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行政法学
(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守法,品德优良,能独立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人权法和港澳基本法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研究生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及其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知识,能全面了解中国宪政制度、外国宪政制度、中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内与国际人权法治、港澳基本法的理论与实践,深入研究本专业宪法学、行政法学、人权法学、港澳基本法四个方向的一、二个领域;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努力拓宽知识面,有独立从事科研、教学及解决本专业领域实务问题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具有中外互译、撰写外文论文摘要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从事文字编辑和处理工作,能从互联网上查询获取本专业最新的信息与动态;具有较强的中文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及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综合素质与能力出色。
二、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四个研究方向:
1.宪法学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宪法学的基本原理,研究中外宪政制度和重大宪政实践问题。
2.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主要研究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行政法治的重大实践问题。
3.人权法学研究方向:主要研究人权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国内、国际人权保障的重大实践问题。
4.港澳基本法研究方向,主要研究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制度及其实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实行导师个人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课程学习(讲授、自学、研讨)和科学研究(论文工作、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的方式,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并重,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的能力,学习专业和参加科研同时进行。指导教师要根据因材施教原则,根据每个研究生的原有基础和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具体的个人培养计划,以落实本培养方案。具体要求是:
1.每门课程开始时,指导教师必须将本门课程的目的、要求、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参考资料向学生作出布置。
2.每门课程应当按照专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学生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和制作讨论提纲。教师应当对有关研究报告和讨论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帮助学生理解和提高认识。
3.每门课程临近结束时,应当对该门课程进行总结,有针对性地进行考试或者考查。
4.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专业相关的、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论文亦可,其他的第二作者论文不算),或完成相当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取得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
5.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通过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6.跨学科、专业和大专毕业以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应当补修本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
7.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导师组和指导教师的同意和安排,研究生可参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实践工作,提高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课程设置
1.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其中,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两类,均为必修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2.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共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3学分。具体要求是:公共学位课程9学分,专业学位课程14学分;非学位必修环节5学分,包括必选课2学分;选修课程6学分。具体课程见“宪法学行政法专业硕士生课程及学分设置表”附件。
类别 | 学分 | 说明 | |
学位课程 | 公共学位课 | 9 | 不得少于21学分 |
专业学位课 | 12 | ||
非学位课程 | 必修环节 | 5 | 包括必选课2学分,参加学术讲座2学分,经典阅读1学分,均为必修课。参加学术讲座情况由学生在《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讲座记录表》上登记,导师签字确认。 |
包括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 6 | 选修课程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安排在第一、二或第三学期。 | |
补修课 | 不计学分 | 非法学专业及同等学历的学生必须分别选修本科2学分课程2至3门,考试须与本科生同堂同卷或者自学等其他方式考核。 |
3.补修课程为2至3门,该课程不计学分,由指导教师根据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和专业基础等因素在个人培养计划中确定。其中,(1)本科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应当补修本专业本科的两门主干课程民法学、刑法学。可通过学院协调随本科专业同堂上课、同堂考试,也可采取学生自学,本科任课教师或导师考核等方式补修。(2)大专毕业以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应当补修本专业本科的三门主干课程,如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任选三门)。可通过学院协调随本科专业同堂上课、同堂考试,也可采取学生自学,本科任课教师或导师考核等方式补修。上述学生如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修过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
宪法学行政法
(2011年修订)
课 程 学 习 及 学 分 | 1.本专业学制为3 年。 2.本专业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32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得少于21 学分。 3.课程学习与撰写毕业论文时间比例为1:1。 | |||||||||
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 分 | 学时 | 讲授形式 | 考核 方试 | 要求 | ||||
学位课程 (必修课)
不得少于 21 学分 | 公共学 位课程 (9学分) |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 | 科学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 | 1 | 36 | 讲授 | 考试 | 平均 75分 以上 | ||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 | 2 | 70 | 讲授 | |||||||
自然辩证法概论 (理工科) | 2 | 54 | 讲授 | |||||||
外语 (6学分) | 基础 外语 | 英语(一) | 2 | 160 | 讲授 | |||||
英语(二) | 3 | |||||||||
专业外语 | 1 | 40 | 讲授 | |||||||
专业学 位课程 (12学分) | 基础课 (4门) | 宪法基本法理论 | 3 | 60 | 讲授 | |||||
行政法基本理论 | 3 | 60 | 讲授 | |||||||
国际人权法 | 3 | 60 | 讲授 | |||||||
港澳基本法 | 3 | 60 | 讲授 | |||||||
非学位课程
不得少于 11 学分
| 必修环节 | 文献阅读 | 法学经典文献阅读 | 1 |
| 考查 | 通过 开题报告通过即可 | |||
学术讲座 | 2 |
