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版权保护与贸易规则 韩立余;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文化产品是含有文化内容的商品。既不等同于文物,也不等同于一般物品。这一双重性质引起了贸易政策上的分歧,决定了贸易规则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更强调贸易自由性,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则更强调文化的自由交流与多样性。各国对文化政策和管理措施享有文化主权。知识产权规则也规范着文化产品的贸易。发展文化产品贸易应利用科学技术创造出反映自己文化价值的多样化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关键词(KeyWords): 文化产品;;版权保护;;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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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韩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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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第27号公告。[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1]1948年签订于贝鲁特,故简称贝鲁特协定。目前有包括美国在内的38个成员国。[2]1950年签订于佛罗伦萨。目前有99个成员,中国还没有加入。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4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教育科学文化物品进口协定议定书》,目前有42个成员,中国没有加入。[3]该公约1954年订立于海牙。包括实施条例和(第一)议定书。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1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及议定书要求尊重和保障文化财产,对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了标明文化财产的标记,以区别于非文化财产。[4]1999年在海牙通过了《第二议定书》,旨在对海牙公约进行补充,旨在改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制定重点保护特别指定的文化财产的制度。该议定书重点规定了文化财产的一般保护和重点保护,并规定了违反公约或议定书的刑事责任及管辖权。[5]该公约于1970年在巴黎通过。该公约适用的“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并属于公约列举的七类。[6]对于选用“文物”一词的原因,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秘书处解释指出,在起草公约时,在考虑公约法语文本和英语文本的不同时,专家委员会在文物和文化财产二词中最终选用了文物一词。“文化财产”是普通法中相对新的一个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自1954年以来,以及之后很多国内和国际的规章中,都使用了法文“biens culturels”,同时大多数的法律学者也接受。另外,使用“文物”一词并不引起任何误解,公约第2条有明确的界定。见Unidroit Convention on Stolen or Illegally Exported Cultural Objects:Explanatory Report,Unid.L.Rev.2001-3,at488.[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在巴黎通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11月22日批准。[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1月3日通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批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见国家文物局网站提供的文物法的英文译本。[3]参见中国入世做出的最惠国待遇相关承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8,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以下。[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4条。[1]该公约于2005年10月通过,2007年3月18日生效。截至2007年11月10日,共有74个缔约国和欧共体一个区域组织缔约方。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没有加入。[2]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序言(18)、第1条(2)、第4条(4)。[3]GNS/W/120.根据这一分类,出版印刷属于其他商业服务;音像服务属于通信服务,包括电影和录像带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电影放映服务、无线电广播和电视服务、无线电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以及其他;经销服务包括代理商的服务、批发业务服务、零售业服务、特许权授予及其他;娱乐文化和服务(音像服务除外),包括娱乐服务,通讯社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以及其他。[1]《教育科学文化物品中进口协定》第5条,《教育科学文化物品中进口协定议定书》第7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2]《教育科学文化物品中进口协定》第6条,《教育科学文化物品中进口协定议定书》第7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3]《教育科学文化物品中进口协定》保留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及《保障措施协定》。[4]《教育科学文化物品中进口协定议定书》第7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5]《教育科学文化物品进口协定》第1条至第3条。[1]《教育科学文化物品进口协定议定书》第1条至第5条。[2]《教育科学文化物品进口协定》第5条和第6条,《教育科学文化物品进口协定议定书》第7条第9款和第11款。[3]《教育科学文化物品进口协定议定书》第7条第10款。[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在遵守关于此类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2]US-Gambling,WT/DS285/AB/R.[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伯尔尼公约》第17条:政府控制作品的流通、表演和展览的权力。[1]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the Unites States,WT/DS363/5.[1]苑杰:“文化产业行业界定的比较研究”,载《理论建设》2005年第1期。[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3][法]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4]李怀亮:《国际文化贸易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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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版权保护与贸易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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