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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Operation of Exclusionary Rule in U.S.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熊秋红;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 摘要(Abstract):

2014年9月,由3名刑诉法学者和4名辩护律师组成的中国代表团赴美国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运作进行了专题考察。考察所获信息包括宪法和判例所起的作用、法官的独立性、预防和减少警察违法取证的措施、辩护律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动力与方式、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检察官的监督和过滤作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类型和重点以及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等诸多方面。美国的实践经验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主要包括:重视宪法规范的引领作用;实现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明确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充分认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看待非法证据排除率及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司法体制;;排除程序;;证明机制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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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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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建伟:“非法证据缘何难以排除——基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3期。[2]郭松:“非法证据为何难以有效排除——兼及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未来”,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4][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陈卫东、刘中琦:“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析与建构”,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1 18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拉姆诉美国案(Bram v.U.S,168 U.S.532)中判定,通过违反宪法修正案第5条获得的证据在联邦法院系统被排除;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U.S,232 U.S.383)中判定,通过违反宪法修正案第4条获得的证据在联邦法院系统被排除。1 相关信息可参见吴宏耀、周媛媛:《美国死刑案件中的无效辩护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0-125页。2 根据该纲要10.8的规定,律师在每一阶段,应运用其职业判断力,考虑所有可能有效的合法主张,并在得出是否应被提出之前的结论之前,深入调查每一种可能主张的基础,并评价所有可能的主张;律师在案件的所有阶段应保持对委托人可能的有利条件的考虑。3 即“Plain-view doctrine”,该原则允许警察进行无证搜查并将一眼可见的物品作为证据,此时警察处于合法的位置或者在合法搜查的过程中,警察有相当理由相信该物品是犯罪证据。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Thomson Reuters,p.1268(2009).4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可参阅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99页。1 相关判例表明,欺骗和借口是警察在讯问嫌疑人时可以使用的技巧,仅仅是欺骗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口供被排除,除非警察的谎言足以摧毁嫌疑人的意志,导致其作出不可靠的非自愿供述;警察在讯问中进行威胁的做法,受到了法院的普遍谴责,但排除用威胁方法获得的口供,需要证明嫌疑人的意志被压服,且警察的威胁行为与嫌疑人的供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见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6页。2 因为控方如果在定罪过程中败北,通常没有机会上诉。参见:[美]杰里米·道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景材料”,载卞建林、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页。1 一些司法管辖区创制了例外:一个“附条件的”答辩可能作出,保留了对先前排除动议被驳回的上诉权。参见:[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页。2 她从1989年至今一直在华盛顿西区检察官办公室担任检察官,此前服务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司法部环境犯罪局,曾在环境保护机构的执行办公室工作。3 在新罕布什尔州有11个高等法院,每个郡1个,希尔斯波罗郡有2个;采用陪审团制度;全州高等法院共有19名全日制法官,由州长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大多数意见任命;高等法院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刑事重罪案件和不服巡回法院地区分院的轻罪上诉案件。1 “弗兰克斯听审”是指法官通过听审来决定警察为获得搜查令所作的宣誓书中的有罪证据是否基于警察的虚假陈述,其名称源于1978年的弗兰克斯诉特拉华州案(Franks v.Delaware,438 U.S.154),该案确立了被告人可以对搜查令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人为了获得“弗兰克斯听审”,首先应当说明虚假的陈述是警察有意而为或者漠视真相,并且要给出详细的证明;其次应当说明该虚假信息构成了法官签发搜查令的合理根据,而且对于法官作出决定是必不可少的依据。可参见:[美]杰里米·道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景材料》,载卞建林、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0-181页。2 答辩状分简介、背景、对争议事项的讨论、结论四部分,详细阐明了检察官对被告人的动议提出反对的理由。1 西雅图警察局建立于1886年,是全美最受尊重的警察局之一,大约有1 200名持械警察和700名文职雇员。2 英文名称为“Office of 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OPA)”。3 国家法律实施文职监督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ivilian Oversight of Law Enforcement)制定了道德规范,强调文职监督官员以公正和不偏袒的方式行事的重要性。4 这种有警察总长参加的非正式会议因198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被命名,该案为克利夫兰教育委员会诉劳德密尔案(Cleveland Board of Education v.Loudermill 470 U.S.532),体现了进行行政处分时的正当程序。1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4年在斯特里克诉华盛顿州(Strick v.Washington,466 U.S.668)案中所确立的标准,被指控人如果主张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活动属于无效辩护,必须证明:(1)律师的辩护低于合理的客观标准,即根据一般性的职业标准进行衡量,律师在诉讼中的行为明显地“不合理”;(2)如果律师不犯非专业性错误,将会有诉讼结果不同的合理的可能性。这两项标准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死刑案件。2 庭审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听审的好处主要包括:(1)减少审判中对于警察与定罪不直接相关的行为的争论,避免审判因为这样的补充性请求而中断;(2)可防止陪审团接触到违宪证据,而不得不宣布审判无效;(3)有利于控辩双方,他们在审前就知道哪些材料会或不会作为证据进入审判;(4)一旦动议被采纳,可能导致控方撤销指控,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控方也可能改变控诉意见或者补充没有受污染的证据。参见[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1页。1后一种说法较具可靠性。在《刑事诉讼法》一书中,美国学者拉费弗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作了详细介绍,包括:关于自白,联邦法院和许多州使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其他州在州法律层面上坚持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关于搜查和扣押,排除证据听审中有约束力的证明标准应当不超过优势证据标准;关于辨认,需确立清楚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参见上注同书,第592-593页。1 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检察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三难”,即查证难、标准难、排除难。参见卞建林、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0-111页。2 See Stephen J.Markman,Six Observations on the Exclusionary Rule,20 Harv.J.L&Pub.Pol’y 423,pp.425-426(1997).转引自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1关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如何构建的讨论,可参见陈卫东、刘中琦:“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析与建构”,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1 我国有学者透过书面资料研究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得出了如下论断:在美国,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非常少,只能算作一种例外;21世纪以来,以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为目的的排除规则体系在美国呈现消褪之势。参见马明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这样的论断在联邦层面或许有某种可能性,但在州的层面明显与我们在实地考察中了解到的信息不太吻合。2 有资料显示,2013年,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共有91 234名刑事被告人进入审判程序,其中7 525人作无罪处理(包括法院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率为8%;法官审判的案件,99人被判无罪;陪审团审判的案件,245人被判无罪。1990年至2013年,无罪释放率从17%下降为8%,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资料来源:http://www.uscourts.gov/uscourts/Statistics/JudicialF actsA nd Figures/2013/Table504.pdf.最后访问日期:2014-12-12。3 参见熊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践考察——基于2013年以来192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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