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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归位后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死刑核准权归位后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Due Process Analysis upon Retrieval of Power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Death Sentences 胡常龙; 1:山东大学 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Abstract):

死刑核准权归位是解决死刑核准权异化,根除下放所造成的立法矛盾和实务问题的惟一选择。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贯彻书面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书面审则实行阅卷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和当面陈述权;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应当明确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也不宜只实行法律审。

关键词(KeyWords): 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程序;;有效辩护;;法律监督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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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胡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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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张智辉就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有权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理由是:第一,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公诉权的延伸;第二,能够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作出正确判断;第三,是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参见:张智辉:《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0,(5).[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总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赵永行.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J].现代法学,1997,(5).[5][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6]胡常龙.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8]陈卫东,刘计划.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J],中国法学,1998,(5).[9]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熊秋红.刑事辩护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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