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开放发展与国际法:风险及应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开放发展与国际法:风险及应对
Ope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Risks and Countermeasures 何志鹏; 1: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采取疏离国际法的策略去参与全球化、推进开放发展,可能给中国带来的是认同风险和声誉风险;反之,如果采用借助国际法的方式,遇到的主要风险是观点风险和能力风险。认同风险是国家与民众对于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方式和身份的认同缺失;声誉风险是国家在世界上采取行动所积累的信用降低。这些是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核心决定因素,国家无法克服这两种风险转化为现实威胁的严重后果。所以,这种风险是不可解的,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此种风险,改为借助国际法的策略进行发展。观念风险主要是国家开放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国际法无用论或虚无论观念;能力风险则主要是国家所存在的体系认知、立法技术和专业队伍的差距。如果采用借助国际法的策略开放发展,应对两种风险的主要决定因素来自国家内部,因而是可以克服和改变的。通过自身的认真钻研、锐意创新,就能够达到充分利用国际法、改进原有国际法体系的目标,从而为中国及世界各国寻求互利共赢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KeyWords): 中国;;开放发展;;国际法;;风险;;应对策略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提升中国话语权与国际法律制度变革”(16JJD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何志鹏;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英]安娜贝拉·穆尼、[美]贝琪·埃文斯编:《全球化关键词》,刘德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Stephen C.Neff,Justice among Nations: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3]李正国:《国家形象构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Cornelis G.Roelofsen,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Courts,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5][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美]汤姆·R.泰勒:《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黄永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7]Nigel S.Rodley and C.Neale Ronning,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Western Hemisphere,Springer,1974.[8]Karl-Otto Apel,Discourse Ethics,Democracy,and International Law:Toward a Globalization of Practical Reason,66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2007).[9]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o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10]赵佳楹:《中国现代外交史(1919-1949)》,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11]Andrew Clapham,Brierly’s Law of Nations,7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12]R.P.Anand,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History:An Asian Perspective,Springer,2004.[13]Hungdah Chiu,Communist China’s Attitude Toward International Law,60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66).[14]刘德喜:“论尼布楚条约的历史意义”,载《新远见》2008年第9期。[15]王绍坊:《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1840-191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6][法]耶夫·西蒙:《权威的性质与功能》,吴彦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17]竹立家:“中国话语要让世界听得懂——当代‘中国话语’及话语权构建”,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13期。[18]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19]Sean D.Murphy,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2nd ed.,West,2012.[20]王百强:《国际合法性与崛起国的遏制规避:冷战后中国国际合法性诉求的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21]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22]James Crawford,Chance,Order,Change:The Course of International Law,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2014.[23]韩逸畴:“国际法中的‘建设性模糊’研究”,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24]何志鹏:“‘一带一路’与国际制度的中国贡献”,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9期。(1)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方面的发展理念,其中开放发展主要强调中国将继续深入参与全球化,促进内外联动,推进互利共赢。相关分析,参见王水平:“以开放发展新理念引领开放发展新时代”,载《理论视野》2016年第6期;杨玉成:“开放发展理念与对外开放转型升级”,载《湖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刘万华:“开放发展具有丰富深刻的内涵”,载《红旗文稿》2016年第1期。(2)在2017年年初的达沃斯论坛上,中国国家领导人特别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我们要主动作为、适度管理,让经济全球化的正面效应更多释放出来,实现经济全球化进程再平衡;我们要顺应大势、结合国情,正确选择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路径和节奏;我们要讲求效率、注重公平,让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共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领导者应有的担当,更是各国人民对我们的期待。……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提升发展的内外联动性,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多惠及其他国家和人民。……中国人民张开双臂欢迎各国人民搭乘中国发展的“快车”、“便车”。……中国将大力建设共同发展的对外开放格局,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构建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参见:“共担时代责任共促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2017年1月17日,达沃斯),载2017年1月18日《人民日报》第3版。