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从惩罚走向预防——中国政府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从惩罚走向预防——中国政府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研究
赵珊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件,是通过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查访的制度来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从惩罚酷刑行为向预防酷刑发生的重大转变。中国迄今还没有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中国政府是非常有必要加入这一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加入该任择议定书目前在中国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当然,中国政府如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但是,中国政府加入该任择议定书标志着中国对酷刑的遏制从惩罚开始走向预防,也是中国人权、法治、民主进步的重大机遇。

关键词(KeyWords): 禁止酷刑公约;;惩罚;;预防;;羁押场所巡视制度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赵珊珊;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1984年12月10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第93次全体会议以大会第39/46号决议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简称为CAT)。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截至2011年3月16日,已有77个国家签署该公约,147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该公约,1988年10月4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2]《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我国虽已签署并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酷刑”这一概念被很少使用,而“刑讯逼供”被经常使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见,我国的刑讯逼供实际上就是在侦查阶段发生的酷刑。但是,我国的刑讯逼供行为与《禁止酷刑公约》中界定的酷刑行为还是存在差别的。我国的刑讯逼供行为的范围明显要窄于《禁止酷刑公约》中规定的酷刑范围,即所有的刑讯逼供行为都是《禁止酷刑公约》所绝对禁止的,但《禁止酷刑公约》还禁止除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简言之,《禁止酷刑公约》不仅禁止以获取口供为目的使用肉体酷刑,也禁止以其他目的使用肉体酷刑;不仅禁止肉体酷刑,也禁止精神酷刑;不仅禁止造成严重后果的酷刑,也禁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酷刑;不仅禁止对多人使用酷刑,也禁止对某一人使用酷刑;不仅禁止多次使用酷刑,也禁止一次、偶然使用酷刑。即《禁止酷刑公约》是对酷刑行为的绝对、全面的禁止。[2]在当今世界,特别是在美国9.11事件后,恐怖主义与反恐成为了国际社会的焦点,各国都难以置身事外,这就给法治问题,其中当然包括有关禁止酷刑和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带来深远的影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酷刑问题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即在一定情况下不仅允许使用酷刑,而且酷刑的使用成为了一种必要手段。参见Gerhard Beestermller、Hauke Brunkhorst:Rückkehr der Folter Der Rechtsstaat im Zwielicht?Verlag C.H.Beck München,2006,Seite45.)例如,美国纽约城市大学的Michael Levin在其文章“A Case for Torture”中假设有恐怖分子在纽约放置了定时炸弹,假设只能通过酷刑的方式才能使恐怖分子开口说出炸弹地点,他认为应当允许使用最痛苦的方式迫使其提供信息。他以这种假设的事例试图论证酷刑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的。(其文章全文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到。)近年来,美国在古巴的关塔那摩、阿富汗、伊拉克的酷刑行为,主要是刑讯逼供行为陆续被曝光,这些行为是对《禁止酷刑公约》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准则的公然违背。(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公布了美军在伊拉克虐囚的照片,举世震惊,美国成了世界人权丑闻的中心。美军对伊拉克战俘虐待行为不胜枚举,具体手段更是让人瞠目结舌,例如长期单独囚禁囚犯,颠倒囚犯的睡眠时间,用针扎囚犯的伤口,开展“侮辱囚犯大赛”,对囚犯身体严重电击、拳打脚踢甚至致死,用椅子殴打囚犯直至椅子被打碎及囚犯窒息,让军犬撕咬囚犯,强迫囚犯长时间保持裸体状态或裸体接受审讯,在囚犯身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向裸体囚犯身上倒冷水,向囚犯的伤口撒含磷的化学液,强迫囚犯吃马桶里的饭,用铁丝缚住男性囚犯的生殖器,强迫男性囚犯裸体模拟性交姿势,强迫男性囚犯裸体“叠罗汉”并在其身上“跳舞”,强迫男性囚犯集体手淫并拍照、录像,强迫男性囚犯穿女性内裤,用灯管或扫帚把“鸡奸”男性囚犯,拍摄已经死亡的囚犯的照片,威胁强奸男性囚犯等等。参见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等译:《美军虐囚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第2页。[3]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有关遏制酷刑路径的争论形成了两派主要观点,一派观点为“惩罚学派”,强调遏制酷刑最为有效的方法是疏而不漏的调查机制与严厉的惩治措施;另外一派观点为“预防学派”,主张包括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在内的各种酷刑预防性机制是遏制酷刑的最有效途径。惩罚学派的主要成果是1984年联合国通过的《禁止酷刑公约》,而预防学派最终的研究成果体现为2002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4]羁押巡视制度首先是一个欧洲化的制度,最初由瑞士退休银行家、慈善家Jean-Jacques Gautier先生于1977年提议。羁押巡视制度的来源,即国际红十字会对战囚的巡视工作机制。参见[英]Sir Nigel Rodley,程雷译:“预防酷刑”,载于《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8日;实际上国际红十字会的巡视、探视工作已经从传统的武装冲突范畴扩展至国内动乱局势与国内骚乱,以及各种暴力局势如社会紧张局势或者政治动乱,在这些特殊状况下,国际红十字会有权利巡视被拘留人。国际红十字会多年的巡视工作所总结的经验、操作的程序、积累的技能已经深深影响到欧洲预防酷刑委员会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巡视机构。参见阿兰·埃施利曼:“保护被拘留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铁窗背后的行动”,载于《国际红十字评论》2005年3月第87期;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羁押巡视制度。1987年,欧洲议会率先确立了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同时,禁止酷刑委员会也通过积极研究巡视制度,起草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倡导联合国成员国采纳羁押场所巡视制度。[1]1998年4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拘押;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杜培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案件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对上诉意见和辩护请求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在量刑时应予注意,改判杜培武死缓;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杜培武被定罪的杀人案是他们干的,真凶杨天勇就此落入法网,从而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这一段基本案情参见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及人权保护项目课题组编:《刑事诉讼中若干权利问题立法建议与论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第213页。[2]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塘内发现一具被杀死的无名女尸,该县公安局经调查认定死者为雁门口镇台岭村8组农民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杀妻嫌疑;最后,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回到湖北家中,此案成为震惊全国的错案。