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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决策法律责任探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宏观调控决策法律责任探析
杨三正; 1: 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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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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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对于我国宏观调控的主体究竟有哪些,学界认识有别。笔者认为,我国的宏观调控主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中,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参见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2]现阶段,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在法律渊源上主要表现为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和相关单行法律等。[1]需要说明的是,引咎辞职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政治责任。作为一种自我追究责任制度,引咎辞职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各国宪法并未将其作为一种违宪责任,我国宪法亦如此。但在我国的行政法上,它是一种法律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2条。[1]冯果、万江:“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观诠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刘俊生:“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探析—一种政治责任的视角”,载《理论与改革》2002年第6期。[5]罗豪才:“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原则”,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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