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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结论的证据属性与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辨认结论的证据属性与适用
Evidence Attribute of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and its Application 拜荣静; 1: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辨认是重要的侦查措施,辨认笔录也是重要的证据种类。但是目前,无论立法还是实践,我国的辨认程序设计都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正视。辨认结论的特征是辨认的存在价值,证据属性是其适用前提。辨认过程中,因该坚持必要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启动程序。提升辨认结论证明作用的理论应对要求诉讼中对于辨认结论的认证应该更加慎重,加强对辨认结论的审查判断和证明力的补强,提高其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辨认笔录;;辨认结论;;证明能力;;证明力;;质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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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拜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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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姜丽娜、罗大华、应柳华:“心理学视野下的刑事辨认规则解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3]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4]张雪纯:《刑事裁判形成机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5]封涵书、白宇:“辨认结论客观性欠缺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6]王彬:“论刑事辨认”,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7]陈瑞华:“关于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8]闵春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用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9]陈瑾昆:《刑事诉讼法通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0]金钟:《证明力判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1]郑卓佳:“辨认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探讨”,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2卷第5期。[12]左德起、谭森:“辨认结论的证据效力及其取证程序研究”,载《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13]王佳:《刑事辨认的原理与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4]何家弘,张卫平主编:《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5]苏宏伟:“略论我国刑事辨认的完善”,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16]倪叶群、蒋人文:《刑事证据与证明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7]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版。[18]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刑事辨认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的组织下,由辨认人对与查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物、场所进行感知,并将感知到的客体特征与过去感知过的客题特征进行对比、判断,从而认定二者是否同一的证据调查措施。参见王佳:《刑事辨认的原理与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71页。(1)需要指出的是,侦查阶段的辨认也不同于指认,指认是在犯罪现场向司法机关人员指出犯罪嫌疑人,指认只能是在犯罪现场,而且是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而辨认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指认对象只能是人,而辨认的对象则多种多样。此外,指认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能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方式出现,而辨认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而辨认与指认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1)当然,此时辨认程序启动不同于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第一,审判阶段的辨认,公诉人和辩护人可自行启动,但需要合议庭的同意。第二,审判阶段的辨认由合议庭主持,无需无关的第三人充当见证人。第三,审判阶段的辨认对象只能是物而不包括人。第四,审判阶段的辨认不会形成辨认笔录,辨认结论可以当庭作为证据使用。第五,审判阶段的辨认,辨认主体只能是当事人。(1)补强证据具有两个特点:一时在诉讼证明中有明确的作用,即增强或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在诉讼证据中,如果存在主证据,就必须进一步收集必要的、一定数量的补强证据。二是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补强证据的作用是为了增强或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以求克服因主证据自身缺陷而产生的担心,以确保主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的真实性。参见沈志先、阮忠良、刘力:《刑事证据规则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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