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刑事审判监督机制论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事审判监督机制论
向泽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我国现行的由公诉人直接对刑事庭审活动履行监督职能的做法,既存在理论上的困惑,又会弱化监督的效果,还可能产生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假象而授人以柄;法院和检察院同为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主体,更与现代刑事诉讼构造原理相悖;刑事裁判监督中的"确有错误"抽象模糊,不能为刑事裁判监督提供具体标准。要确保刑事审判监督发挥督促法律正确实施的功效,就必然要对现行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各要素进行修正,使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运行,能发挥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双重效能。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监督事由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向泽选;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2]田凯、单民:《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3]陈柏新、李静、陈柏安:《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载《法学》2006年第12期。[4]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向泽选:《法律监督原理》,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6]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3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7]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9]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0][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1]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9条、第362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抗诉的事由有:1.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只是粗线条将应当抗诉的事由划分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但没有具体明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存有哪种具体错误就应当抗诉,其中有的规定尚需进一步解释方能明确其准确含义。①诉讼职能区分,指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角色、功能和作用上的分工。即诉讼主体为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固定地承担各不相同的功能和作用,担当着不同的诉讼角色,并以此角色为界限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86页。①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②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③有人撰文主张赋予当事人再审程序的启动权,详见苏宏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庞敏英《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11期。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及其法律效果的规定符合实际,当事人不能成为生效裁判的直接监督者。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的规定,辩方收集证据的权限主要体现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们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157、160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向法庭出示证据,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以及与辩护人的辩论等,都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方能进行。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对尚未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监督主体应当包括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及其上级人民检察院。

相关话题/刑事 程序 法律 材料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