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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运用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宽严相济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运用
杜邈;徐雨衡;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 2:法律出版社法学学术分社 摘要(Abstract):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对惩治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均具有指导性意义。"严"是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调,但亦不应忽视"宽"的一面,注重"相济"才能达到最优的反恐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反恐基本政策、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间均存在密切联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指导刑法立法,而且对刑事司法也存在指导作用,具体包括依法从重从快、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保障人权等。

关键词(KeyWords):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恐怖主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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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杜邈;徐雨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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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高铭暄、王秀梅:《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载赵秉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4]Jam es M.Henslin.Soc ial Prob lem s,Th ird Ed ition,NewJersey:Prentice Hall,1994.[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6]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7]谢望原、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8]《胡锦涛亲切慰问一线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并观看“长城2号”国家反恐怖指挥系统演习》,人民日报2006年1月24日(第1版)。[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10]魏东:《论现代刑法的犯罪化根据》,载赵秉志:《刑法评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1]《左传.昭公二十年》。[12]戎昌海:《阐述中国反恐基本政策》,人民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1版)。[13]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逃罪责,新华每日电讯2002年1月22日(第1版)。[15]夏黎阳:《论少数民族公民刑事犯罪案件中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7]卢建平:《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刑事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18][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陈兴良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9]Dan iel Lerner and Harold D.Laswell:Policy Sc ience,Stanford Un iversity Press,1951.[2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逃罪责》,载《江南时报》2002年1月21日(第5版)。[2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2]王秀梅:《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维护公共秩序与尊重人权的平衡》,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①例如,美国审讯人员采取侮辱囚犯、电击、军犬撕咬、猥亵等方式虐待关塔那摩基地监狱的恐怖分子,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愤慨,并使美国国内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及美国的对外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抨击。参见赵秉志等译:《美军虐囚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②例如1996年4月29日,“东突”恐怖分子在暗杀库车县阿拉哈格乡原全国人大代表、乡党委副书记卡吾力托卡的暴行中,杀死卡吾力托卡亲属4人,卡吾力托卡及其妻均被炸成重伤。参见房建中:“对当前新疆反恐怖斗争的几点认识和思考”,载陈明华、郎胜、吴振兴主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选集(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8页。①为了达到分化、瓦解恐怖组织犯罪和鼓励恐怖分子悔过自信的目的,许多国家在严惩恐怖组织犯罪的同时,还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规定了特殊减轻或免刑事由。例如意大利在恐怖组织“红色旅”猖獗的时候施行了新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为了加强对恐怖暴力犯罪的镇压(如将预防性拘留的期限提高到10年),另一方面也通过1982年3月29日法对恐怖主义分子或暴力犯罪集团进行分化,给那些主动脱离犯罪集团或立志改恶从善的人以特殊优惠,希望这些人在脱离犯罪集团以后为司法机关的侦破工作提供线索,增加便利。参见卢建平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②正如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③例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的通例,一些国家将恐怖主义犯罪视为政治犯罪,就势必妨害国际反恐怖合作的展开。例如上世纪80年代,美国纽约市南区的地方法院曾竭力证明,马肯(Machkin)在北爱尔兰射杀一名英国警察的行为属于美英签署的引渡条约中定义的政治犯范畴。Cf:John F.Murphy,Punishing International Terrorists:the Legal Framework for Policy Initiatives,Totowa,NJ:Rowmanand Allanheld Publishers,1985,p.51.想、理念。恐怖主义之所以“恐怖”,就在于其目的和手段具备恐怖性:一方面通过制造社会恐慌实现某种社会要求;另一方面则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破坏手段,最大限度地制造社会恐怖气氛。故本文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个人、组织基于上述思想、理念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之危害行为。参见赵秉志、杜邈:“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第142页。②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针对当时斗争的需要,党中央就明确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区别对待,感化教育的政策,这被认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萌芽。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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