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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的领土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宪法上的领土原则
On Territorial Principles in Constitution 吴晓秋; 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宪法对领土的调整和保护着重于领土原则的确立,主要包括领土的完整性、排他性和人民自决三大基本原则。领土完整性原则的内涵主要有领土组成部分的完整性、领土权利与权力的统一性、领土与领土上的资源不可分割性和领土与领土上人民的不可分离性。领土的排他性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在19世纪被各国宪法普遍接受,主要包括领土主权的排他性和领土权力的排他性等内涵。人民自决原则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才成为宪法上的一个新兴的领土原则。它最初只是选择民主的方式决定部分领土归属的一种方法,后来演变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决定领土归属的原则,最终被众多国家的宪法所确认,但同时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就现代宪法的规定来看,它已经由一个领土独立自治原则演变为领土变更的限制原则。这些宪法原则,都应当成为我国宪法对领土保护的基本原则,以示我国对外反对领土侵略、对内反对领土分裂的坚定意志。

关键词(KeyWords): 领土原则;;完整性;;排他性;;人民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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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吴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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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出版社1988年版。[2][德]亚图·考夫曼:《四十五年来的法律哲学历程》,《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3][美]劳伦斯·索伦:《法理词汇:法学院学生的工具箱》,王凌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4][奥]阿尔弗勒特·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5][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6][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8][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9][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10][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11][英]马丁·吉尔伯特:《二十世纪世界史(1900—1933)》第一卷(下),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研究所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2]列宁:《论民族自决权》,《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3][英]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近代史(第12卷):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1898—1945)》,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所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14][法]德尼兹·加亚尔、J.阿尔德伯特等:《欧洲史》,蔡鸿滨等译,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15][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6][英]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生物和人类的简明史》下卷,雷蒙德·波斯特盖特、乔·菲·韦尔斯增订,吴文藻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7][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六版)》(上),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18][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 有学者认为,20世纪中后期社会主义国家积极主张领土完整原则,与当时苏联的政治主张相关。当时“苏联强调领土完整和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保护那些被占优势地位的资本主义势力所包围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这对于第三世界国家也有很大的吸引力。这些国家也非常渴望建立它们自己的民族特性,与西方的财政和文化影响相抗衡”。参见[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六版)》(上),白桂梅、高建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8-29页。2 例如2008年的《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274条“定义”:“领土完整”,指马尔代夫领土内的一切人、场所与事物的安全或其部分领土与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的安全,以及在马尔代夫国家控制下保持马尔代夫领土的完整性。1 战胜国与战败国分别签订的和约有:《与德国的凡尔赛条约》(1919年6月28日)、《与奥地利的圣热尔曼昂莱条约》(1919年9月10日)、《与保加利亚的纳伊条约》(1919年11月27日)、《与匈牙利的特立阿农条约》(1920年6月4日)、《与土耳其的塞伏尔条约》(1920年8月10日)。2 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8条规定:允许每个民族的工农群众在其本民族全权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独立自主地作出决定:是否愿意,并以何种理由参加联邦政府以及其他的苏维埃联邦机关。第49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管辖权限之一,为吸收新的苏维埃共和国成员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承认苏维埃共和国的个别成员退出俄罗斯联邦。3 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在第一编“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所确立的原则中,就包括: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各平等民族自愿的联合组织;保障每个共和国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所有的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不论是已经成立的,还是将来成立的,均可以加入联盟。第4条规定:每个加盟共和国均保留退出联盟国家的权利;第6条规定:非经加盟共和国的同意,加盟共和国的领土不得变更。而本宪法第4条的修改、限制或者废除,需要征得加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所有共和国的同意。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第17条规定:每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退出苏联的权利;第18 条规定:非经所有加盟共和国的同意,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不得变更。1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2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人民的自决权作为一种共同的法律权利。《国际法原则宣言》是《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之国际法宣言》的简称,该宣言宣称:“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1 1945年,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由于在战争中失败而失去了它们的帝国,在此后的35年中,其他欧洲帝国也走向了末日。它们在殖民地民族运动的兴起、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帝国主义的批判——这些批判谴责帝国主义在各民族中间加上了一层剥削关系,并违背了民族自决的原则——的过程中,遭到削弱和摧毁。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241页。2 尊重国家领土完整也被作为国际法制度的一个关键原则而被牢固树立起来。《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宣布,各会员国不得使用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中,第2项原则为“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第7项原则:“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因此,可以说领土完整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上一项公认原则。1民族国家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民族国家中的国家“是指现代的理性国家,它形成于西方现代初期,是一种自立于其他制度之外的、独特的、集权的社会制度,并且在已经界定的和得到承认的领土内拥有强制和获取的垄断权力”。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的大众文化,据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页。1现行《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于1862年公布,但该条经2003年修订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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