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 张钦昱;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融资租赁的认定依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有所不同。形式主义依照表象认定融资租赁;实质主义从经济实质入手,将融资租赁区分为一般租赁与动产担保两种样态。与形式主义立法任由出租人的管理人行使解除权不同,在被确认为动产担保的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协议不再适用待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形式主义立法下,出租人可以行使租赁物的取回权,而实质主义立法则增加了租赁物归属承租人的可能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试图矫正形式主义的弊端,但效果不甚理想。需要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纳入实质主义,在租赁物登记与法官专业性等方面配合实质主义的实践。
关键词(KeyWords): 融资租赁;;破产;;形式主义;;实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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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钦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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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鲁阳、张雪松:《融资租赁的监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2]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美]苏迪尔·阿曼波:《国际租赁完全指南》,李命志、张雪松、石宝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5]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6]李曙光:“破产法中的取回权”,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第11版。[7]高圣平、钱晓晨:《中国融资租赁现状与发展战略》,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8]李曙光:“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3日第11版。①《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②比如2000年,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2006)一中民破字第8433号]。早在2004年,在被批准的16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已有4家宣布破产或被特别清算。参见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207页。①无论是出卖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破产,在如何处理出卖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均遵循一般合同的处理原则,于是本文将不予重点研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的法律地位。②分期付款买卖说认为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货币借贷契约说强调金融租赁所具有的经济实质,从而将其法律性质解释为货币借贷契约;无名契约说认为融资租赁与各既有典型契约均有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归并于任何一种。参见王涵生:《金融租赁国际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25~26页;刘敬东:《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54~156页。③See Edwin E.Huddleson,III,Old Wine in New Bottles:UCC Article 2A-Leases,39 Ala.L.Rev.615,625(1988).④45 UCC Rep.Serv.2d 1025(Bankr.W.D.Mo.2001).①Id.at 161.②《合同法》第222条。③有学者针对动产担保中所有权的归属提出了其他理论,不过这些理论都受到某种程度的质疑。比如时间区分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为前后所有权人。参见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53~155页;区分所有权利益理论,see L.Vold,Divided Property Interest in Conditional Sales,78 U.of Pa.L.Rev.713.也有学者认为承租人拥有“所有权转移之物上追溯力”,承租人实际上拥有了所有权。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页。④待履行合同来源于美国的Executory Contract。Executory Contract有多种中文译名,比如“有效合同”、“尚待执行的合同”、“进行中双务契约”等,参见兰晓为:《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研究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2~3页。本文采“待履行合同”的称谓。⑤有些法院没有采取康特里曼测试。See,e.g.,Lubrizol Enterprises v.Richmond Metal Finishers,756 F.2d 1043(4thCir.1985);In re Booth,19 Bankr.53(Bankr.D.Utah 1982).①Vern Countryman,Executory Contracts in Bankruptcy:Part I,57 Minn.Law Rev.439,460(1973).②与出租人破产时管理人是否享有挑拣履行权出现较大争议不同,承租人破产时,管理人享有挑拣履行权当无异议。由管理人享有继续履行或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无论是对承租人还是承租人的债权人都有利,对出租人至少没有坏处。首先,管理人享有挑拣履行权对承租人有利。管理人继续履行抑或解除合同,债务人的利益衡量为惟一标准。管理人如果因为出租人难以继续履行协议而解除协议,即使可能因此丧失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机会,也是经过反复权衡的结果,自己责任自己承担。管理人在融资租赁协议履行不久时享有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更具有合理性,可以避免债务人继续支付数额较大的租金,陷入资产进一步恶化的窘境。而管理人只要提供了出租人可能要求的担保,其继续履行协议的做法当然会受到法律保护,且在融资租赁协议即将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更具有适用性。承租人只需要按照协议预定支付租金,便可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次,管理人享有挑拣履行权对承租人的债权人有利。管理人如果解除协议,出租人因协议解除而尚未收取的租金只能作为一般债权申报,与其他一般债权按照比例清偿,这使得承租人的有担保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也使得承租人的普通担保债权人可能获得更高的清偿比例。管理人如果继续履行协议,则租赁物会成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可能享受到租赁物升值的溢价,也有可能因租赁物的购入增加债务人的营运资产,致使债务人在被收购时获得更多对价。再次,管理人享有挑拣履行权对出租人至少没有坏处。如果管理人要求协议继续履行,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这样,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如果管理人解除协议,虽然债务人未支付的租金只能做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但是毕竟租赁物回归出租人,出租人重新掌握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既可以再次将租赁物出租,也可以再次将租赁物出售。①期待利益与期待权紧密相关。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有关期待权的其他理论,参见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1月版,第137页。②胡晓媛:《中德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81页。不过管理人选择权并非绝对。因再融资需要,出租人已将租赁物转让给再融资人的,管理人不再享有选择权。出租人因再融资的需要将对承租人的租金收取债权转让给再融资人的,为了保护再融资人的利益,管理人不应当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参见《德国破产法》第108条第1款。③In re Rose,21 B.R.272,275(Bankr.D.N.J.1982);See Senate Report No.95-989,95th Cong.,2d Sess.58(1978).④涉及到《美国破产法》第365条(待履行合同)与第544条(撤销权)。允许管理人对动产担保协议行使挑拣履行权会与管理人的撤销权相冲突。Pacific Express,Inc.v.Teknekron Infoswitch Corp.(In re Pacific Express),780 F.2d 1487(9th Cir.1986).⑤See Fairfax Leary,Leasing and Other Techniques of FinancingEquipment under the U.C.C.,42 Temp.L.Q.217,236(1968-1969).①Linda J.Rusch&Stephen L.Sepinuck,Sales and Leases:A Problem-Solving Approach 440(West,2009).②Bryan D.Hull,Sales and Leases:What Matters and Why 206(Wolters Kluwer,2008).③《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502条。①Barry E.Adler,Douglas G.Baird&Thomas H.Jackson,Bankruptcy:Cases,Problems,and Material 276(4thed.,Foundation Press,2007).②Lynn M.Lopucki&Elizabeth Warren,Secured Credit:A Systems Approach 478(Aspen Publishers,5th ed.2006).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11日)第33条也试图调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矛盾,“出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出租人的管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承租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租赁物并履行付款义务的,或者出租人的管理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除外。”应该看到,本条规定只是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①Hervey v.Rhode Island Locomotive Works,93 U.S.664(1876).②William D.Hawkland,The Impact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on Equipment Leasing,1972 U.Ill.L.F.446,447(1972).③John R.Peden,The Treatment of Equipment Leases as Security Agreements unde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13 Wm.&Mary L.Rev.110 ,111-122(1971-1972).④Joseph Epps Claxton,Lease or Security Interest:A Classic Problem of Commercial Law,28 Mercer L.Rev.599,610(1976-1977).⑤当然,其中的诸如“剩余经济使用时间”、“象征性”等技术性细节尚需明晰。①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http://www.pbccrc.org.cn/chanpinfuwu_30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05-02。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认为:“根据国际经验,动产融资租赁登记与动产担保登记在同一平台是最好选择。”同上。虽然征信中心并没有承认实质主义的存在,但是该标准却透漏出融资租赁与动产担保至少存在共通性。③Peter F.Coogan,Leasing and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1973 Duke L.J.909,911(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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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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