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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视阈下的被告人庭审在场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义务视阈下的被告人庭审在场问题研究
The View of Obligation on the Presence at the Trial of the Defendants 崔凯; 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湖北经济学院 摘要(Abstract):

刑事诉讼中庭审在场是我国被告人一项法定义务,立法规定极为严格。但这一义务并非不证自明,在理论上,被告人庭审在场义务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但这一功能正在被逐渐削弱;在立法上,域外各国承认被告人庭审在场义务的同时又普遍设置了大量例外条款。我国应当修正当前保守的在场义务立法,保留被告人庭审在场义务之余,选择以快速审判程序作为例外规定的立法突破点,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合理增设普通程序庭审在场义务的例外情形。

关键词(KeyWords): 庭审在场;;义务;;权利;;例外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被追诉人的程序平等权研究”(项目批准号:15CFXD)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崔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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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自版2013年版。[2]赵建文:“关于被告人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3]薛智仁:“反思刑事被告之审判期日在场义务”,载《台北大学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4]黄东熊、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上)》,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5]周国均:“刑事被告人及其权利和义务”,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4期。[6]蔡墩铭:《刑事诉讼法概要》,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7][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三民书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8]林钰雄:《刑事程序与国际人权》,台湾大学人文社会高等研究院2007年版。[9]王兆鹏:《刑事诉讼讲义》,自版2010年版。[10]朱明:“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载《法学》1982年第7期。[11]施志鸿、林璨璋:“虚伪自白成因及过程解析”,载《台湾东吴法学》2009年第2期。[12]余啸波:“犯罪嫌疑人翻供成因探析”,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5(下)期。[13][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14]何家弘:“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15]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16]李海玲:“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载《阴山学刊》2015年第2期。[17]曾财和:“被告未到庭之审判程序及被告得否以视讯方式代替到庭进行审判程序”,载《台湾法学专刊》2016年第2期。[18]吴训龙:“被告不到场的审判程序及被告与证人间如何隔离讯问”,载《台湾法学丛刊》2005年第3期。(1)蔡墩铭先生将庭审在场权排在被告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第二位,仅次于侦查在场权。参见蔡墩铭:《刑事诉讼法概要》,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61页。(2)庭审在场是被告人诉讼参与的基本要求,只有庭审在场才能使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知悉权、辩护权等诸多权利,因此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被告人的庭审在场权是国际性的、宪法性的要求。观点可参见蒋薇:“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陈瑞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陈卫东:“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基于国际标准的分析”,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等。(1)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可以被理解为是我国被告人惟一可以被免除出庭义务的刑事诉讼程序,它不属于普通的刑事追诉程序范畴,没有改变我国对被告人庭审在场义务有着严格要求的基本局面。(2)这种质疑主要来源于在被告人充分享有各种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被告人在场能够有助于案件真相的制度功能必然会被大幅度削弱。下文将具体论述域外对这一功能的认识转变。(3)2005年10月,全国人大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逃贪官的资产追回成为热点议题,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不少学者力推的应对措施之一,打破了我国被告人庭审在场义务不可动摇的神话。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研究立足于贪官外逃这一具体的审判不在场行为,缺乏对庭审在场问题的全面梳理,导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法之后有关被告人庭审在场问题的学术研究又进入了沉寂阶段。在中国知网上用“缺席审判”为篇名进行检索,2013年至2016年期间(截止2016年9月30日)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论文仅有11篇,且大多在研究方法、内容和结论上并无明显深化或者创新。(4)论述被告人庭审在场对发现案件真相的重要性的代表性文章如: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刘根菊、李秀娟:“构建缺席审判外逃贪官制度探析”,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6期;王新清、卢文海:“论刑事缺席审判”,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3期;张小玲:“问题与误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质疑”,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等。笔者亦承认被告人参与庭审具有一定的程序价值,参见拙作:“外逃腐败资产追回的程序选择---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视角”,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1)Gerald Grünwald,Anmerkungzu BVerfG,Beschlu?v.21.1.1976-2 BvR 941/75,JZ 1976,S.771.转引自薛智仁:“反思刑事被告之审判期日在场义务”,载《台北大学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2)110u.s.574(1884).(3)Ulrich Stein,Die Anwesenheitspflicht des Angeklagten in der Hauptverhandlung Versucheinerverfassungskonformen Auslegung der§§230,231,232-236 StP O,ZStW 97(1985),S.323。转引自薛智仁:“反思刑事被告之审判期日在场义务”,载《台北大学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第247页。(4)Hugo Adam Bedau,MichaelL.Radelet,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potentially Capital Cases,Stanford Law Review.Nov.,p.57(1987).(1)Saul M.Kassin,The Psychology of Confession Evidence,Ameriacan Psycholigist,March 1997,p.225.(2)223 U.S.442(1912).(3)422 U.S.806,834(1975).(1)M.Cherif Bassiouni:Human Right in the Context of Criminal Justice:Identifying International Procedural Protections and Equivalent Protections in National Constitutions.Duke J.Comp.&Int’l L.235(1993),p.279.(2)赵路:“俄罗斯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十分谨慎”,载2015年12月3日《检察日报》。(3)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具体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本文中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条文均引自于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日本刑事诉讼法、德国刑事诉讼法条文均引自于蔡墩铭译:《德日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此外,张吉喜博士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法国的立法有详细的统计并绘制了表格,具体参见“论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比较法的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5)223 U.S.442(19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为最高院《解释》)第190条。(1)最高院《解释》第114条。(2)最高院《解释》第129条。(3)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第1点“换押和通知范围”。(4)如黄晓晴、刘亿红:“重病被告人出庭医生救护车陪护”,载《羊城晚报》2014年12月9日A17版。海南省三亚市亦有类似报道,张雪峰等:“患病被告出庭受审医护人员全程陪同”,http://www.sanyarb.com.cn/content/2015-04/01/content_166247.htm。(5)内容可参见郭秀峰、漆克力:“醴陵检察院首次到被告人家中出庭公诉”,http://www.hn.chinanews.com/hnjjdy/jjzh/2015/0320/7569.html。(6)沈德咏:“庭审实质化的六项具体改革措施”,载2016年2月3日《法制日报》。(7)参见2015年10月14日-15日成都召开的“2015年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研讨会”会议发言材料。(1)胡清文:“错位与回归:刑事速裁程序实践探微与处罚令程序创设”,载《2015年第八届中部崛起法制论坛论文集》。(2)参见冉容、何东青:“积极探索科学论证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健康开展---试点中期评估论证会专家意见摘编”,载2015年9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1)2010年,逮捕人数为916 209人,提起公诉1 148 409人,两者比率为79.78%;2011年分别为908 756人与1 201 032人,比率为75.66%;2013年分别为879 817人与1 324 404人,比率为66.43%;2014年879 615人与1 391 225人,比率为63.22%,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来源于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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