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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新传统与现代性——兼论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的四个共时性矛盾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计划经济新传统与现代性——兼论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的四个共时性矛盾
The New Tradition of the Planned Economy and Modernity——Four Synchronic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ity Problem of China Law 孙国东; 1:吉林大学 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Abstract):

中国"三次法律革命"的历史意蕴在于第三次法律革命实质上意味着我们放弃了计划经济时代对西方非主流现代性的诉求,这实质上给我们带来了有别于"古典传统"的一种新传统,即国家主义的"计划经济新传统",这种"新传统"与现代性是矛盾的,此矛盾是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的最显著特征。主流论者对此的回避不仅有悖于现代性的理性精神,也事实上造成了"中国"的缺位。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实质上具化为四种共时性的矛盾:古典传统与现代性的矛盾、"计划经济新传统"与现代性的矛盾、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矛盾,以及第一现代性与第二现代性的矛盾。

关键词(KeyWords): 现代性;;计划经济新传统;;共时性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孙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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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本文的原初形式是我提交给“第三届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南京师范大学,2007.4.25-2007.4.27)的论文。感谢导师邓正来先生的悉心指导,也感谢评议人山东大学谢晖教授的修改意见。当然,本文观点仍由本人完全负责。[1]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四大矛盾”,载《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3期;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360页等。[2]在2005年5月12日于清华大学的著名演讲中,甘阳认为,当下中国存在三种传统:其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传统,其主要是以市场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很多为我们今天熟悉的概念,例如自由、权利等等很多观念;其二则是毛泽东时代所形成追求平等和正义的传统;其三是中国文明数千年形成的文明传统,即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文化或儒家文化。(参见甘阳:“新时期的通三统”,《书城》杂志2005年第6、7期)我理解,甘阳将1978年以来形成的观念也当作是一种“传统”,这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丧失了“传统”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一般认为,“传统”乃指伯克所谓的“代际之间的合伙关系”。如果把25年作为一代的标准,改革开放至今也就刚刚过一代,说它构成了一种“传统”难免牵强。而且,如果如此细致地看待传统,1840-1949年、特别是1911-1949年民国时期的所形成的观念似乎没有理由不成为、甚至更有理由成为我们可资利用的一种“传统”。[1]参见孙国东:“‘现代化’与‘反现代化’———读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法律博客,http://sunguodong.fyfz.cn/blog/sunguodong/index.aspx?blogid=96657和孙国东:“'第二现代性'与中国———基于贝克风险理论问学于邓正来先生”,法律博客,http://sunguodong.fyfz.cn/blog/sunguodong/index.aspx?blogid=130940,最后访问于2007年5月24日。[2]2006年11月4日至5日,在主题为“作为学术视角的社会主义新传统”的“第三届开放时代论坛”上,包括赵晓力、应星等在内的与会者多对“社会主义新传统”持同情态度。参见刘小枫、曹锦清等:“作为学术视角的社会主义新传统”,学术中国,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9189,最后访问于2007年5月24日。[3]J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1,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tran Thomas McCarthy,Beacon Press,Boston,1984.)p.246.[1]Jrgen Habermas“Modernity:an Unfinished Project”,in Maurizio Passerin d'Entr埁ves and Seyin Bennabib(ed.)Habermas and the Unfin-ished Project of Modernity:Critical Essays on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Polity Press,Cambridge,1996.),p.39.[2]汪晖认为,“反现代性的现代性理论”并不仅仅是毛泽东思想的特征,而且也是晚清以降中国思想的主要特征之一。参见汪晖:《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问题》,载《天涯》1997年第5期。[3]这里的“国家主义”与“社会主义”是学术意义上的,而非意识形态意义上的,主要借用于克罗地亚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198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候选人勃朗科.霍尔瓦特(Branko Horvat)。在其名著《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一书中,霍尔瓦特从以个人为参照系的国内意义上的国家主义出发对斯大林模式进行了批判。霍尔瓦特为国家主义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如果一个社会的统治阶层承认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比如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被剥削阶级的解放等,但是将社会主义的方法修正成为一个决定性的、重要的方面:国家的角色,那么,这个社会被称之为国家主义。”([克]勃朗科.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吴宇晖、马春文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在他看来,国家主义是传统社会主义和权威性国家的混合物。他深刻描述了斯大林模式的国家主义特征:经济领域的计划控制和政治领域的宗教性以及政党的教会性质。尽管霍尔瓦特把斯大林模式的国家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并列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他从斯大林模式的个案出发深刻阐释了社会主义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国家主义陷阱,无疑对社会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启发意义。[1]参见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和范忠信:“‘亲亲相隐’为中西法律的共同传统”,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2]参见《全国首例贞操权赔偿案:原告和被告双方现况》,http://law.china.com/zh-cn/zt/10001967/20010925/10114627.html,最后访问于2007年5月24日。[3]下述文字之史料主要参考了下列著作: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由于查找较为便利,本文不再一一标明页码。[1]参见孙国东:“重新阅读中国———由《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和《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说开去”,法律博客,http://sunguodong.fyfz.cn/blog/sunguodong/index.aspx?blogid=151386,最后访问于2007年5月24日。[2]参见孙国东:“'第二现代性'与中国———基于贝克风险理论问学于邓正来先生”,法律博客,http://sunguodong.fyfz.cn/blog/sungu-odong/index.aspx?blogid=130940,最后访问于2007年5月24日。[1]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M].北京:三联书店,2005.[2]陈嘉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十五讲[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葛洪义.法律与理性———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邓正来.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J].法学研究,2006,(5).[5][英]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M].张汝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6]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曹卫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8][德]霍克海默,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M].渠敬东,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世纪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9][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10][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M].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1]公丕祥:二十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革命[J].中外法学,1999,(3).[12]任剑涛.现代性、历史断裂与中国社会文化转型[J].厦门大学学报,2001,(1).[13]汤一介.哲学要面对现实[N].中华读书报,2000-03-22(3).[14]李泽厚.思想史的意义[J].读书,2004,(5).[15]吕世伦.论我国法制现代化中的国家主义障碍[A].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演讲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J].法学研究,1997,(3).[18]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19]孙国东.强奸行为精神赔偿的法理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20][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1][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A].何兆武,译.江怡,主编.理性与启蒙:后现代经典文选[C].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22]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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