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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cuniary Penalty in Modern Criminal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raft Criminal Code of the Great Qing Dynasty 高汉成; 1: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100720 摘要(Abstract):

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关键词(KeyWords): 大清刑律草案;;签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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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高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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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C].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2]大清法规大全[Z].台北:考证出版社,1972(影印本).[3]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①《修正刑律案语》之《都察院奏折》。②民国时任大理院民事推事的郑天锡在谈到判例的价值时指出,“盖在外人之眼光,我国之法典,或不无含有政治的意味,因为我国急欲收回领事裁判权,难免于法典多所粉饰;惟判例则不然。判例乃法官自由适用法律或条理之结果,且亦足以窥之法院之程度;故大理院判例于我国法学中,为研究价值之一部分也”(《大理院判例研究.绪言》,载《法律评论》第36期,转引自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第12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郑天锡所说判例的价值,恰恰是以法典本身的缺陷为代价的。①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为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②《刑律草案签注》之《山西签注清单》第32章。③《刑律草案签注》之《两广签注清单》第310条。④《刑律草案签注》之《邮传部签注清单》第310条。⑤《修正刑律案语》第366条(原案第349条)。①《刑律草案签注》之《湖南签注清单》第311条。②《刑律草案签注》之《江西签注清单》第240条。③《刑律草案签注》之《安徽签注清单》第260条。④《刑律草案签注》之《学部签注清单》第272条。⑤第310条:凡因过失致人于死伤或笃疾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致其余伤害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⑥《刑律草案签注》之《两江签注清单》第310条。⑦《刑律草案签注》之《湖南签注清单》第310条。⑧《刑律草案签注》之《邮传部签注清单》第284条。①与1907年的草案相比,1997年刑法把罚金列入附加刑之列,自由刑与罚金之间不再互易,显然就避免了草案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②《刑律草案签注》之《湖广签注清单》第89条。③《刑律草案签注》之《直隶签注清单》第88、89条、《两广签注清单》第89条、《湖南签注清单》第89、91条、《学部奏折》。④《刑律草案签注》之《湖广签注清单》第311条。⑤《刑律草案签注》之《都察院签注清单》第311条。①《刑律草案签注》之《山西签注清单》第43条。②《刑律草案签注》之《川督签注总则清单》第43条、第45条。③《刑律草案签注》之《河南签注清单》第45条。④修订法律馆印刷:《修正刑律案语》1910年,第45条、第56条。①《刑律草案签注》之《两江签注清单》第45条。②《刑律草案签注》之《两江签注清单》第61条。③修订法律馆印刷:《修正刑律案语》1910年第45条,国家图书馆藏。④《刑律草案签注》之《两广签注清单》第37条。⑤《修正刑律案语》之《学部奏折》。⑥《刑律草案签注》之《湖南签注清单》第45条。⑦《修正刑律案语》之《贵州巡抚奏折》。①但有材料指出“汉晋之间,罚金列为正刑,其制自四两迄二斤不等”——见《大清法规大全》,政学社印行,台湾考证出版社1972年影印本,第1967页。②朱勇指出“轻利的观念不仅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以追逐物质利益为目的,而且也要求国家、政府不以利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的杠杆。中国古代重刑轻民,以刑事处罚解决民事纠纷,轻视以经济赔偿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更不提倡以经济制裁手段处理刑事案件。与财产有关的经济处罚始终未能成为独立的刑种”。——见《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336页。③修订法律馆印刷:《修正刑律案语》1910年,国家图书馆藏(下同),《河南奏折》。④宪政编查馆编:《刑律草案签注》油印本1910年,国家图书馆藏(下同),《河南签注清单》第44条。⑤修订法律馆印刷:《修正刑律案语》1910年,国家图书馆藏(下同),《学部奏折》。⑥《刑律草案签注》之《两广签注清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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