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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一准乎礼”辨正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唐律“一准乎礼”辨正
Dialectic “Yi Zhun Hu Li” of the Codes of Tang 苏亦工; 1: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100720 摘要(Abstract):

“唐律一准乎礼”是《四库全书总目》对唐律特征所做的一个经典性概括,唐律因此也成了中国传统儒家化的典范和象征。应当注意的是,唐律所据以为准之“礼”是唐礼,亦即秦汉以来繁衍变异了的礼。这种礼及其所代表的价值观念或称之为“礼教”,或称其为“名教”,构成了秦汉以后历代帝制王朝的官方正统。但这种“礼”与孔子所倡导的礼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对此命题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之类命题都必须辨正地看待,做具体地分析,以确定何者是名副其实的儒家化,何者是形式主义的儒家化。这样,我们才不至于因固有法律的残苛而迁怒于儒家,乃至造成认识上的偏差。

关键词(KeyWords): 唐律;;唐礼;;儒家化;;名教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苏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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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参见陈寓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77年重印本第100页。笔者按:据第158页“附论”该书写就于1940年。②瞿先生的这个观点目前在国内仍居绝对主导地位,接受该观点的学者及其著作或教材不胜枚举。海外学者接受此观点者亦居多数,其中最著名的莫过西方公认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名著Bodde和Morris的Law in Imperial China,Harvard Univ.Press,1973,该书汉译参见[美]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1页。关于Bodde教授在西方学术界的盛誉可参见拙文:《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③本表系据刘俊文教授《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2章第2节第77—94页内容制作。①《旧唐书》卷27,《礼仪七》,文渊阁四库存全书电子版。①参见陈寅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引书《二礼仪》。该书第41页写道:“秦凉诸州西北一隅之地,其文化上续汉、魏、西晋之学风,下开(北)魏、(北)齐、隋、唐之制度,承前启后,继绝扶衰,五百年间延绵一脉,然后始知北朝文化系统之中,其由江左发展变迁输入之外,尚别有汉、魏、西晋之河西遗传。”①沈从文先生曾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他发现:“所发墓葬,其中制度,凡汉代者,以《礼记》证之皆不合;凡春秋、战国者,以《礼记》证之皆合;足证《礼记》一书必成于战国,不当属之汉人也。”(《顾颉刚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第176页引。转据彭林:《郭店简与《礼记》的年代》,载《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①陈寅恪先生引《欧阳文忠公集》所附欧阳发等所述事迹以为《新志》此语必出于欧阳修。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页。下引明孝宗弘治会典序文亦径言“治出于二”出于欧阳修。①分见《论语》之《子路》、《颜渊》。②此处用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版)中的释文,省却释文中的古字,径用今文。下引郭店简者同此,不另注明。①以上两处引文均转引自拙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②《疏议》说:“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③《汉书》卷九《元帝纪》述宣帝语:“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④关于孔子是否应召之事,及公山弗扰与《左传》所记公山不狃是否为同一人向来有争议,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2页。屈万里《先秦文史资料考辨》(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87—389页)也认为:“《论语》这段记载,确乎和史实不合。像这样既不合史实、而又污蔑孔子的资料,不但不会是孔子弟子的记载,也不可能是孔子再传弟子的记载,而必定是后人附加的”。⑤原文如下:“佛肸召,子欲往。子路曰:‘昔者由也闻诸夫子曰:亲於其身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胇肸以中牟畔,子之往也,如之何?’子曰:‘然。有是言也,’曰:‘不曰坚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缁。吾其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①《论语正义》,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72页。屈万里引崔述《洙泗考信录》认为《论语》此段记载也不可信。①卷九十一《礼八·杂仪》,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②《湘报》第3号载黄遵宪《臬辕批示》:“遍历泰西,观其国、观其政,求其富强之故,实则设官多本乎《周礼》,行政多类乎《管子》。……此周公所以致太平者也,而西人法之,……故能官民一气,通力合作,互相保卫,事举令行,实中国旧法而西人施之。”谭嗣同也说:“又况西法博大精深,周密微至,按之《周礼》,往往而合,盖不徒工艺一端,足补《考工》而已。斯非圣人之道,中国亡之,独赖西人以存者耶?”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98年第三次印刷本,第202页。①《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07页。《左传》引文皆据此本。②笔者案:所引《宴子春秋》语核之张纯一《晏子春秋校注》(《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1986年版)当在卷八《外篇不合经术者第八》。③戴望:《管子校正》,诸子集成本,第221页。①蒙培元:《重新解读孔子的仁》,载中华文史网。①庞朴:《“仁”字臆断》,http://www.jianbo.org/pangpu/2000/Ren.htm。①分见《论语》之《颜渊》、《为政》。②《死刑之数》统计为233事,但按《唐死罪总类》计算当为232条。今从后者。见《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3册。①小仓芳彦说:“从秦始皇到二世皇帝,一直在频繁地使用族刑,这样就使得言族刑必言秦,言秦必言变法者商鞅,秦、商鞅、族刑成为有机的联合体。”引自杨一帆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②《法学名著序》,见《历代刑法考》,第2239页。③Luke T·Lee&Whalen W.Lai:“Chinese Conceptions of Law:Confucian,Legalist,and Buddhist”,29The Hastings L.J.(1978),1308.④安守廉:《不可思议的西方》引昂格尔语,见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⑤所谓刑与兵之关系,用现在话说,就是刀把子与枪杆子的关系,也就是经常的、小规模的、规范性的暴力镇压与非常的、大规模的、非规范性的暴力镇压之间的关系。此种观念至今仍牢固地支配中国人的政治头脑。用班固的话说就是“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所以班固做《汉书·刑法志》即将兵刑合说。关于古代兵与刑之关系,可参见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古代兵、刑无别》,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2—84页。⑥John H.Barton,Law In Radically Different Cuhures,West Publishing Co.,1983,p.105.