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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何志鹏; 1: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在取得值得关注的进展的同时,也存在未能深入探索国际法实践前沿问题、未能充分体现中国立场、未能充分论证、遵循学术规范的问题。这些表层问题的深处是中国国际法教学的薄弱、学术传统的缺失、实践部门与理论研究的制度性疏离、学术评价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国际法研究队伍风气的整体浮躁,以及由于英语霸权而导致的中国国际法研究与外界交流的不足等因素。必须在学术制度、学术氛围、学术队伍和学术基础等多个方面提升中国国际法的研究,通过方法自觉、瞄准实践、深入挖掘等方式来推进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使之符合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趋势。

关键词(KeyWords): 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发展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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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何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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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其中主要有:张文显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法部分执笔人为何志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地(9+1)合作编写:《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法部分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承担,执笔人为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李林主编:《中国法学30年(1978-200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法部分由刘楠来(国际公法)、沈涓、谢新胜(国际私法)、刘敬东(国际经济法)撰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学与法治发展3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舒扬主编:《中国法学30年》,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此外还有《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的一系列专文。[3]例如,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何志鹏:《中国国际法学30年:成就与经验》,《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何志鹏:《改革开放与中国国际法研究》,《回顾与展望———吉林大学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例如,孙世彦指出:“我国的国际法研究缺乏实践性或通常所谓的‘现实意义’,一直为学者和实践者所同时诟病。”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杨泽伟认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比较明显。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1]徐崇利认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与中国近百年来在国际关系中的历史与现状有关,受奴役和压迫的历史形成了“体系外国家”的心态以及国际法工具理性主义的观念,并由此导致了国际法理论的的研究视野狭窄、研究立场偏向保守、理论短命、前瞻性缺位、普适性不足。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2]例如,关于中国发展/崛起的国际法问题、中国海洋权益的保护、对“台独”主张在国际法层面的破解和批驳都是国家亟需的理论领域。在这方面,国内已经出版了一些专著和论文,包括朱文奇:《中国的和平发展需要国际法》,《法学家》2004年第6期;朱文奇:《国际法与中国的国际化》,《法学家》2008年第1期;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年4期;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中能归于中国国际法理论者不多);但是比起实践的需求,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杨泽伟评价,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中国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未能很好地加以总结。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侯放等的《新中国国际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努力对于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国际恐怖主义、惩治海盗、裁军、军控、条约、海洋法、环境保护、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海事法、国际私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总结。[3]例如,杨泽伟认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于西方新兴的各种新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国际法于国际关系结合的方法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单一。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1]这种体例在西方国际法文章中比较通用。Cf.,e.g.,Bardo Fassbender,The Better Peoples ofthe United Nations?Europe’s Practiceand the United Nations,15Europe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884(2004);Lori Fisler Damrosch,The‘American’andthe‘International’inthe Americ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100The Americ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2(2006);Adam Robers,The End ofOccpationLIraq2004,54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7(2005);Isabelle Van Damme,Eighth Annual WTO Conference:An Overview”,12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75(2009).[3]以对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为例,可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8-20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5页;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Malcolm Shaw,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p.68-87;IanBrownlie,Principles ofPublic International Law,7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6-12;Robert Jennings,Arthur Watts(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Longman Group,1992,pp.25-31。[1]据云,1648年左右,来华的耶稣会士马丁.