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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八字”考释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例分八字”考释
Textual Researches and interpretations to “Eight Words in Chinese Ancient Law Code” 陈锐; 1: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我国古代律学家称"例分八字"为"律母",视之为重要的"读律方法"。其实,这八个字是古代律学家总结出的重要立法方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最早由北宋范镇明确提出,北宋中后期的律学家傅霖进行了初步注解。元代律学家结合唐律、宋律、元代法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促进了"例分八字"的成熟。明初,"例分八字"全面进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的凡例,这引起了律学家们对"例分八字"进行大量的研究。王明德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纠正了前代研究者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但囿于时代局限性,王明德的认识仍嫌不够。从现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构法律类型,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化。

关键词(KeyWords): “例分八字”;;律学;;类型化方法;;律母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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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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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明德:《读律佩觿》,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王应麟:《困学纪闻》,翁元圻等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3]傅霖:“刑统赋解”,载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4]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5]朱彝尊:“《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跋”,载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6]傅璇琮等主编:《全宋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胡仔纂集:《邵溪渔隐丛话》(卷二十五),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8]脱脱等撰:《宋史﹒张咏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9]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十七),中华书局1986年版。[10]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11]吕祖谦:《宋文鉴》,齐治平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12]窦仪等撰:《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3]王元亮:“唐律疏议纂例图表”,载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14]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15]孟奎:“粗解刑统赋”,载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16]徐元瑞:《吏学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17]杨维桢:“沈氏《刑统疏》序”,载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18]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9]苏茂相:“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载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六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20]豫人闲闲子:“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载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二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21]王肯堂:《王肯堂笺释》,清顾鼎重辑,载于《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1辑第25册。[22]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23]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4]霍存福、丁相顺:“《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5期。[2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26]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27]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28]沈仲纬:“刑统赋疏",载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29]陈锐:“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唐律疏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30]江峰:“大清律例略记”,载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四辑第五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31]黄六鸿:“问拟”,载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四辑第四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1 “律母”之说,常见于王肯堂、王明德等的律学著作中,但是,谁最先提出“律母”这一说法,似未确定。《王肯堂笺释》曰:“例分八字乃制律之本义也,世传谓之律母。”参见王肯堂:《王肯堂笺释》,清顾鼎重辑,载于《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1辑第25册,第278页。2 此一说法有误,《宋史·艺文志》记载:“《刑统赋解》一卷,并不知作者”,参见脱脱等撰:“《宋史·艺文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155页。1 萌芽时期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南北朝时期,因为据程树德先生考证,“今以《隋志》唐律互证,开皇律仍沿北齐之制……唐则采北周之制。”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432页。也就是说,隋律、唐律又分别继承了北齐、北周之法律传统。但是,当时的律学家们是否能够有意识地运用、界定“以”、“准”等字,尚无可靠的史料支撑,因此难以断定。2 郄某到底是宋人还是元人,学者们有争议。宋律研究专家薛梅卿认为,郄某应为宋人。参见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页。3 值得注意的是,与范镇一样,徐元瑞仍称之“八例”,这说明“例分八字”这一说法在此时尚不固定。到了明清时期,人们才固定地称这八个字为“例分八字”。1据沈家本考证,沈仲纬应为元顺帝时人。转引自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1在清代律学家中,提及“例分八字”之义的人很多。例如,与王明德大致同时的黄六鸿撰有《问拟》一书,在这本书中,他总结了“括八字之诀”:“以同真犯准有间,皆无首从各同罪。其变于先及连后,即书复明若上会”,并注释了“加”、“计”、“通”、“听”、“依”、“从”、“亦”、“同”等十六字之义。清末无名氏所著的《读律要略》也首先对八字之义进行了解释。参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四辑第四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288,311-312页。但以上解释都过于简单,没有超出明清时期律注的水平。1钦定《大清会典》内载,律之书法有八:非正犯而与正犯同罪者曰以,取此以例彼曰准,不分首从曰皆,情有别而法无异者曰各,更端而竟未尽者曰其,无庸再计者曰即,设言以广其义曰若。清代律学家吴坛认为,这一解释比清代的律注更为明切,因此,律注应当修改,以便与这一解释保持一致。转引自马建石、杨育堂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1 清人黄奭辑有《李悝法经》,其中大量出现“准……论”这一说法,可参见杨家骆主编:《中国法制史史料》,第二辑第2册,鼎文书局1973年版。但观其中的规定,迹近于唐律。与沈家本所撰的《汉律摭疑》中的说法进行对比,相距甚远,且黄氏没有如沈家本那样进行大量考证,因此,不太可信。2 秦汉时期的法律中尚未发现“准……论”这一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准……论”被广泛运用。因为“准……论”不过是“比”的另一种形态。随着制定法的不断完善,“比”这种方式进入到了法律之中,从一种司法方法演变成了一种立法方法。在唐律中,“准”字被广泛应用,起着扩展法律类型的作用。但在唐代,也有人反对此种方法的应用。如唐神龙年间,赵东曦曾明确说过:“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饰文;其以准、加减、比附、原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他发现,有一些奸臣以此弄法。参见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47页。3 在隋唐律中,“以”、“准”被大量地应用,其应用形态也多种多样,戴炎辉先生在《唐律通论》中对此有着详尽的论述,此处不赘述。参见戴炎辉:《唐律通论》,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467-473页。1 《唐律疏议》共在8处对“各”做了不太明确的说明。(1)《斗讼律》“殴妻前夫子条”:“‘死者,各斩’,称‘各’者,并殴父至死,俱得斩刑。”(2)《名例律》“犯死罪非十恶条”:“权留养亲,不在赦例,即无‘各’字,止为流人。”(3)《卫禁律》“人兵度关妄度条”:“称‘各’者,将领、主司及关司,俱得度人之罪。”(4)《户婚律》“义绝离之条”:“即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5)《诈伪律》“诈称官捕人条”:“称‘各’者,捕人未缚,徒一年上减三等,合徒二年。”(6)《杂律》“应给传送剩取条”:“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同罪。”(7)《杂律》“乘官船违限私载条”:“称‘各’者,谓人之与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载远近。”(8)《捕亡律》“流徒囚役限内亡条”:“称‘各’者,谓监当官司及主守,各与亡囚本犯罪同。”2 朱红林将《二年律令》中的“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解释为“边关外的人进入边关内来盗”,参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徼”的通常含义就是“边关”。但我觉得,《二年律令》后面又规定“盗出财物于边关徼”,这与前一规定有一些重复。再结合唐以后的法律中都有“卑幼邀人来盗”的规定,故将之解释为“邀外人来入为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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