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评析波斯纳的《刑法经济学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评析波斯纳的《刑法经济学理论》
徐爱国; 1:北京大学 北京100871 摘要(Abstract):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徐爱国;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1193Columbia Law Review85(1985).[2]这一提法直接借鉴于[美]胡萨克的《刑法哲学》(谢望原译,第5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他认为,美国刑法的正统理论是刑法的一种政治与道德解释。从思想渊源上看,他追溯到古典刑事学派与功利主义(参见其《刑法哲学》第一章)。从刑法思想史的角度看,贝卡利亚、康德,以及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罗尔斯、德沃金及弗莱彻都遵循了刑法的道德主义观;而边沁、霍姆斯、波斯纳之类的法学家都对刑法道德主义持批判的态度,他们对刑法的功利主义解释、实用主义解释和经济学的解释,也深深地影响了西方刑法思想,我们可以称之为刑法上的反道德主义,或者说一种反个人主义道德观的社群“新”道德主义。至于刑法的政治解释,我们可以从菲利的实证主义、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刑法学和美国霍维茨等人的批判法学中找到。[3][美]胡萨克《刑法哲学》第10-23页,此外,作者还列举了“因果关系”、“辩护”和“证据”。[1]菲利有时候也被称之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他认为经济社会状况是犯罪的一个因素。“人之所以犯罪,并不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并参见中文版翻译者郭建安对菲利的评论,菲利《实证派犯罪学》,第17-22页,第171-182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二章第一节注释1和2,第33页;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1193Columbia Law Review85(1985)。[1]Richard A.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P1230.以下该论文的引用只注页码。[2]这里波斯纳只是随意性地做出数字说明,他隐含地区分了当事人的主观价值和市场的客观价格,因为主观价值难以确定,所以损失数应该参考市场价格。另外一位知名的法律经济学者卡拉布雷西提出了另外一条思路,可作参考。他区分了“权利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规则”,权利规则是资源配置的规则,在此规则下,双方当事人有着自己的主观估价;责任规则是出现交易或者发生侵权时的客观估价,由于当事人主观估价不同,因此,在此规则下,应该求诸于市场客观价格。[美]卡拉布雷西《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与性——一个权威的视角》,明辉译,《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第275-324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3]Mitchell 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 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1655Harvard Law Review87(1974).[1]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196-1197.[2]波斯纳的“正义的经济学”的主题就是用经济学来解释非市场行为的法律问题,其主旨和方法论可参见其《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的“导论”,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该书的中文翻译本名为《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译者对justice在此语境下的含义犹豫不定,笼统翻译为“正义/司法”。我认为,按照“正义”与“司法”的通常理解,此处翻译成“正义的经济学”比较合适。[3]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P1197.[4]在波斯纳看来,婚姻可以比作“合伙”,家庭可以比作一个“工厂”,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专职从事家务。丈夫与妻子的互补活动的专业化,促进了家庭全部实际收入的最大化。家庭“工厂”的产品,则是夫妻所生育的孩子。参见《法律的经济分析》(上)第182-184页。[5]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199.[6]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P1206;《法律的经济分析》(上),第293页。[7]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P1206;《法律的经济分析》(上),第294页。[8][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第220页。[1]参见[英]梅因《古代法》第十章“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第二章“刑法的历史”,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第210-211页。[3]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第220-222页。[4]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14.[5]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04.[1]中国刑法的规定也是如此,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10.[3]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11.[1][美]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译,第5章。[2]汉德公式是波斯纳分析侵权法中“过失”的核心,公式表达为B[3]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23-1224[4][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第235页。[1][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第207页。[2]严格责任会遏制有风险但可以创造社会财富的行为,因此不利于财富的最大化,前文第二组命题中“合适刑罚”所提及的驾车例子可资说明。在这一点上,经济分析与批判法学的理论结论一致。在批判法学看来,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对资本主义工业界的一种补贴。参见[美]霍维茨《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谢鸿飞译,第三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Mitchell 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 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1655Harvard Law Review87(1974).[4]“社会环境,尤其是经济状况对盗窃罪的产生具有不可否认的作用”,“在粮食昂贵或冬季严寒的年代中,许多人为了在监狱里维持生活而犯盗窃或者其他轻微的罪行”。[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第147页,第16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04-1205,P1209-1210。[6]“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利的一个层面”,“公开处决就具有一种司法-政治功能”,它不“仅仅理解为一种司法仪式,它也是一种政治仪式……展示权力的仪式”,[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译,第51-53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版。[1]Regina v.Dudley and Stephens,14Q.B.D.273(1884).[2]Vincent v.Lake Erie Transportation Co.,Supreme Court of Minnesota(1910),109Minn.456,124N.W.211.[3]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30.[4]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00.[5]Posner,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P1231.[1][美]庞德.法律史解释[M].曹玉堂,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法]多斯.从结构主义到解构——法国20世纪思想主潮(上、下册)[M].季广茂,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3]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7][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8]徐爱国.论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方法论上的转型[J].法学家,2006,(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相关话题/刑法 司法 北京 法律 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