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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刘斌; 1: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Abstract):

传媒与司法就其内容而言有三层关系,其实质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与国家的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当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权力应当让步于权利。我国的媒体局部有些畸形,媒体影响司法有直接和间接两种途径,间接影响要远大于直接影响,但切不可过高估价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力。在传媒和司法各自应持的态度上,传媒要自律、要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要宽容、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关键词(KeyWords): 传媒;;司法;;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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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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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我曾经作过一个基本判断:新闻报道和监督,对于素质较高、刚毅正直的司法人员来说,一般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他不会因为媒体的报道监督或舆论的说三道四而枉法司法,他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秉公司法。对于素质低下的司法人员来说,他可能会在乎媒体的反应和舆论的监督,但这种影响应当是促进其公正司法。道理很清楚,他的个人素质再低,也总不至于糊涂到在司法活动中“以舆论为依据、以新闻报道为准绳”的地步,否则他就压根不配做司法人员。而对于那些司法腐败分子来说,新闻报道和监督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可能会迫使其瞻前顾后,不至于斗胆枉法司法。因此从总体上讲,新闻报道和监督对于司法的影响是积极的,影响力是有限的(除非有领导人关注);传媒利益性、炒作性的报道和监督只能误导受众、伤害司法,但不一定对司法公正造成多大影响(除非媒体腐蚀了司法)。司法公正与否的关键在于司法人员自身,而不在于舆论如何反响或新闻如何报道。详见刘斌:《论传媒与司法公正》,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1]刘斌:《论传媒与司法公正》,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2]刘斌:《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论》,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3]刘斌:《论新闻采编人员的自我保护》,载《人文论坛》第3辑,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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