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及其与刑法的协调 王晶;张莉; 1:中国政法大学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3:中国人民大学 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要(Abstract):
作为中国特殊历史产物的劳动教养制度,长久以来在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存在比较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同时,意味着我国劳动教养时代的正式终结。但是对于劳动教养的后续讨论并未终止,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权、健全法治,完善刑罚与治安处罚之间的空白地带,就需要进一步确立"违法行为矫治"的独立法律地位,明确违法行为矫治的基本性质,制定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而在整个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中,将违法行为矫治法与刑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协调设置,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关键词(KeyWords): 违法行为矫治;;刑罚目的;;刑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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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晶;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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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张亚平:“《违法行为矫治法》性质解读”,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1月。[3]鲁嘉微:“邵名正教授谈《违法行为矫治法》”,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4]陈奇伟,胡祥福:“行政刑法界域探析——兼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定位”,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月。[5]程品刚:“违法行为矫治法应解决的若干问题”,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4月。[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7][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8]储怀植、张永红:“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法结构——以系统论为视角”,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9][美]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陈巧燕、江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夏宗素:“劳动教养走向违法行为矫治”,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2期。[11]张昕航、何艳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中必须审慎处理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8期。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内容如下: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①我国行政处罚大多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拘留的最高期限仅为15日。①例如,在德国刑法典第3章第6节中专门规定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其中第64条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主要针对有酒精或麻醉剂瘾癖的犯罪分子将其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保安处分,通常在德国一些瘾君子害怕保安性监管要甚于害怕刑罚,第66条保安性监管强调的是特殊预防的保护部分。②德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因驾驶机动车辆时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与之有关,或违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义务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或仅仅因为被证实或者不排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而没有被判刑,且其行为表明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法院应吊销驾驶证。①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坚持法之内在价值高于实在的制定法,反对将法律的确定性绝对化,强调刑法规范的确定性应当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基本前提,主张“不违背正义要求不为罪”(Nullum Crimin Sine Jure)。参见陈忠林:“从外在形式到内在价值的追求”,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①参见陈兴良:“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载《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②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⑴家居大、中城市(即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违法犯罪人员;⑵虽然不是大中城市,但属于地处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中吃商品粮的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违法犯罪人员;⑶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违法犯罪农民;⑷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镇或在农村卖淫、嫖宿屡教不改的农民。①“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取代劳教制度”,《华商晨报》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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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及其与刑法的协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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