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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刑事证据在司法监督制度中的运用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汉代刑事证据在司法监督制度中的运用
张琮军;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伴随着刑事证据的运用,汉代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据证乞鞫、俱证奏谳及验证录囚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监督制度。在这一司法监督制度中,乞鞫是对案件事实的监督,奏谳是对法律适用的监督,而录囚则是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全方位的监督。通过对案件的督查,促使官吏公平执法,避免冤滞案件的发生。尽管汉代刑事司法监督制度尚不完备,但其历史贡献是巨大的。它为后世司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当代审判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仍不乏借鉴价值。

关键词(KeyWords): 证据;;司法监督;;乞鞫;;奏谳;;录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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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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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所谓“审”,即“正确、确实”之意。如《法律答问》中载:“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简68)所以,“不审”即意为“不正确、不确实”。《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简12)又如《史记》所载“赵高案治李斯”,秦二世“恐其不审”,就派遣使者前往案验。那么,“告不审”就指不正确的告诉、告发。《法律答问》中对此有定义:“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可(何)论为告不审。”(简47)此外,由官吏所为的虚假告发,称为“劾人不审”。如《悬泉汉简》中的囚律佚文:“囚律。劾人不审为失,以其赎半论之。”若官吏故意进行虚假告发,则构成“不直”之罪。如《二年律令·具律》规定:“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简112)[1]“谳”古写为“讞”,对之有不同的解释。许慎《说文》释为:“议罪也,从水献,与灋同义。”《广雅》曰:“谳,疑也。”《汉书·景帝纪》颜师古注曰:“谳,平议也。”《后汉书·申屠蟠传》注曰:“谳,请也。”《后汉书·百官志》注引胡广曰:“谳,质也。”张建国先生认为,“奏谳”一词应当分别理解:奏书不存在基层审判机关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疑难之处,事情已经得出了明确的结论,向上级奏请为的是获得批准,是法定的例行公事。也就是说请求上级批准是这类文书的特性;至于“谳书”上报的目的,是要求上级解答疑问,所以一般都明确地在文书尾部缀上“疑X罪”、“疑罪”的字样,完整的文书还有“敢谳之”的带谳字的文句。参见张建国:“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彭浩指出:“汉代司法制度的规定,县道、郡官吏断治狱事有疑难不能决者,均须经县(道)——郡——廷尉——皇帝逐级呈报,再议罪、断决。这种制度就是奏谳。”参见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载《文物》1993年第8期,第32-33页。笔者通过对《奏谳书》和相关史料的研究,认为“奏谳”具有三层含义,其中前两层含义与张建国先生的观点类似:第一,程序性的要求,即案件证据确凿,法律明确,奏请上级批准执行刑罚。如《奏谳书》所载第十四、十五两则案例,“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醴阳令恢盗县官米”;第二,“疑狱上报”,即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律适用上遇到难题,不知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故需向上级官吏请示决断。《奏谳书》中所记载的案例大多为此类;第三,已断决的案件即使合于法令,如果当事人不服,承审官也须“谳报”,由上级官吏决断。这一论点,主要源于景帝关于奏谳制的诏令,“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汉书·景帝纪》)[1]大多数学者认为录囚是西汉形成的一种审判制度,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奴隶制时期就已形成,如万安中据《礼记》卷一五《月令》这条材料就认为西周时期就有了司法官吏定期巡视监狱省录囚徒的制度,参见万安中:“录囚制度考论”,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6期。[2]范晔:《后汉书》卷四十五《袁安列传》记曰:“是时英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甚怒,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仅引篇目)[1]《后汉书》卷八十二下《方术列传》载:“(谢夷吾)迁钜鹿太守,……后以行春乘柴车,从两吏,冀州刺史上其仪序失中,有损国典,左转下邳令。”[2]《后汉书》卷五十二《崔骃列传》载:“后以篆为建新大尹,篆不得已,……乃遂单车到官,称疾不视事,三年不行县。门下掾倪敞谏,乃强起班春。”[3]彭浩认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记案例一六属录囚之例,见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件”,载《文物》1993年第8期。[1]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程政举:“汉代谳狱制度考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3]班固:《汉书》,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4]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5]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6]《历代刑法考·赦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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