(1)相关讨论,参见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或见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加强研究的国际法问题”,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潘抱存、徐聪敏:“中国‘和平崛起’与当代国际法”,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王孔祥:“从国际法视角看和平崛起”,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李伯军:“中国‘和平崛起’战略与国际法的对接”,载《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李英芬:“关于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思考”,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杨慧娟:“从国际政治与国际法联姻看中国的和平崛起”,载《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14期。(2)罗国强:“‘和平崛起’与新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构建”,载《国际观察》2004年第5期;罗国强:“从《战争与和平法》看‘和平崛起’的国际法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李娟:“‘和平崛起论’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3)相关分析,参见杜志明:“晚清驻英公使罗丰禄与‘高升号赔偿案’”,载《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1期;李娟芳、钟林:“甲午‘高升’号事件经过情形考辨”,载《学术论坛》2001年第2期。(4)参见刘彦顺:“卡廷惨案密档解密始末”,载《源流》2011年第1期;刘彦顺:“‘卡廷事件’的真相”,载《历史教学》2004年第5期。(1)相关讨论,参见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所:《抗美援朝战争史》,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3-96页;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一卷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187页;谢益显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1979)》,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王泰平主编:《新中国外交50年》,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4-1487页;潘占林:“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之谜”,载《领导文萃》2008年第3期;宦翔、曲颂、高石:“美军‘误炸’事件危及叙利亚停火”,载《人民日报》2016年9月19日。(2)具体分析,参见何志鹏:“大国崛起与国际法”,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3)Edward Hallett Carr,The Twenty Years’Crisis,1919-1939,Macmillan&Co.Ltd,pp.12-16(1946).(4)Max Habicht,The Special Position of Switzerland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29 International Affairs(1953)457-463;Detlev F.Vagt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 Law and World War II,9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7)466-475.(1)具体分析,见何志鹏、孙璐:“大国之路的国际法奠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探究”,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2)有关评论,见姜世波:“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心态——从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消极心态切入”,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3)具体论述,参见何志鹏:“国际司法的中国立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1)自然法的观念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存在过。其核心是植根于人们头脑中的是非理念。在西方,这一观念流传的比较久远,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开始,一直有绪传承至今。有关研讨,参见[英]洛克:《自然法论文集》,刘时工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澳]斯蒂芬·巴克勒:《自然法与财产权理论:从格老秀斯到休谟》,周清林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美]理查德·塔克:《自然权利诸理论:起源与发展》,杨利敏、朱胜刚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版;卢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2)具体论述,参见何志鹏:“国际关系中自然法的形成与功能”,载《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1期。(3)如前所述,身份认同当然也包括其内部的形象认可或行为方式认同,但经过转换之后,国家发展的主要压力仍然来自于外部。(1)系统风险(systematic risk)是金融领域常用的一个概念,也称市场风险、不可分散风险,是指那些基于多种因素影响而导致投资者损失风险增大的情况。系统风险的诱因发生在经济实体外部,作为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实体虽然能发挥一定作用,但本身无法完全控制。系统风险带来的波动面一般都比较大。参见黄达:《金融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241页。(2)例如2017年,人们发现日本APA酒店放置着歪曲历史的英文日文书籍,试图美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的行为、否认南京大屠杀。中国的民众和官方都对此采取了十分明确的关注态度,并要求日本相关方面迅速采取行动撤掉相关书籍。而日本谋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未能得到诸国的支持,也与此相关,尽管日本对联合国的资金贡献非常显著。相关讨论,参见孙承:“论日本争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问题”,载《现代国际关系》2001年第8期;张森林:“日本加紧谋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动因”,载《日本学论坛》2005年第1期;鲁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日本的目标与动向”,载《外国问题研究》1997年第4期;鲁燕、明明:“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程序与决策——以对日本的影响为中心”,载《东北亚论坛》2006年第1期;张京:“浅析日本争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载《太平洋学报》2005年第5期;张碧清:“日本争当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活动及前景——兼谈联合国的改革”,载《日本学刊》1993年第3期。(1)这一条约和此后一系列不平等的基本情况和评价,参见熊志勇等:《中国近现代外交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43页。