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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疑难问题刑法探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疑难问题刑法探析
刘宪权; 1: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受信用卡的特性决定,变造的信用卡实质上就是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伪造的信用卡之本质区别就在于卡内是否实际或者曾经输入过用户的信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中的信用卡理应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包括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申领信用卡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应该是指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信用卡发行人所要求提供的与证明个人身份相关的全部材料。司法解释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独立设罪值得商榷。把握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数形态极为重要。

关键词(KeyWords): 信用卡;;伪造和变造;;骗领;;信用卡信息;;独立设罪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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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犯罪罪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已被单独设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这一罪名。[1]甘雨霈、何鹏:《外国刑法学(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2]肖乾利:《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干问题之探讨——对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一款之解读》,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3]张增新、殳永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认定》,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第3期。[4]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五)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3期。[5]利子平、樊宏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刍议》,载《河北法学》第23卷第11期(2005年11月)。[6]利子平、樊宏涛:《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6期(2005年11月)。[7]赵秉志、王东阳:《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探讨》,载李希慧,刘宪权:《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版。[8]付立忠:《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问题与解决途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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