这一段基本案情参见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及人权保护项目课题组编:《刑事诉讼中若干权利问题立法建议与论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8页-第250页。[3]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4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这一段基本案情参见《检察日报》,2009年12月28日。[4]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并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该案因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赵作海最终于2003年被判死缓;2010年,被杀人“复活”,此案成为近期内举世瞩目的错案。这一段基本案情参见《河北日报》,2010年5月9日。[1]“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4/13/content_11177077_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10-29。2009年4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了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该文件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扩大民主、加强法制、改善民生、保障人权的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划了2009-2010年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措施,表明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决心。该文件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后,引起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广泛好评。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要求。目前,世界上已有26个国家制定了此计划。政法论坛2012年技手段防止刑讯逼供等行为。实行在押人员被提讯前、后和被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时体表检查制度。[1]这些都表明了中国禁止酷刑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态度,这也是中国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前提条件。(二)中国政府承担国际人权义务的积极态度中国一向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截至2011年3月,中国已参加了20多项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2]中国政府一直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3]中国政府还一直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例如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认真参加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此外,中国政府还将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112[1]“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参见http://news.qq.com/a/20110714/000521_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11-17日。[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包括: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于1997年10月签署,对第8条第1款(甲)项等提出了3项声明。2001年3月2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国于1981年12月29日加入,对第22条作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批准,对第9条作了保留。同年7月17日对中国生效。);5、《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加入,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6、《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Apartheid in Sports)(1985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11年3月3日,共有72个国家签署该公约,60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中国于1987年10月21日签署,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7、《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同年11月20日生效。);8、《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国于1980年11月4日加入,对第29条第1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9、《儿童权利公约》(中国于1992年3月2日交存批准书,对第6条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10、《〈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2000年5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11年3月3日,共有118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142个国家批准该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11、《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2000年5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11年3月4日,共有128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139个国家批准该议定书。)(中国于2008年2月20日交存批准书。);12、《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中国于2002年8月8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8月8日对中国生效。);1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于1988年10月4日交存批准书,对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14、《就业政策公约》(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国际劳工大会第42届会议于1964年7月9日通过。)(中国于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准书,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15、《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国于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16、《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中国于1982年9月24日加入,对第4条作了保留。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17、《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11年3月3日,共有147个国家签署该公约、159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中国于2003年9月23日批准。);18、《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Protocol to Prevent,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11年3月3日,共有117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143个国家批准该议定书。)