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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本质论反思及其重塑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关联交易本质论反思及其重塑
Reflection and Remodeling on the Nature of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 刘道远; 1: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100037 摘要(Abstract):

关联交易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日趋常见而又愈益复杂的经济现象,其本质在于它背离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规则,是仅仅体现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和利益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因为关联交易作为当下的一种十分常见的经济现象,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其中有佐证的观点认为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准确认识关联交易的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要建立完善而富有体系性的关联交易制度,核心的制度是要建立对关联交易判断的公平性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司法最终判断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关联交易;;意思表示;;意志;;中性;;公平性;;司法判断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项目批准号:05BFX022

作者(Author): 刘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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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如物权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如企业法、证券法和竞争法等。[2]Walter Lippmann,Drift and Mastery:An Attempt to Diagnose the Current Unrest,Prentice Hall,Reprint in1961,p.42-43.[3]Adolf A.Berle and Gardiner 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Revised Edition,NewYork:Harcourt Brace1967,(the1st edition is in1933,p.122).[1]董安生: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J/OL],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2211。[1]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2]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3]1997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4条。[4]韩德洋:《公司法中的关联交易问题研究——以自我交易的法律控制为中心》,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8页。[1]董安生: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J/OL],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2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1]拟制说最早起源于教皇伊诺森四世(Pope Inocentⅳ),公司系一独立社会实体,人格却为国家或者法律拟制为其要义。后为萨维尼发展,其认为对公司而言,法律存在先于公司,强调公司人格乃法律所赋予。科克在1613年著述指出,法人仅是一种抽象存在……其看不见,却不朽,然而仅仅存在与法律的正当解释和考虑。科克的观点参见:Case of Sutton's Hospital,77Eng.Rep.937,973(K.B.1613),quoted from Larry D.Soderquist and A.A.Sommer,Jr.,Understanding Corporation Law,New York:Practising Law Institute,1990,at3.[4]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过去的体制因素,我国在探讨公司财产权时,一直绕不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困绕,但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不能二主。所以理论和实践上通常认为公司财产应该为投资者所有,但这又无法解释公司为何对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拥有处分权之现实。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关于公司财产有了准确定位,其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参见陈丽杰:《新<公司法>详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3页。[1]Trustees of 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17U.S.(Wheat.),1819.[1]Trustees of 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17U.S.(Wheat.),1819.[2]See Michael J.Phillips,Reappraising the Real Entity Theory of the Corporation,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Review,Vol.21,Pp1061-1077,1994.[3]See Melvin A.Eisenberg,The Conception that the Corporation is a Nexus of Contracts,and the Dual Nature of the Firm,Th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Vol.24,1999,at819-836,p.819-836.[4]See Oliver E.Williamson,Visible and Invisible Governance,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84,Issue2,1994,at323-326,p.323-326.[1]董安生教授称之为抽象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参见董安生:《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专题》,载于网址http://www.wuhanlawyer.cn/ReadNews.asp?NewsID=1623,访问时间:2007年4月5日。[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王轶.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论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李双元,李赞.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J].法商研究,2005,(5).[5]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J].法律适用,2006,(11).[6]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8]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顾功耘.公司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1]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13]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7]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自出,1981.[18]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19]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范健.德国商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1]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2]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常健.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7,(1).[2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6]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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