马提尼神甫(Martino Martini,即卫匡国,1614-1661)曾将国际法先驱者之一、西班牙人苏亚雷兹(Suarez)的拉丁文著作《法律与作为立法者的上帝》译成中文,但迄今尚未得到中文材料的证实。又有人提出,在1663-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交往中,荷兰人曾经说起国际法。另外,17世纪在中国的耶稣会士,以他们的国际法知识影响过清政府与俄国于1689年进行的尼布楚谈判,而在广东从事贸易的美国商人也曾经依据国际法的原则请求过清政府的保护。真正有意识地了解西方国际法从林则徐开始。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主持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Vattel)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著作中的片段内容。这是目前有明确中文史料记载的国际法进入中国的一次翻译活动。魏源把这些片段的译文保存在《海国图志》中。晚清国际法的系统输入,始于对惠顿(H.Wheaton)《万国公法》(Elements ofInternational Law)一书的翻译。译者是晚清来华的著名的新教传教士、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1862年着手翻译,1863年9月被介绍给中国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指派四名章京协助丁韪良对译稿进行润色。最终于1864年4月中旬完成了该书的翻译。该书对中国国际关系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该著作修订本在美国的传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3]参见袁济喜:“学术腐败与道德危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姚利民:“论学术腐败及其治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张国功:“出版界如何面对学术腐败———编辑群体的文化担当、职业规范与制度建设”,《出版广角》2002年第6期;骆品亮、陆毅:“学术腐败与学术激励”,《科研管理》2003年第4期;张建华:“学术腐败研究综述及经济学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1]肖永平建议,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应当树立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意识、侧重中国特色的研究内容、养成渗透型的研究路径、注意研究成果的多维度转化(参见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学60年回顾与展望》,《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这些建议同样适用整个国际法研究。[1]刘敬东:“中国学者应争得国际上的话语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9年5月26日第1版:如果中国学者的国际话语权越大,影响国际组织决策的力量就越大,中国政府话语权实现的机会也就越多,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诚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的研究水平已有了很大提高,各类专家、学者层出不穷,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不乏真知灼见,其中的许多人也曾拥有过多次赴英语国家进修、深造的机会,但坦率地讲,对大多数中国学者而言,熟练地运用英语撰写文章、演讲的能力依然十分有限,这就造成许多国际问题专家仍习惯于国内著书立说,却始终走不出国门,变成了影响力仅限于国内的“国际问题专家”。……对国际学术界而言,却仍然听不到中国学者的声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尽快提高英文写作、演讲水平从而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已成为中国学术界当务之急,特别是那些从事国际政治问题、国际经济问题、国际法研究的学者应率先逾越这道门槛,积极地走出国门,广泛参与国际学术活动,在重要国际场合就重大国际问题发表中国学者的见解,真正融入重要国际组织各种改革方案的学术讨论、辩论之中,这是实现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话语权、决策权提升这一战略目标的关键和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英语运用能力问题看似是一个很小的语言问题,但实际却是关乎中国国际地位的大问题。[2]“教科书是任何一个学习者接触国际法的第一步,好的国际法教科书是培养出优秀国际法人才的最起码物质基础。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国际法教科书的水平,是反映这个国家国际法研究的总体水平的一个指标。”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3]例如,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袁行霈主编的《中国文学史》、萨缪尔森(后来与诺德豪斯合作)的《经济学》、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等。[4]L.Oppenheim,(Robert Jennings&Arthur Watts,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9th ed.,Longman,1992;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Public International Law,6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7th ed.,2008;Peter Malanczuk,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to International Law,7th ed.,Routledge,1997;8th ed.,2009.此外,英语比较优秀的国际法教材还包括: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Law,6th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L.Henkin,R.C.Pugh,O.Schachter,and H.Smit,International Law.Cases and Materi-als,4th ed.,West Publishing,2001;A.Cassese,International law,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D.J.Harris,Cases and Materialon International Law,6th ed.,Sweet&Maxwell,2004;I.A.Shearer,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11th ed.,Butterworths,1994;Mark W.Ja-nis,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4th ed.,2003.[5]Lawrence Collins,Adrian Briggs,Jonathan Harris,J.D.Mclean,Campbell McLachlan,C.G.J.Morse,Dicey,Morris&Collins:TheConflict ofLaws,14th ed.with1st supplement,Sweet&Maxwell,2006.[6]John 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Cases,Materials and Text,West Publishing Co.,1977(该书后来数次修订,现为John H.Jackson,William J.Davey,and Alan O.Sykes,Legal Problems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Cases,Materialsand Text,4th ed.,Thomson West,2002).[1]“只要存在对国际法学的这种感觉和热情,整个国际法学和每一个从事国际法学研究的人就会获得并保持恒久绵长的学术生命力。”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1]侯放等:《新中国国际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2]周辅成:“听大师说生活哲理”,载[美]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序言),程立显、刘建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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