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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背景下程序、实体一体化——考察刑事法律关系的应然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整体背景下程序、实体一体化——考察刑事法律关系的应然视角
刘万奇;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摘要(Abstract):

考察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把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综合起来,并且放到整体法律关系背景之下。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意义只有在整体法律关系有机体中才能体现。揭示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间以及二者与整体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可以引导人们从新的视角重新思考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解决长期以来对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困惑。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法律关系;;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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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刘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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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转引自[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著:《刑事责任与刑罚》,韦政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8-29页。[2]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4]转引自[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刑罚》,韦政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2页。属于这一观点的还有:认为由审判机关参与的国家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参见《中国司法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5]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持“自诉罪的控罪主体”的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观点的还有一些学者,参见杨兴培:《论刑事法律关系》,载《法学》1998年2期。[1]杨兴培:“论刑事法律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2期。[2]刘生荣:“论刑事法律关系”,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3]陈明华:“论刑事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载《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4][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刑罚》,韦政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5]张智辉:《刑法调整的对象》,载《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6]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理论若干问题的思考”,《刑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7]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8]裴苍龄、易萍:“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9]程荣斌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0]崔敏、李佑标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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