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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中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中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徐清宇; 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Abstract):

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功能是培养和产出法学专业人才这样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司法实务部门所用,实际上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存在着一种供需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应符合经济学中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这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内在规律。但目前的现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供需关系处于不对称的失衡状态,供需矛盾突出。应立足于供求关系原理,尊重客观规律组织法学教育,实现与司法职业之间的最大均衡。

关键词(KeyWords): 法学教育;;司法职业;;供求关系;;供需矛盾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徐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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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参见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2]如有学者提出,经过严格的司法职业资格选拔后,在一省范围内,法官、检察官可以统一调配,同时建立巡回流动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在一省范围内统一流动,不仅可以解决目前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的流失,还能摆脱司法地方化。参见陈瑞华:《让学术的更学术,让职业的更职业》,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第14版。[3]该数据见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6年12月20日为徐显明主编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一书所作的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页。[1][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第2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转引自王杰、张金春、刘景权:《市场经济中供需关系的自组织》,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120页。[1]《新华日报》2007年7月6日B8版报道《“零距离”培养催生“香饽饽”》。[1]姜丹:《法学毕业生就业遭遇高门槛》,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15日3版。[2]王评、王留勇、万凌云:《北大本科毕业生争聘地方法院书记员惹争议》,载《扬子晚报》2007年6月24日。[3]娄银生:《法学毕业生就业究竟难在哪》,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16日3版。[4]朱苏力:《中国法学教育面临挑战》,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第13版。[5]周永坤:《法学院扩大招生应尽快结束》,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第15版。[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7]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5年第12期。[8]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9]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0]卓泽渊:《法学教育的问题与出路》,载《法制日报》2007年版。[11]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12]黄秋如:《西方供求关系理论述评》,载《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13]何问陶、王成进:《经济学对供求关系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6期。[14]王杰、张金春、刘景权:《市场经济中供需关系的自组织》,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1期。[15]王进文、代丽:《回眸中的期盼——张卫平教授访谈》,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14版。[16]吴经熊:《法律教育与法律头脑》,载《清华法学》第四辑。[17]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第四辑。[18]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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