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单一式构成要件的配置,激励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竞争者以行贿的方式超越商业强者并抢占市场。市场主体双方均选择行贿是行贿犯罪单一式构成要件配置博弈分析后的纳什均衡。通过形式博弈分析后的行贿犯罪复合式构成要件配置,能够保证并充分体现刑法规范对市场主体经济利益选择的制约,整体上降低了刑事处罚的规范起点,减轻控制行贿犯罪发生率的制度压力。博弈模型的规范比较和模拟运行结论,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配置的模式选择提供了新的思维范式和经济学上的依据。
关键词(KeyWords): 行贿犯罪;;构成要件;;博弈;;规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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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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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徐岱:“行贿罪之立法评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2]John Von Neumann&Oskar Morgenstern.The 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Activit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3]任慧:“博弈论视角下腐败犯罪的法律控制”,载《福建法学》2009年第2期。[4]H.Demsetz.Rationality,Evolution and Acquisitiveness,25Economy Inquiry 484,488(1996).[5]王小卫:“制度利益若干问题的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6]Y.Tauman,Game Theory and Applications,Academic Press(1990).[7][美]道格拉斯·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8]谭智华、眭欧丽:“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形态问题研究——兼论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修正”,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2期。[9][美]道格拉斯·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①刑法理论上认为,受贿罪与行贿罪之间具有对合性关系,即只要有受贿罪,必然有行贿罪的发生;反过来,只要有行为构成行贿罪,就必然有受贿罪的存在,属于“对向犯”。由于此类犯罪作案隐蔽,可获取的证据极少,实践中往往以放纵行贿人为代价换取其对受贿者的指控。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颁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缺乏简明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该通知精神难以有效落实。①德国刑法典中的行贿罪是由第333条和第334条共同规定的,其中第333条规定的是简单的给予利益的行为,即行贿,而第334条规定的则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即违反公职的行贿。参见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②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③相关文献参见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郭晋涛:“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8期)》;赵芳芳、周密:“完善刑事立法,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力度”,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卢勤忠:“《刑法修正案(六)》视野下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王洪青:“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刘远:“略论商业贿赂犯罪要件之立法”,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赵翀:“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要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王作富、韩耀元:“论贿赂犯罪的完善”,载《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5期)》等。①正规形式博弈表述将战略局势抽象为三个基本要素:(a)博弈的参与者集N={1,2,…,n};(b)每个参与者的战略集Si,i∈N;(c)每个参与者的支付函数集Ri,i∈N。因此,一个正规形式表述的博弈可以表示为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