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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及构造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国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及构造
金春; 1: 日本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 摘要(Abstract):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建构是中国破产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为了有效地实现企业的重整,并利于今后的审判实践,学界有必要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对两种程序的功能及构造进行深入的考察。

关键词(KeyWords): 重整;;和解;;程序的功能;;程序的构造;;程序的力度与效率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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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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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利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2]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李曙光:《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4]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5]邹海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①关于破产法中的担保权的研究参见,Andrew Godwin,A Lengthy Stay?The Impact of the PRC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n theRights of Secured Creditors,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 Forum on China:Business and the Law,Vol 13(2),2007。①参见李永军,论破产法的程序结构,载破产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12月21日、22日于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第9页。①如果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可能会使大量企业进入破产,因此以资不抵债作为同时并列适用的破产原因以图限制企业的破产。王欣新,新破产立法纵横谈,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36页-37页。②参见邹海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破产法国际研讨会(2006年12月21日、22日于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研讨会论文集30页。①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基于笔者于2006年12月21日、2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破产法国际研讨会上所作的报告《关于日本重整型企业破产制度的考察》,如有改动以本文内容为准。主要参考文献为:福永有利监修、山本克己等编,《详解民事再生法———理论与实务的交叉》,民事法研究会,2006年;山本和彦等,《倒产法概论》,弘文堂,2006年;伊藤真、松下淳一、山本和彦编,《新公司更生法的基本构造和2002年修改》,有斐阁,2005年;伊藤真,《破产(清算)法(第四版补丁版)》,有斐阁,2005年;山本和彦,《倒产处理法入门(第二版补丁版)》,有斐阁,2005年;加藤哲夫,《破产(清算)法(第四版)》,弘文堂,2005年;山本克己、山本和彦、濑户英雄编,《新公司更生法的理论与实务》,判例时报1132号,2003年;伊藤真、山本克己等编,《民事再生法逐条研究———解释与运用———》,法学家增刊,有斐阁,2002年;《民事再生法———理论与实务———》,金融商事判例1086号。②本文所引中的法条来源注释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国现行破产法。④主张相同立场的学者,如李曙光,关于新破产法草案重整制度的研究,载《中国破产法高峰论坛(2004年10月16日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大会资料27页。①另参见民事诉讼法202条有关和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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