学术界对该学说的质疑和抨击不绝于耳,加之一些新兴学说的勃兴,给传统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在理论上,无论是批评者对于规范说提出的改造举措,还是作为一些新型学说缔造者在大刀阔斧对规范说作出颠覆性悖离的阐释,都是以规范说为坐标的产物,故均可被称之为修正规范说。鉴于规范说目前尚不能为其他任何一种有力的学说所完全替代,并且传统的规范说与这些修正规范说之间仍存有协调、互补的余地和空间,从而铸成了当前"一强多元"证明责任学说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证明责任学说;;规范说;;局限性;;路径选择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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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毕玉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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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修正规范理论倡导者主要是莱波尔特、穆兹拉克、施瓦布、普维庭等人,他们各提出克服规范理论盲点的见解,且不排除规范理论的修订必要,而且法条构造理论在证明责任分配时显有不足,就权利障碍要件应由特别规则取代,至于规范目的也应作为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在危险领域理论及盖然性理论等证明责任理论当中均不应排除作为修正规范的理论参考。参见姜世明:“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要件之举证责任分配”,载《全国律师》,2000年第4期,第76页;Baumgartel,Beweislastpraxis im Privatrecht,1996,Rdnr.169m.w.N.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第199页。[3]对于规范说的批评意见介绍,参见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2册),第27页以下;邱联恭讲述,许世宦整理:《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三)》,2000年,第167页以下。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第185页。[4]参照[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平成10年,第352页。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438页。[1]参见[日]松本博之:“要件事实论与证明责任论”,载《判例时代》,第679号,昭和63年,第89页以下,收录于松本博之《证明责任的分配》(新版)、信山社,平成8年,第336页以下。[日]本间信义:“证明责任”,载《民商法杂志》,昭和60年,第92卷第6号第822页以下、第93卷第1号第50页以下。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420页。[1]Rosenberg,Die Beweislast,5.Aufl.965.s,12;Rosenberg-Schwab,ZPR,12.Aufl.,§118Ⅰ2.[2]Rosenberg,Die Beweislast,5.Aufl.965.s.84.[1]Leipold,Beweislastregeln und gesetzliche Vermutungen,1966;s.31ff.[2]Bruns,ZPR1968,§32III;Grunsky,Grundlagen des Verfahrensrechts2.Aufl.1974,s.424ff.;Stein-Jonas-Schuman/Leipold ZPO§282IV ff.[3]Grunsky,a.a.O.S.427Wahrendorf,Die Prinzipien der Beweislast im Haftungsrecht,1976,s.57.[1]Reinecke,Beweislastverteilung,s.38f.[2]Wahrendorf,a.a.O.s.54.[3]Vgl.Wahrendorf,a.a.O.s.54f.;Musielak,a.a.O.s.278,Fussnote,780,Holder,AcP73,154ff.;Leipold,a.a.O.s.38ff.[4]Prolss,Beweileichterungen imSchadensersatzprozess,s.65f.;Musielak,AcP176,465ff,;Eke I of,Beweiswürdigung,Peweislast und Be-weis des ersten Anschein,ZZP75,297f.;Wahrendorf,a.a.O.s.53.[5]德国学者莱波尔特(Leipold)系罗森贝克学门弟子,他于1966年撰写有关证明责任问题的专著,对罗森贝克的理论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不适用法规原则”,由此不仅在德国并且在日本等其他大陆法国家掀起了对罗森贝克理论进行批判的浪潮。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234~237页。[1]Proless,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Schadensersatzprozess1966;Larenz,Schudrecht,Allgemeiner Teil,8,Aufl;§23ib.[2]S.Rosenberg-Schwab,ZPR10,Aufl.s.588f.[1]雷万来等:《再论票据诉讼之举证责任》,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7),1998年印行。[1]作为日本新说的代表性理论观点,可参见[日]石田穰:“立證責任の-nと未來”,载《法学会杂志》,第90卷第8号,第1084页以下;[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第351页以下。另外,采用盖然性说的学者有德本镇,参见“公害の民事救濟と因果關係”,载《法政研究》,第36卷第2-6合刊号,第187页以下。[2]例如,有学者指出,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深受宪法原则的影响,诸如人性尊严、平等原则、法治国原则、社会福利国原则、合法听证权的保障等,均在程序法的理论与实务上形成一种主导性的价值。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第193页。[3]Wahrendolf,Die Prinzipien der Beweislast im Haftung.Brecht.1976,s.63f;Dubischer,JUS.1971,1934.[2]HCH,NJW1968,1185;BGH,NJW,1969,s.269.[3]例如,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在实务上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即德国规范说为主,但又有参考待证事实分类说及法律分类说为论据的。参见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2册,1984年,第78页;不同观察而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向来审判实务上,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作为裁判时,系左袒行为责任说,而多偏重于考量该说所示保护实体利益的要求,并非径行移用德国、日本作为处理真伪不明情形所构成的理论。参见邱联恭讲述,许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三)》,2000年,第180页。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第193页。[1]Schumann,Bundesverfassunggericht,Grundgesetzund Zivilprozess,1983,s.23;B tticher,Die Gleichheit vor dem Richter.1954,s.6ff.[2]Giesen,Arzthaftungsrecht,4.Aufl.,1995,s.328m.w.N.有关武器平等原则的内容,可参见,Chiang Shyh-ming,Beweislast und Be-weiserleichterung bei der Haftung von Angeh rigen der Freien und Berufe,1999,s.29ff.[3]Vgl.Baumgartel,Beweislastpraxis im Privatrecht,1996,Rdnr.156ff.m.w.N.关于诚信原则在程序上的作用可参见,vgl.Baumgartel,Treu und Glauben,gute Sitten und Schikaneverbot im Erkenntnisverfahren,ZZP69,Band,1965,89ff.[4]姜世明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法的意义上,也可从台湾地区新近“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修正立法理由明确提起可资证明。至于在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也曾有以诚信原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考量依据,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刑庭总会于1951年12月10日的决议。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第203页脚注。[1]参见吴明轩:《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册),2000年9月,第834页;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1995年,第45页;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2册,1984年,第2页。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第198、195页。[1]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2册),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年版。[2][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4][日]中野贞一郎:《あとがき》,《判例夕イズ官》,第553号。转引自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6][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7]连银山:“民事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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