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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传统民族法制的“多元”与“统一”——以清代为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试论中国传统民族法制的“多元”与“统一”——以清代为中心
On the Pluralism and Unionism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System: Focus on Qing Dynasty 宋玲; 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中华法系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各族人民都贡献了法律智慧,"多元统一"成为中国传统民族法制的重要特点。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典型的多民族国家,其民族法制最具有代表性。清代中央政权通过"认可"民族地方原有的法规或者习惯法、"制定"民族地方的特别立法和"变通适用"全国性立法这样几种方式,使得国家的法律秩序呈现出"多元"的色彩,保留并照顾了民族的特点和多样性。然而,"多元"的实质还是立足于"统一",清代法律统一化的趋势随着中央政权的巩固逐步完成,民族地方法律的不足也需要国家统一立法的弥补。解读清代的民族法制可以看出,法律的"多元"与"统一"相辅相成,合则两兴,分则两败。这正是对于我们当今最大的启示。

关键词(KeyWords): 民族法制;;多元;;统一;;清代;;《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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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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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2]韩荫晟编:《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上卷),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3]李典蓉:“蒙元的馈遗:试论‘烧埋银’对中华法典的影响”,载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4]达力扎布:《〈喀尔喀法规〉汉译及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5]张晋藩:《但开风气不为先——我的学术自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6]《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7][法]康斯坦:“从蒙古法看清代法律多元性”,载《清史研究》2008年第4期。[8]苏钦:“《理藩院则例》性质初探”,载《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1诚如刘广安先生所说:“近代意义所涵盖的民族概念,并非古已有之,但是审慎地使用现代概念对于古代的民族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在表达上便于符合现实的心理要求,而且易于展示期间的区别和共性。”参见刘广安等著:《中国古代民族自治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2 马克斯·韦伯曾把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司法体制称为“卡迪司法”。“卡迪”本身为伊斯兰教中的宗教头目,他们往往以自己理解的教义,而对法律案件作出裁断,这些裁断往往很难事前预测。参见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导论部分。1关于十六国法制的汉化情形的讨论,参见陶广峰:“十六国法制抉微”,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2《唐律疏议》卷六“化外人有犯”条。3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4这些刑罚的具体解释和执行方式,参见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90-101页。1《唐律疏议》第四十九条“化外人有犯”。2《唐律疏议》第四十九条“疏议”。3《大清律例》第三十四条“化外人有犯”。1《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2《大清律例》“断罪不当”条,附例1。3《大清律例》“化外人有犯”条,附例3。1《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七,乾隆五年九月。2《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四十二,乾隆十四年六月。3《大清律例》“徒流迁徙地方”附例4。1《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九十六,乾隆二十四年九月。2《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五十一,康熙三十年四月壬辰。3《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十二,康熙二十二年九月。1《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九,乾隆六年三月。2《清世宗实录》卷六十六,雍正六年二月。3《大清律例》“私藏应禁军器”条附例2。4《大清律例》“私藏应禁军器”条正文。1《清仁宗实录》卷五十,嘉庆四年八月。2《清圣祖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三,乾隆五十四年六月。3《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七十六,嘉庆十二年三月。4《宣统政纪》卷一,光绪三十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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