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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返回检察理论研究的始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检察权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返回检察理论研究的始点
万毅;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探讨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主要是为解决检察权的独立性及其身份保障问题,因此,应当返回问题的始点,回归"行政权——司法权"这一研究范式。在肯定检察权的双重定位的前提下,从检察权的历史起源、现实构造以及发展趋势来看,检察权本质上应当被定位为一种司法权。既然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那么检察官独立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得到尊重。检察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本质上是三位一体的概念,它们的具体适用语境取决于对宪法条文的正确解读。据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应当是一种法律监督关系,这也是检警一体化、审判监督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而控辩对抗、检察官当事人化等理论主张和改革诉求,则因与检察权的司法权定位相悖而缺乏足够的理论根基。

关键词(KeyWords): 检察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宪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200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底限正义”视野下的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6JC820007

作者(Author):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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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后者的这种作法曾在法制上引发过关于检察官地位的无穷争议,例如德国1961年通过的《联邦法官法》,不顾法界抗议,仅在其中简略规定了检察官的任用资格等准用法官法之规定,随后被学者痛斥为严重的立法错误。而在我国台湾地区,1989年民间司改会提交的“法官法”草案中未将检察官地位问题一并规范,也引起检察官反弹。——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5-106页。[2]所谓“检察一体”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组织上采行的又是“上命下从”的阶层式结构,居于阶层顶点的上级检察首长对于下属检察官的“检察事务”拥有“指挥监督权”(也称为“事务指令权”),下级检察官则有服从的义务;上级检察首长还拥有“职务收取权”、“职务移转权”,既可以亲自处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也可将其移转给其他下属检察官办理。这是一种类行政权的管理模式,是检察权行政属性的体现。[1]其依据是1981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2]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上就发生了冲突。1997年新刑法颁布实施后,“两高”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的现象更为频繁,就在新刑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两高”分别发布司法解释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作出了不同的认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而就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又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司法解释。[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尹伊君的考证,近年来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呈逐年下将趋势。他认为,这主要源于学术界近年来的持续批判所致。——参见尹伊君:《检法冲突与司法制度改革》,载《刑事法评论》1997年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力,是一种支配力或影响力,这种力能使受方的意志受到影响进而服从权力行使方的意志,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是以单方意志为特征,它不征询权力受方的意见,相反权力受方有服从的义务。——参见徐惠婷、王健芳:《论权力与权利》,载《洛阳工业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第39页。[1][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也有学者认为在“是否承认武器对等原则的观念”的问题上,德国学说主要采取消极论。——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丁相顺译,金光旭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0页。[1]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2]郝银钟:“检察权质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3]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4]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法学》1999年第10期。[5]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载《法学》2000年第2期。[7]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8]崔敏:“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载《法学》2007年第9期。[9]陈运财:“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之分际”,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10]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11][德]克劳斯.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2][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金光旭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4]陈宏毅:“从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之罪嫌论检察官追诉犯罪之义务”,载《华网法粹》第28期。[15]林丽莹:“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性之分际”,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16]董嗥:《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7]游伟、赵剑峰:“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18]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应当保留”,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7期。[19]刘艳红:“再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20]李洁:“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模式评判与重构”,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1]李小忠:“我国刑法解释权配置探微”,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2][德]托马斯.魏根特:“‘德、日、美比较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专题演讲暨座谈会纪录(上)”,载《法学丛刊》第117期。[23][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4]宋炉安:“司法权辨析——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吗”,载《研究生法学》1996年第3期。[25]孙谦:“中国的检察改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26]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7]吴巡龙:“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兼评检察官未经检察长核定迳行起诉事件”,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28]陈卫东:“我国公诉权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29]陈志龙:“跨世纪刑事司法改革的专业认知盲点”,载《法学丛刊》第177期。[30][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31][德]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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