(1)鞠成伟:“儒家思想对世界新人权理论的贡献——从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订立的贡献出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黄建武:“儒家传统与现代人权建设——以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形成的贡献为视角”,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2)例如在这方面,外交学方面的一些进步值得国际法领域关注,例如钱其琛先生的《外交十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出版)、吴建民先生的《外交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14年出版)等。(3)纵观当前中国的大多数国际法教材,除了有限的几个问题,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对于中国自身的国际法实践问题关注的都不多(其中有些可能并不是作者不愿意探索,而是出版程序方面的问题),台湾地区的某些优秀国际法教材值得肯定(如丘宏达:《现代国际法》,陈纯一修订,三民书局2012年修订三版),大陆地区教材对中国的阐述还不如20世纪80年代初王铁崖先生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的状况,与国外的国际法教科书也很有距离。(1)将国际法看成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和进程,参见Rosalyn Higgins,Problems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2-12(1994).(2)沈宗灵:“关于法律的移植与借鉴,参见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3)在这一问题的为数众多的讨论之中,参见高圣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无效性’”,载《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5期;姚莹:“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孟加拉湾划界案评述——兼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张文显、马新民、吴慧、邹立刚、傅崐成:“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邢广梅:“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载《国际关系研究》2013年第6期。(4)John N.Hazard,Renewed Emphasis Upon a Socialist International Law,65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71)142-148.(1)曾令良:“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载《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6期;黄德明、卢卫彬:“国际法语境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4期。(1)王维俭:“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和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载《学术研究》1985年第5期;况落华:“大沽口船舶事件:晚清外交运用国际法的成功个案”,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2)张海平、李理:“曾纪泽与国际公法”,载《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蒋跃波、李育民:“试析曾纪泽伊犁交涉成功原因”,载《湖南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3)《联合国宪章》第51条,相关评论,见Murray Colin Alder,The 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ce in International Law,Springer,2013;Stanimir A.Alexandrov,Self-defens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Kluwer International,1996.(4)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Nicaragua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Judgment,I.C.J.Reports 1984,p.392;Merits,Judgment.I.C.J.Reports 1986,p.14.(1)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见苏长和:“经济相互依赖及其政治后果”,载《欧洲》1998年第4期。(2)Shirley V.Scott,Is There Room for International Law in Realpolitik?:Accounting for the US‘Attitude’Towards International Law,30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04)71-88.(3)罗荣渠:“门罗主义的起源和实质——美国早期扩张主义思想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63年6期;吴晓春、汪世林:“门罗主义——美国拉美政策的基石”,载《当代世界》2006年7期。(4)侯猛:“评述美国当代的国际法观——兼论国际法解释”,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4期;王孔祥:“美国《国别人权报告》之国际法评析”,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3期;高英彤、娄淑华、高美华:“论当代美国国际法实践”,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2期;曾丽洁:“国际法领域的美国例外主义”,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4期;李杰豪、龚新连:“论国际法体制与美国关系”,载《湖南商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彭何利:“论后冷战时代美国霸权与国际法的交互关系——以科索沃战争与伊拉克战争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5期;彭何利:“论大国兴衰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以美国的历史经验为例”,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1)尽管1954年以后,印度总理尼赫鲁曾经在全球范围内宣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且被称为尼赫鲁世界观的意识形态核心(见[美]诺曼·里奇:《大国外交: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至今》,时殷弘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5页);尽管中国总是很谦逊地表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两国共同倡导的,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五项原则是中国首先提出的。周恩来在1953年12月31日接见参加中印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的关系问题谈判的印度代表团的时候,就提出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后来的具体表述虽然有微调,但是基本内容并无变化。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页。(2)赵卫华:“中越南海争端解决模式探索——基于区域外大国因素与国际法作用的分析”,载《当代亚太》2014年第5期;赵卫华:“越南的南海政策及中越关系走向——基于国际法与区域外大国因素的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4期。(1)See,e.g.,Jessica Carrick Hagenbarth and Gerald Epstein,“Revolving Doors:Affiliations,Policy Space and Ethics”46:53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2011)37-41.

相关话题/国际法 日本 社会科学 法学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