(中国于2010年2月8日批准。);19、《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Protocol against the Illicit anufacturing of and Trafficking in Firearms,Their Parts and Components and Ammunition,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11年3月3日,共有52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83个国家批准该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12月9日签署。);2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11年3月3日,共有140个国家签署该公约、149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中国于2006年1月13日批准。);21、《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于2008年8月1日批准。);22、《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中国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四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23、《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中国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10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24、《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中国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10、12、85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25、《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中国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11、45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26、《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中国于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议定书第88条第2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27、《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中国于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议定书第88条第2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3]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4/13/content_11177077_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10-29。[1]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4/13/content_11177077_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10-29。[1]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7条的规定,缔约国最迟在本议定书生效或其批准或加入一年后应保持、指定或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国家防范机制。然而,各国也可以在批准后依据该任择议定书第24条作出声明,临时推延履行义务,以5年为限。[4]这点是与其他国家、区域的巡视机制相同。参见20years of combating torture19th General Report of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CPT),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p.8(2009)。[1]禁止酷刑委员会目前只通过了一个标题为“第1号一般意见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情况”的一般性意见(A/53/44,附件九),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的中文版可参见杨宇冠主编:《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6页-第428页。[1]常欣欣:“中国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的背景及意义”,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年第1期。[2]杨宇冠:“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问题研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3]赵秉志主编:《酷刑遏制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参见CAT/C/SR.864.

相关话题/国际 酷刑 公约 工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
  • 国际海商事公约的效力基础
    国际海商事公约的效力基础 胡绪雨; 1: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国际海商事公约制定,实质是功利主义的合目的理性需求而脱离了法律的价值立法,即采用实证主义,实际是把法律效力来源寄予主权者的命令,而由于不存在这种类似国家的主权者,因此,最终最大多数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国际社会契约:法治世界的原点架构
    国际社会契约:法治世界的原点架构 何志鹏; 1: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在行为的层面上,国际社会契约是一种实践,国家之间为了应对共同的挑战和风险,共同让渡权能、建立组织,授予组织一定的配置资源、协调行动的权能。作为世界秩序结构的理念,国际社会契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问题研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问题研究 何海岚; 1: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恶债在国际法中的沉淀与反思——以中国的海外投资风险为视阈
    恶债在国际法中的沉淀与反思——以中国的海外投资风险为视阈 王淑敏; 1: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在历史的卷帙中探寻真实的恶债,藉以印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合法与适格。尽管"恶债不予继承"的国际法使命有待提升,但其对于海外投资的负面影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后TRIPs时代国际商标立法:从最低保护到规则统一
    后TRIPs时代国际商标立法:从最低保护到规则统一 薛源;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TRIPs协定为国际商标权的保护确立了重要的标准和原则,也成为重要的国际商标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国际商标保护面临新的问题。随着W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国际法问题
    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国际法问题 吴晓丹; 1:哈尔滨工业大学 2:意大利米兰大学 摘要(Abstract): 作为数量最多、用途最广、发展最快的空间物体,卫星具有广泛的军事应用价值。当代战争和冲突越来越依赖各种卫星功能,军事化利用商业卫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随着技术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陈小曼; 1: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伴随着全球海上油类运输的日益频繁,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成千上万起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便成为建立责任主体和受害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何志鹏; 1: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在取得值得关注的进展的同时,也存在未能深入探索国际法实践前沿问题、未能充分体现中国立场、未能充分论证、遵循学术规范的问题。这些表层问题的深处是中国国际法教学的薄弱、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国际法对残疾人的保护——兼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国际法对残疾人的保护——兼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张爱宁; 1: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之前,联合国通过若干人权公约的努力并没能改变残疾人处于人类社会底层这一事实,究其原因,这些公约只是间接地涉及残疾人权利和一般性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
  • 对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的现实考量
    对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的现实考量 张士金;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调研处 摘要(Abstract): 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是打击腐败犯罪最重要的环节和手段,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其予以规范。 ...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