| 10次 (导师考核) | |||||||
必选课 | 法理学专题 | 2 | 40 | 讲授 | 考试 | 60分 以上 | ||||
选修课 | 专业选修 | 中国宪法专题研究 | 2 | 40 | 讲授 | |||||
中国行政法专题研究 | 2 | 40 | 讲授 | |||||||
人权法专题研究 | 2 | 40 | 讲授 | |||||||
港澳政治法律专题研究 | 2 | 40 | 讲授 | |||||||
任选课 | 比较宪法学 | 2 | 40 | 讲授 | ||||||
中国近代宪法史研究 | 2 | 40 | 讲授 | |||||||
外国宪法研究 | 2 | 40 | 讲授 | |||||||
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 | 2 | 40 | 讲授 | |||||||
外国行政法研究 | 2 | 40 | 讲授 | |||||||
行政程序法原理 | 2 | 40 | 讲授 | |||||||
部门行政法研究 | 2 | 40 | 讲授 | |||||||
国家赔偿法 | 2 | 40 | 讲授 | |||||||
| 人权保护的区域制度 | 2 | 40 | 讲授 | ||||||
商业与人权 | 2 | 40 | 讲授 | |||||||
香港法律 | 2 | 40 | 讲授 | |||||||
澳门法律 | 2 | 40 | 讲授 | |||||||
台湾法律 | 2 | 40 | 讲授 | |||||||
经济特区立法研究 | 2 | 40 | 讲授 | |||||||
经济特区行政法治研究 | 2 | 40 | 讲授 | |||||||
法学研究方法 | 2 | 40 | 讲授 | |||||||
美国民事诉讼法 | 2 | 40 | 讲授 | |||||||
补修课 |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生须补修2—3门,只记成绩,不记学分 | 民法学 |
|
| 讲授 | 考试 | 中期考核表中导师签字确认 (60分以上) | |||
刑法学 |
| 讲授 | ||||||||
经济法学 |
| 讲授 | ||||||||
民事诉讼法 |
| 讲授 | ||||||||
刑事诉讼法 |
| 讲授 | ||||||||
实践环节 | 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 (不记学分) | 40 | 考查 | 通过 (导师考核) | ||||||
课程免修 | 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须参加考试。 |
| 考试 | 60分 以上 | ||||||
制定个人 培养计划 | 第一学期结束前, | 确定导师后,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学院、研究生本人、研究生部各持一份(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学生须注明补修课程)。 | ||||||||
中期 考核 | 课程学习结束后, 举行开题报告前 | 考核筛选内容:思想道德素质、课程学习成绩、科研实践能力。均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者,应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考核结束,各学院将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交到研究生部,每位学生的中期考核表由学院永久保留。 | ||||||||
开题 报告 | 中期考核筛选后 | 经导师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首次未通过者,应一个月后再次开题,仍不能通过者应终止学习,做退学处理。评审结束, 学院将开题报告评审结果汇总表交到研究生部,每位学生的开题报告由学院永久保留。 |
备注:1、《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规定:各专业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理学专业为35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
2、本专业四个方向专业课序号与研究方向的对应是:专业课一——宪法学方向;专业课二——行政法学方向;专业课三——人权法方向;专业课四——港澳基本法方向。
六、免修课程
研究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或在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
七、考核方式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学术报告、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阅读等进行考查外,其他课程一律进行考试。
1.专业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选修课以写论文为主要的考核方式。课程论文由导师下达或研究生自拟,选题应属于与本门课程教学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课程论文可在课堂教学结束时或在教学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布置研究生撰写。通过课程论文,可检查研究生对课程教学有关内容的理解和钻研程度,以及完成阅读书目所规定的阅读量的状况。同时也可以训练研究生进行科研创作时熟悉和遵守学术规范。
2.文献阅读结合开题报告进行考核,开题报告通过即自动获得学分;
3.参加学术讲座情况由学生在《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讲座记录表》上登记,导师签字确认,研究生部抽查,累计10次即自动获得学分;
4.补修课程的考核既可与本科生同堂同卷,也可由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在中期考核表中签字确认。
5.考试科目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成绩,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6.考试课程成绩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考查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申请学位。
7.教学实践的具体要求是:(1)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导师组或指导教师的安排指导下,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实习活动,包括承担本、专科生有关课程部分章节的讲授任务,协助教师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试卷、辅导答题等教学辅助工作,以及参与本专业或指导教师组织的社会调查活动。(2)教学实践原则上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3)教学实践结束后,导师组或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对学生的教学实践效果作出综合评定意见。
8.研究生的学年论文。学年论文可独立选定题目,也可由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性的成果写成,还可由研究生承担的本学科领域内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写成,无论何种形式,均应结合当年课程学习的内容。
研究生的学年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必修环节,不计学分。目的是培养、训练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考察研究生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使他们获得严格和规范的科学研究训练。
要求每位研究生毕业时应当公开发表1至2篇学术论文,或者相应水准的研究报告。
八、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应用一年半至二年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开始进行,第四学期初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应包括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科研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文字总结等工作的进度计划。该计划应由指导小组通过,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按学位论文计划执行(学位论文要求详见《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九、培养计划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研究生指导小组应以师生双向互选的方式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经学院审定同意报研究生部。
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既要服从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原则,又要根据每位研究生不同情况,因材施教。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研究生本人和研究生部各持一份。
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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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专业、学科组成员
组长:
导师队伍:
秘书:廖爱春、尤乐
学科组负责人签名:
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