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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革与守成之间——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三组基础性矛盾及其消解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在变革与守成之间——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三组基础性矛盾及其消解
郑雅方;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Abstract):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迈向行政法治征途中的标志性事件。为了凝聚社会共识、推进修法大业,应当努力消解修法时机、修法目标及修法进路等修法进程中的三组基础性矛盾。就修法时机而言,应当立足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推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协同并进,避免《行政诉讼法》修改陷入单兵突进的境地;就修法目标而言,应当立足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政治权力的配置,在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之间灵活游走,避免《行政诉讼法》修改目标单一定位的失当;就修法进路而言,应当充分回应当下中国行政审判和民众维权的社会现实,抓住行政诉讼类型化再造的契机,避免《行政诉讼法》修改沦为行政判决重塑的简单作业。为使立法者"在变革与守成之间"进行决断,围绕《行政诉讼法》修改扎实而厚重的理论研究亟待展开。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诉讼法;;修改;;基础性矛盾;;消解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2年司法部中青年项目“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行政裁量控制的新技术”(编号12SFB3010);;教育部青年项目“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技术研究:基于中美经典判例的比较研究”(编号:13YJC82011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3M530029)

作者(Author): 郑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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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薛刚凌等:“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构想”,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2]章志远:“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3]章志远:“信访潮与中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9期。[4][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王克稳:“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脱节现象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6]王学政:“论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7]章志远:“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之再思考”,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8]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9]何海波:《困顿的行政诉讼》,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1]邓刚宏:“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12]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八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13]马怀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应成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14]湛中乐:“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载《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15]章剑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中心”,载《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16]章剑生:“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之重述——基于行政复议立法史所作的考察”,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17]胡肖华等:“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18][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19]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20]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21]章志远:“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设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22]傅召平等:“行政诉讼法修改调研会在长沙举行”,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8日第1版。[23]李广宇、王振宇:“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24]陈伏发:“无漏洞救济视角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25]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三民书局1993年版。[26][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27]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①著名公法学家龚祥瑞先生生前就曾热情讴歌《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是“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参见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②2012年8月1日,笔者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主题词在中国期刊网进行检索,2000~2012年间的文献高达486篇。①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江必新:“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3期;甘文:“WTO与司法审查”,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孔祥俊:“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马怀德等:“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兼论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杨解君:“中国入世与行政诉讼制度变革”,载《法学》2002年第4期。②代表性著作包括: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条建议及理由》,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③仅2012年上半年间,《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就约请近二十名学者发表了17篇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专题论文。①遗憾的是,在当下有关《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讨论中,几乎所有的研究成果都是针对《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某一具体问题单独展开的,只有少数学者意识到应当坚持“整体的”行政救济观,把行政诉讼、行政信访与行政复议置于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中加以考虑,使它们之间形成一种互补性,共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有实效性的行政救济制度。参见章剑生:“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之重述——基于行政复议立法史所作的考察”,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①《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已经就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资格、职责以及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人员构成、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参见刘莘:“行政复议改革之重——关于复议机构的重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①蔡志方:“从权利保护功能之强化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有之取向”,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8年博士论文。①Stanley B.Lubman,Bird in a Cage: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ao,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pp.205-211(1999).②有学者就曾精辟地指出:“中国的行政诉讼是在法律与政策、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维护政府权威与实现个人权利之间游移的选择性司法。”参见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③这三年间共有三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著作出版,分别是吴华:《行政诉讼类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赵清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①代表性著作包括王丹红:《日本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②个别学者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第三波的讨论中,表达了我国行政诉讼必须实行类型化处理的观点,并简单重申了之前行政诉讼类型化者的基本主张。参见湛中乐:“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载《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③应松年:“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其实,早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第二波的讨论中,应松年教授就表达了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担忧。他认为,诉讼类型的设计需要理论和实践提供条件。我国行政诉讼短短十余年的实践,尚未为归纳出符合我国情况的诉讼类型的设计提供足够的经验。此前已有人作过设计诉讼类型的尝试,但很难说已有成功的希望。还不如在现在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修改,仍可以使一些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还应当看到,法律只有为民众所接受才能产生力量,在我国现有法治水平下,通俗易懂,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才能发挥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参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大修稿出炉:亮点与盲区并存”,载《法制日报》20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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