①《汉书·成帝纪》:“昔成汤受命,列为三代”。颜师古注:“夏、殷、周是为三代”。②《汉书·艺文志》:“人更三圣,世历三古”。注谓:“……伏羲为上古,文王为中古,孔子为下古。”一说(《礼记·礼运》孔颖达疏)谓“伏羲为上古、神农为中古,五帝为下古。”③分见《明夷待访录》《原法》、《学校》。①《周易正义》,见十三经注疏本,第14页。②英侠:《乾之浅释》,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6448.html。③庞钰龙:《周易与日常生活》,http://www.dnxb.net./bbs,,dispbbs.asp?boardid=12&id=61。④《论语正义》卷三,诸子集成本,第45页。邢昺疏亦同(见十三经注疏本第2466页)。一说谓:“夷狄且有君长,不如诸夏之僭乱,反无上下之分”(见朱熹《论语集注》卷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2页)。此说似显牵强,不采。⑤关于此句,解释纷纷,各有偏重。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5页)与拙解最近:“一国军队,可以使它放弃主帅;一个男子汉,却不能强迫他放弃主张。”①梁涛:《战国时期的禅让思潮与“大同”“小康”说——兼论(礼运)的作者与年代》,见国学网。②梁涛:《战国时期的禅让思潮与“大同”“小康”说——兼论<礼运>的作者与年代》,见国学网。③即如有学者所说的:“三代之时不以自己之朝代存亡为念,而以世运穷通为重……而三代以后,只重自己朝代之存亡……”。见陈玉森、陈宪猷:《周易外传镜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页。④《荀子·正论》:“诛暴国之君,若诛独夫。若是,则可谓能用天下矣。能用天下之谓王。汤武非取天下也,修其道,行其义,兴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而天下归之也。桀纣非去天下也,反禹汤之德,乱礼义之分,禽兽之行,积其凶,全其恶,而天下去之也。天下归之之谓王,天下去之之谓亡。”①《史记·伯夷列传》载武王伐纣之初,“伯夷、叔齐叩马而谏曰:‘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谓孝乎?以臣弑君,可谓仁乎?’”②参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112—113页。刘笃才:《中日近代宪政道路不同选择的历史约束条件——兼论中国近代宪政与革命的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对此有详尽的讨论。③分见《论语》之《阳货》、《里仁》。①分见《论语》之《颜渊》、《泰伯》篇及《中庸》。②《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1][清]永,等撰·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政书类二[M]·北京:中华书局,1965(影印本)·[2]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3]祝总斌·晋律的儒家化[J]·中国史研究,1985,(2)·[4]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5]戴炎辉·唐律通论[M]·台北:正中书局,1977·[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96(重印本)·[7][美]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8]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重印本)·[9]陈科华·孔子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10]李汝珍·镜花缘[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11]苏亦工·陶渊明之思想与清谈之关系[A]·金明馆丛稿初编[C]·北京:三联书店,2001·[1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3]冯友兰·贞元六书·新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4][日]宫崎市定·宋元时期的法制与审判机构[A]·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三卷)[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5]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修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6]孟子·离娄上[M]·[17]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1998·[18]苏亦工·群书辨惑十二讲·崇文辨惑[A]·苏亦工·讱庵学术讲论集[C]·长沙:岳麓书社,1992·[19]新唐书·太宗本纪[M]·[20]新唐书·礼乐一[M]·[21]孙诒让·墨子闲诂(卷九)[M]·上海:上海书店,1986·[22]史记·礼书[M]·[23]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7·[24]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3·[25]十三经注疏(上册)[M]·[26]钱穆·魏晋玄学与南渡清谈[A]·罗联添,编·国学论文精选[C]·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7·[27]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卷之六)[M]·长沙:岳麓书社,1985·[28]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2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八篇上,人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30]阮元·研经室一集·论语论仁篇[M]·[31]程光铭·支那之法理学[M]·长春:胡魁章书店,1937·[32]杨向奎·杨向奎学术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33]荀子·儒效[M]·[34][日]小仓芳彦·围绕族刑的几个问题[A]·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一卷)[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5]王利器·盐铁论校注[Z]·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36]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37]张载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8·[38]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39]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40]陈玉森,陈宪猷·周易外传镜诠[M]·北京:中华书局,2000·[41]康有为·大同书[M]·华夏出版社,2002·[42][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M]·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3]姜广辉·郭店楚简与道统攸系[A]·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C]·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44]冯友兰·中国现代哲学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45]孙诒让·周礼正义·序[M]·[46]晁福林·从王权观念变化看上博简〈诗论〉的作者及时代[J]·中国社会科学,2002,(6)·[47]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M]·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7·[48]孟子·滕文公下[M]·[49]黄爱平·四库全书纂修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50]左传·襄公三十一年[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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