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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
On the Legal Attributes and Applicable Scope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尹志强;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时,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是各国法上普遍承认的原则,但对该原则概念表述、法律属性、适用范围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使用"与有过失"的概念对该原则予以表述最为恰当。与有过失并非要将受害人的过失与行为人的"过失相抵消",也不能谓受害人与行为人"共同过失";在本质上与有过失不是对"过失"的抗辩,也不是对违法性的抗辩,而是属于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事由;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不限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均有其适用余地。

关键词(KeyWords): 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因果关系抗辩;;适用范围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2005年部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05SFB5021)的专项任务项目成果

作者(Author): 尹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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